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赋权下,受众具备了生产、传播内容、参与公共事件的机会与渠道,也让越来越多个人议题在网络下发酵成为公共议题,舆论监督的范围、主体日渐多元,让传统的“媒介审判”有了新的形式:网络舆论监督甚至网络舆论审判。
那么,对于舆论监督、媒介审判、舆论审判,三者该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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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著名记者)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
舆论监督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是一种客观的监督形式,民众利用其监督权表达客观意见。有学者指出,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监督通常指的还是指向媒介监督,但媒介监督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的色彩。
由此可知,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首先媒介审判的出现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其次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再者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最后媒介审判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
学者孔德钦等人就曾指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网民、网站及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等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舆论审判现象出现的原因包括转型期社会心态的畸变、司法公信力的流失及网络赋权与全体极化等包括社会根源、现实与技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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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辨析
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2、事件性质:社会民生与生死争议
舆论监督的对象和事件既包括公权力的监督,也包括社会民生事件与草根群体的监督,相对来说监督范围较广,但从性质来说舆论监督的事件都比较偏向社会民生,涉及生死争议的内容较少、程度较轻。
3、监督程度:适度监督与过度干预
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都会对事件、司法及当事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舆论监督属于适度监督,作为事件的监督者,媒体及公众可以将事实或审判结果进行详细阐述及传播,但审判结果公正与否、是否符合预期,应交由专业人士定夺。
但对于媒介审判,媒体在案情报道的过程中断章取义,将事实与观点本末倒置,把自己对于案件判决的观点如数家珍搬呈现出来,以过度干预的姿态企图干预司法公正,通过煽情化的内容引起公众的注意力,煽动公众的怒点引发一边倒的现象,形成“全民审判”。
4、监督事后:持续发声与戛然而止
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舆论监督的初衷在于司法公开,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维护社会和谐,从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因此在事件圆满或不那么圆满解决后,媒体的舆论监督会持续发声,提出类似事件的范防方法以及对事件会做整体的反思。
舆论审判与媒介审判
作为一种影响司法审判的全新形式的舆论审判,其和传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有着不小的差别:
首先,从主体上看,舆论监督的主体更多元。传统媒介审判的主体更多聚焦在各媒介机构、组织,在互联网的发展及网络参与的门槛日渐减低,舆论审判的主体不仅有媒体,还包括各网站或网络公关公司及身份多元化的网民个体;
再者,两者所受的限制或约束力度也不同。媒介审判的主体因为主要是媒体人及传媒机构,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约束其某种审判行为的因素很多,包括行政约束、公众舆论及与媒介有利益关系的各类团体组织等;但舆论审判受到的约束力相对较为有限也较为模糊。
最后,两者审判的路径也不同。我国传统主流媒体的媒介审判更多是自上而下的审判路径,而网络媒介审判是经过网络发酵、多方意见争夺形成的舆论,多为自下而上的监督审判。
参考文献
1、孙雯婷.新媒体语境下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J].新闻研究导刊,2018
2、李永.新媒介语境下舆论监督本位回归:历程与方向[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