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范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且不受任何干扰的司法运行体制,其根本在于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原则是国际公认的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司法独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专属性。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合法性。司法机关工作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应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影响
当今社会,随着传媒平台如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产业的快速发展,确保了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真正实现,使公民权利的享有从实然性不断向应然性靠近。从舆论监督的实际作用看,它已成为制约权力、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通过舆论监督,普通大众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内心期盼;借助舆论平台,任何人的内心世界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
1.维护司法公正,展现社会正义
2.排除权利干扰,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虽是宪法明确的内容,但在日常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往往会受到上级权利部门及其他权利部门的干扰,如法院审理案件时,承办案件法官常常遭受来自本院领导或上级领导的压力,违背自身意愿而按照领导的"意思"办案,这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致使审判结果失去公正、违背正义,破坏司法的权威性,也使普通大众对司法部门丧失信任。因此,必要的舆论媒体可以使司法进程更加透明,将司法行为置于广大社会民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司法机关排除来自权力部门的诸多干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3.利用信息平台,普及法律知识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诸多正能量,但不可否认,由于主体自身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往往也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甚至出现舆论裹胁司法的情况,这不仅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更影响司法对具体事件作出权威性认定应有的效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体现在其只能依据法律实现司法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其他外界影响的司法活动。但从当代舆论的实际作用看,不客观、不冷静及"一窝蜂"式的舆论现状及媒体过分追求新闻炒作的行为是影响司法独立的重要因素。具体如下:
1.追求新闻效应,偏离事实本身
2.欠缺理性判断,影响司法审判
我国传统道德观追求宁静致远,并不崇尚英雄或个人主义情怀,在这样一种固有观念驱使下,弱者总能轻而易举的博得人们的同情。但是在司法工作的开展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审判依据,而并不是以同情弱者作为法律应用的准则。然而,当今的公共舆论总是不自觉地站在弱者一方,试图以朴素的人文情怀去考虑一切社会问题,并毫不怀疑这种思考方式的合理性,进而对司法行为的客观性、公理性予以排斥。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是无法估量的,假设最后的判决没有站在弱者一方,公众会利用一切传媒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以表达不满,这种结果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必然受到无谓干涉,而这种干涉造成的破坏是舆论所无法预想的,也和舆论监督的本意是背道而驰的。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法律释明工作的力度,但从整体效果看,我国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现象仍很严重,这必须通过立法并适当借鉴外国的司法经验,才能有利于缓解二者的矛盾与冲突,真正做到两者的矛盾与统一。
(1)从舆论监督角度。首先,实事求是,引导规范舆论。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无论是公民还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避免对案件事实进行部分的夸大和有偏向性的渲染,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在这一过程中,新闻部门应当发挥其引导舆论方向,规范舆论监督的行为,必须保证舆论监督在合法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其次,出台法律,规范法院媒体行为。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各种舆论监督问题层出不穷,诸如"有偿新闻"、对司法工作的恶意炒作等。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所以冲突不断,就在于没有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二者权利义务的界限。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将司法机关和舆论媒体的行为法律化、规范化,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正常的舆论监督界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舆论监督的程序,在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保护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