在新媒体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政议政和实施舆论监督的重要渠道,深刻影响着社会舆论的形成机制和传播方式。网络舆论监督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新方式,在政策制定、法律实施及社会治理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成为广大群众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途径。如何正确认识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达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并在不同个案的处理上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和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实施监督的必要性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网络舆论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司法审判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司法审判必须全方面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
(一)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各项基本权利
当今是全面提倡民主自由的法治社会,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及监督权等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因具有便利性、开放性等特点,网络成为人民群众及时知悉时事热点、了解事实真相、表达意见和观点的平台,而网络舆论监督也成为是当前人民群众行使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及监督权最便捷、最经济的方式方法。
(二)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舆论监督在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同时,可以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审判的透明度,让案件和司法工作者时刻处于阳光之下。同时,通过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实施监督,可以形成“倒逼”机制,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促使法官依法、审慎行使审判权,使之不敢腐、不能腐,从而确保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
(三)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相较于时刻都在发生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定型性等特点的法律规范,则不免具有滞后性,其在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的涵盖性和适应性方面存在必然的局限。通过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实施监督,可以汇集和形成大众民意,有利于发现法律存在的不足之处,推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最终为司法审判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依据。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存在的冲突性
虽然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但对于个案的处理,两者存在不同的感知与视角:网络舆论往往是感性的认知,更多的是从道德的视角考虑问题,而司法审判则必须是理性的判断,更多的是从法律的视角考虑问题,这就使得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冲突性。
(一)非理性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
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力量,网络舆论参与主体是普通社会大众,一些网民会从自己的认知水平和道德标准对个案作出粗略判断,并在网络上发表情绪化的言论、非理性的观点,甚至是虚假的信息。其他网民极易被这些非理性或虚假的信息混淆视听,又会在网络上形成更加偏激的舆论。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如果被这些非理性舆论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就会形成“网络审判”“民意审判”现象,不仅会对司法独立造成一定冲突,所作出的裁判结果自然也就会偏离司法公正的轨道。另一方面,在遇到涉法涉诉问题时,群众的第一反映不是“遇事找法”而是遇事找媒体、上网炒作,又会加剧对司法独立的冲突力度。
(二)非理性网络舆论对司法权威产生负面影响
三、正确处理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
正如前文所言,对于司法审判工作而言,网络舆论监督有促进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败等积极的一面,也有可能破坏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等消极的一面,但笔者认为,网络舆论监督对于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而言,其发挥的积极作用更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重视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并达到提升工作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