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外,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而人民法院基本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目标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采取冻结措施。
二、完善建议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切实解决建设工程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所面临的上述问题,现提出建议如下:
(1)进一步优化银行账户的命名规则,打通银行与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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