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根据《办法》第6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按工程建设项目,并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
(2)总包单位需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3)专用账户的名称符合特定形式,即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保证金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仅对农民工两类账户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规定,对于如何审查农民工两类账户专款专用等实质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农民工账户是否专款专用,是判断有关单位是否存在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前提。
二、农民工两类账户的保全规定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是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与其他材料费、工程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占用,进而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因此,原则上《条例》是限制对农民工两类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的。但由于农民工两类账户性质和用途的特殊性,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农民工两类账户解封后的救济措施
1、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审查其农民工两类账户是否符合专款专用,是否存在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等情况。
2、人民法院可对两类账户中超出部分资金采取冻结、划拨措施。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根据《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此举意味着两类账户在实务操作中还是可以被法院采取类似轮候查封效果的措施以限制账户内资金的流转。
但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法官往往难以甄别农民工两类账户中的具体收支情况,有关单位也可能提供非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或者通过特定筛选仅提供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的部分银行流水来混淆视听,办案法官缺乏可操作的监督依据,同时也缺乏专业的审计、会计知识,如何确认专款专用已是十分困难。更遑论是具体审查账户项下工程是否完工、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的情况。
笔者认为,想要落实农民工两类账户的审查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严格落实对农民工账户的形式审查。在实务中,法院对农民工的审查仅仅是依据对方当事人提交的部分利己证据,无法对农民工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申请,通过银行机构提供的完整交易流水,审查农民工账户是否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账户中是否存在非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的交易情况进行着重审查。
2、确立农民工两类账户的可操作性实质审查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农民工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在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并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审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