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监管

政策公告湖北省发布日期:2019-11-26阅读:307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备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备案范围

湖北省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应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方可配制。

(一)本方案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不包括按《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规定,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的情形:

1、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2、鲜药榨汁;

3、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三)不属于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范围的,仍需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方可配制。

(四)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2.中药配方颗粒;

3.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4.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二、备案申请人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湖北省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军队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省药品监管局备案。

三、各方责任

(一)医疗机构对传统中药制剂的安全、有效、质量负责。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备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和规范,并对其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保证工艺稳定、质量可控;应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

(二)接受委托配制的受托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履行与委托医疗机构依法约定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按照备案的处方、工艺配制,保证制剂质量。

(三)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省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及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备案流程

(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30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不符合备案要求:

1.属于本办法规定不得备案情形的;

2.申请备案品种不属于备案范围的;

3.申请备案品种信息、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

4.处方中使用的中药饮片无国家标准或湖北省地方标准的;

5.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公开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及监督,备案信息供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使用,原始记录应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备查。

(四)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鄂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

备案后,内控制剂标准编号与备案号一致。如变更涉及内控制剂标准的,标准编号随备案号变更,其他信息变更的,标准编号不变。申请人应当保存一份完整的备案材料(原件)存档备查。

五、备案管理

(一)首次备案包括首次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和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转备案两种情形。

首次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申请应按照《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说明》(详见附件2)要求提供资料。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将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研究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仅需提供证明性文件、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及经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详细的配制工艺及质量标准。制剂处方及配制工艺应与原注册批准的保持一致,配制工艺应写明具体工艺参数。制剂内控标准的检查项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的有关要求,鼓励医疗机构提升制剂内控标准。通过备案后,原制剂批准文号自动注销。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改向省药品监管局备案。

备案负责人、联系人等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通过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原备案号不变。

六、监督管理

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按照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

(一)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湖北省内传统中药制剂的平台建设、备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对本省备案传统中药制剂的配制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信息,结合年度报告,基于风险的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照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样,送省药检院进行检验。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1.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

2.属本方案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

3.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

4.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

5.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6.抽查检验中制剂标准方法不可行且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

7.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三)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以及医疗机构未按备案资料的要求进行配制的,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进行查处。

附件:

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

2.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资料项目及说明

3.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要求

4.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年度报告备案资料要求

5.《取消备案申请表》

6.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临床病历总结报告申报格式要求

附件2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备案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备案资料项目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提交原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以及资料(一)、(四)、(七)、(九),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6.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制剂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七)其他。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二、备案资料项目说明

(一)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1.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命名,制定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并阐述命名依据,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制剂名应避免“同方异名”和“同名异方”。

2.备案医疗机构应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并打印提供制剂名称与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二)立题目的和依据以及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1.立题目的和依据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及理论依据等。一般应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临床特点,中医病症可能的病因病机或发病机理、流行病学、危害性、临床表现和预后。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治疗现状及常用治疗药物,包括该功能主治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药物和非药物)及对药物治疗的需求。简述目前常用治疗药物的情况,说明各类药物的处方组成、功能主治、临床作用特点,存在的主要不良反应以及临床应用的局限性。简述申报品种的理论依据、临床意义和定位,如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依从性等方面的特点。简述该品种国内是否有研究报道,是否有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等其他与立题有关的背景资料。

2.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应提供:

应提交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说明,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情况,标准收载情况,临床使用情况等,证明备案制剂不属于市场供应的品种及该品种其他的剂型。

(三)证明性文件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在效期内的应提供注册证复印件,药包材注册证过期或未取得注册证的还应提供该品种在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获取登记号的查询打印页面,并加盖公章。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其载明的配制或生产范围应当与申请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一致。

5.已取得批准文号改为备案的品种,注册时已提供的研究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仅需提供证明性文件、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及经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详细的配制工艺及质量标准的复印件。制剂处方及配制工艺应与原注册批准的保持一致,配制工艺应写明具体工艺参数。制剂内控标准的检查项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的有关要求。

6.医疗机构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的研究或者单项试验、样品试制、配制的,委托方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复印件,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资质证明。

7.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说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1.说明书和标签应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撰写和设计。

3.在说明书标题下方应注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忠告语。

4.含兴奋剂类药材及药品的制剂应在警示语位置标注“运动员慎用”。

5.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标签除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外,其内容应与说明书一致,不应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各项中文字内容较多、不能完全注明的应加注“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可夸大疗效或突出印制部分功能主治。

6.说明书和标签均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7.外用制剂在说明书的右上角标明专用标识“外”,内服制剂则不标。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制剂,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1.处方组成

3.理论依据

应用中医药理论对主治病证的病因病机、治法进行论述,并对处方的基本配伍原则(如君、臣、佐、使等)及组成药物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应围绕制剂的研究目的,从主治病证、处方用药等方面进行古今文献综述,以进一步说明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应注意引用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及针对性,并注明出处,注意文献的可信度和资料的可靠性。

4.使用背景情况

5.论证情况

(六)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整个工艺过程详细研究资料应包括:制备工艺研究资料、药材的前处理工艺的研究、提取工艺研究、浓缩与干燥工艺研究、制剂成型工艺研究、工艺优化研究等。

制备工艺研究资料一般包括:处方、制法、工艺路线(流程图)、工艺参数、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应详述有关配制工艺研究的情况,最终确定工艺及主要工艺控制要点。

备案医疗机构应从安全、有效、可控、均一、稳定、经济、环保、可持续性等方面着手,满足质量要求。

1.制备工艺研究资料

1.1处方。列出确定的处方组成药味及用量,辅料种类及用量。一般按1000个制剂单位(如1000片,1000g,1000ml)的成品量进行折算。

1.3工艺流程图。将确定的工艺制成框图,标出工艺技术参数。

1.4工艺研究资料。应详述有关配制工艺研究的情况,最终确定工艺及主要工艺控制要点。

1.5文献资料。备案医疗机构应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附原文。

2.药材的前处理工艺的研究。投料前原药材或饮片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标准方能使用。此外,还应根据方剂对药性的要求,结合药材质地、特性和不同提取方法的需要,对药材进行净制、切制、炮炙、粉碎等加工处理。

5.制剂成型工艺研究。制剂成型工艺研究是按照制剂处方研究的内容,将制剂原料与辅料进行加工处理,采用客观合理的评价指标进行筛选,确定适宜的辅料、工艺和设备,制成一定剂型并形成最终产品的过程。通过制剂成型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处方设计,最终确定制剂处方、工艺和设备。一般应考虑成型工艺路线和制备技术的选择,考虑生产设备的可行性、适应性。应提供详细的制剂成型工艺流程,各工序技术条件试验依据等资料。制剂成型工艺研究评价指标应是客观的、可量化的。

6.工艺优化研究

6.1中试研究包括主要设备清单、中试数据、中试产品质量情况。中试研究及制剂质量考察的全部研究过程、研究结果、选定的技术参数和确定的配制工艺。每个工艺步骤的研究均应提供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小结、确定的工艺步骤及其参数。配制的研究资料应提供全部实验数据。

(七)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药材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中的药材,应具有法定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等,配制制剂的药材均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处方中药材的炮制方法也应注明,与法定标准炮制方法不同的炮制品要明确提出,说明炮制的目的,提供方法依据。

2.制剂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中药制剂必须在处方固定和原料(净药材、饮片、提取物)质量、制备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质量研究。进行质量研究的目的是使拟定的质量标准草案能确实反映和控制最终产品质量。质量研究的内容一般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浸出物等项目。

2.1性状。主要指制剂的形态、颜色、气味、味觉(外用药和毒剧药不描述味觉)等。有包衣的片剂或丸剂还应对去除包衣后的片芯或丸芯进行描述;胶囊剂应除去囊壳后就内容物进行描述。根据样品实际观察情况可规定颜色范围;如果制剂的颜色是由两种色调组成,则描写时以后者为主色调。

2.2鉴别。中药标准中常用的鉴别方法主要有显微鉴别和薄层色谱鉴别。申报资料中应包括对处方中哪些药材进行了鉴别研究,最后列入质量标准的药材鉴别数量,说明其鉴别方法中试验条件的选择依据,判定其是否合理,是否具有专属性、灵敏性和重现性。

薄层色谱鉴别是中药质量研究中使用频次最高、标准中采用最多的鉴别方法,其检测药材应以方中的君臣药、毒剧药、贵细药作为首选。对于在处方中药效作用比较明确的目的成分,也就是有效成分,也应作为首选的检测指标进行研究。

含生药原粉入药的品种可研究建立显微鉴别项。但不具鉴别意义的组织(如导管、淀粉粒、薄壁细胞等)不应作为鉴别特征。制剂中不同药味显微特征在标准正文中的描述应按药典的格式和术语,以处方的排列顺序逐个描述,明确显微特征所对应的药材归属。

2.3检查。除了按照中国药典四部制剂通则项下的要求进行常规检查外,还需根据制剂的特殊性、制剂工艺及药品安全性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并依据研究的结果确定是否在标准中控制相应的检测项目。

若制剂处方中含有法定标准注明的毒性、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应研究建立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项。一般采用薄层色谱法或高效液相色谱法对毒性成分的限量进行控制。

含矿物药的中药制剂,应对重金属和砷盐的含量进行测定研究,视研究结果纳入标准正文;含动物类药材/饮片的制剂,应检查沙门氏菌。

不同剂型应按《中国药典》要求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同时还应提供分析方法验证资料。

2.4含量。参考文献资料,结合目标药味的现代研究进展情况,对制剂进行含量测定研究。研究建立的含量测定方法应满足专属、准确、灵敏、重现性好的基本要求。

应首选处方中的君药(主药)、贵重药、毒性药制订含量测定项目。如有困难时则可选处方中其他药味的已知成分或具备能反映内在质量的指标成分建立含量测定。如因成品测定干扰较大并确证干扰无法排除而难以测定的,可测定与其化学结构母核相似,分子量相近,总类成分的含量或暂将浸出物测定作为质量控制项目,但必须具有针对性和控制质量的意义。

含量限度一般规定低限,或按照其标示量制订含量测定用的百分限(幅)度。毒性成分的含量必须规定幅度。含量限度低于万分之一者,应增加另一个含量测定指标或浸出物测定。

按照《中国药典》四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对所建立的含量测定方法进行方法学考察。

2.5浸出物

(八)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起草质量标准草案:应根据质量标准研究结果,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的格式,起草质量标准草案,其内容包括[制剂名称](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如有)、[浸出物]、[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有效期]等项。处方中含有的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必须建立相应的毒性成分限量检查。

1.1制剂名称:按《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制订。

1.2处方:应列出全部药味和用量(以g、ml等为单位),全处方量应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的成品量为准。药味的排列顺序应根据组方原则排列,炮制品需注明。

1.3制法:必须写明制剂工艺过程(包括辅料用量等),列出关键工艺的技术条件及参数。

1.4性状:应写明中药制剂剂型、色泽、形态、气、味等。

1.5鉴别:鉴别方法包括显微鉴别、色谱鉴别等,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显微鉴别应突出描述易察见的特征。色谱鉴别叙述应准确,术语、计量单位应规范。色谱法鉴别还应选定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做对照试验。

1.7含量:应建立有效成分含量测定项目,操作步骤叙述应准确,术语和计量单位应规范。含量限(幅)度指标应根据实测数据制订。

1.8浸出物:列出所建立的测定方法和限度。

1.9功能与主治:必须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参考中国药典的格式表述,如按制剂功能、主治证候类型的疾病、症状的顺序书写。

1.10规格:规格的写法有以重量计、以装量计、以标示量计等,其制订应合理,既容易识别制剂剂量又方便患者服用,可与用法用量联系起来考虑,规格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如有多种规格应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全部列出,并且与说明书中的表达方式一致。

1.11用法与用量:该项的制订应与制剂的规格相符,应方便患者服用;含有毒性药材或用于特殊人群的制剂还应限定使用疗程;用于儿童的剂量设置应合理,可参考按每kg体重计量。

1.12禁忌和注意事项依照中国药典中各药味禁忌、注意事项内容和临床应用总结书写,现代药理毒理学研究新发现的涉及该两项内容的也应适时增加。

1.13贮藏:依据稳定性试验考察样品的存放条件和考察结果确定。

2.撰写质量标准草案起草说明:针对质量标准草案中列入的项目,说明确定该项目的理由及确定相应限度的依据,并附相应的图谱。

2.1制剂名称、汉语拼音:应阐明命名的依据和含义。

2.3制法:参照工艺研究资料,说明制剂内控质量标准正文中制法项书写内容的依据。

2.4性状:应说明性状描述的依据。所描述性状的样品应是中试或生产规模产品。

2.5鉴别:说明鉴别方法的依据及试验条件的选定(如薄层色谱法的吸附剂、展开剂、显色剂的选定等)。色谱鉴别需列阴性对照试验结果,以证明其专属性,并提供有三批以上样品的试验结果,以证明其重复性。药典未收载的试液,应注明配制方法及依据。

2.6检查:列出重金属、砷盐等检查项的考察结果,说明列入质量标准的依据。对药典制剂通则规定以外的检查项目应说明制订理由,列出实测数据及确定各检查限度的依据。

2.8浸出物:说明规定该项目的理由、所采用溶剂和方法的依据,列出实测数据,说明各种浸出条件对浸出物量的影响、制订浸出物量限(幅)度的依据和试验数据。对于研究过程中的全部检测方法和结果,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以便审查。

2.9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及有效期等,根据该药的研究资料,叙述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

1.1样品的批次和规模

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采用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生产的三批样品,以能够代表规模生产条件下的产品质量。

1.2包装

所用包装材料和封装条件应与最终用于备案的制剂包装材料或容器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试验方式

应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所用控温、控湿、光照等设备应能较好地对试验要求的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和监测,并能对真实温度、湿度与照度进行监测记录。

2.加速试验的有关要求

2.1一般应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于0、1、2、3、6月末分别取样检测。

2.2对采用不可透过性包装(如玻璃瓶等)的液体制剂,可不要求相对湿度。

2.3对采用半通透性容器包装(如低密度聚乙烯瓶等)的液体制剂,则应在温度40℃±2℃、相对湿度2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2.4对膏药、凝胶剂等制剂可直接采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进行。

2.5对温度敏感的制剂(需在2~8℃冷藏保存)的加速试验,可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5%的条件下进行。需要冷冻保存的制剂可不进行加速试验。

3.长期试验的有关要求

3.2对于半透性容器中的制剂,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3.3对温度敏感的制剂,可在温度6℃±2℃的条件下进行。

4.考察项目

5.结果评价

对稳定性试验的结果应进行评价,以确定中药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和有效期。

5.1贮存条件的确定

应综合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结果,同时结合制剂在存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选定的贮存条件应按照规范术语描述。

5.2包装材料/容器的确定

根据稳定性研究结果,进一步验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合理性。

5.3有效期的确定

6.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

6.2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如温度、相对湿度、容器等。应明确包装/密封系统的性状,如包材类型、形状和颜色等。

6.3稳定性研究中各考察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指标的限度要求。

6.4在试验起始和试验中间的各个取样点获得的实际分析数据,一般应以表格方式提交,并附相应的清晰的图谱和照片,图谱信息应完整(具体可参考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发布的“药品研究色谱数据工作站及色谱数据管理要求(一)”)。

6.5检测结果应如实标明数据,不宜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检测结果应该用每个制剂单位含有有效成分的量(或有效成分标示量的百分数),如μg、mg、g等表达,并给出其与0月检测结果比较的变化率。

6.6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初步结论(贮存、包装、有效期)。

(十)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应提供连续3批中试或生产规模样品按质量标准草案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中应含有实测数据及结果。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十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应提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并附批准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准复印件。在选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时,应对同类药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相应的文献调研,证明选择的可行性,并结合制剂稳定性研究进行相应的考察。在某些特殊情况或文献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建议加强制剂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相容性考察。

所用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

(十三)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药效学的审评目的是对中药制剂的有效性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1、试验方法的选择:试验设计应考虑中医药特点,根据新药的主治,参照其功能,选择相应试验方法,进行主要药效学试验。由于中药常具有多方面的药效或通过多种方式发挥作用等特点,应选择相应的方法证实其药效。药效试验应以体内试验为主,必要时配合体外试验,从不同层次证实其药效。

2、观测指标:应选用特异性强、敏感性高、重现性好、客观、定量或半定量的指标进行观测。

4、给药剂量及途径:各项试验一般至少设3个剂量组,剂量选择应合理,尽量反映量效和/或时效关系,大动物(猴、狗等)试验或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减少剂量组。给药途径应与临床相同,如确有困难,也可选用其他给药途径进行试验,但应说明原因。

5、对照组:主要药效研究应设对照组,一般包括正常动物空白对照组、模型动物对照组、阳性药物对照组(必要时增设溶媒或赋形剂对照组)。阳性对照药应选用国家已批准生产的制剂,作用机理应与试验药品一致或相似,根据需要应设一个或多个剂量组。

6、实验结果(观察指标的实测数据、数据处理、统计方法及结果)和实验结论:叙述主要指标的研究结果和可能提示的临床意义,是否能够充分支持所拟定的临床适应症,对结论是否可作出科学合理的叙述。对于不能确认的试验结果,提出补充的项目和理由。

7、试验报告应有试验负责人签字及试验单位盖章。

(十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用以初步阐明受试制剂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为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发提供安全性参考信息。备案资料一般应包括实验背景和理论基础、实验目的、实验材料、实验方法、实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遵循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进行试验设计和开展研究工作。

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所制备的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作为受试物,如因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提取物进行试验。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临用现配。

通常情况下给药途径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采用临床拟用途径,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常用的试验方法有最大给药量法、最大耐受量法、半数致死量法等。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根据不同的试验方法选择合适的剂量水平。

试验过程中死亡动物、因濒死而处死的动物应及时进行大体解剖,其余动物在观察期结束后应处死并进行大体解剖。当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经检查者签名和病理检查单位盖章。

对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学方法进行说明,必要时提供所选用方法合理性的依据。

(十五)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重复给药毒性研究可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毒关系和时毒关系、可逆性等;判断受试物长期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备案资料一般应包括实验背景和理论基础、实验目的、实验材料、实验方法、实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遵循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进行试验设计和开展研究工作。

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大毒药材或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时,则应进行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大毒药材是指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公布的28种毒性药材和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至少应设3个给药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高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低剂量原则上高于动物药效学试验的等效剂量、并不使动物出现毒性反应,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中剂量,以考察毒性反应剂量-反应关系。

原则上应每天对试验动物进行给药,给药期限长(3个月或以上)的制剂每周至少应给药6天。

原则上临床单次用药,需进行2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临床用药不超过2周者,需进行1个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临床用药周期超过2周但不超过1个月者,需进行3个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临床用药周期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3个月者,需进行6个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临床用药超过3个月者,采用啮齿类需进行6个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非啮齿类需进行9个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采用啮齿类进行试验的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非啮齿类不超过9个月。

在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进行评价时,应结合受试物的药学特点,药效学和其他毒理学研究的结果,以及已取得的临床研究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附件3

变更备案资料要求

一、变更备案事项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2.变更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

3.变更配制工艺

4.变更制剂处方中己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5.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6.变更制剂质量标准。

7.变更配制地址。

8.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9.增加功能主治。

10.变更用法用量。

11.变更制剂规格。

12.变更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13.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14.其他。

二、变更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或历次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凭证及其附件。

主要是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制剂各种批准文件及附件历次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凭证及其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②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证明材料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制剂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6.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9.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1.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2.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毒理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4.支持该项变更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及文献。

四、变更备案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

2.变更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变更前后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以及标准的对比、评估及文献资料;提供变更前后的制剂质量对比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变更制剂质量标准,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7.变更配制地址,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医疗机构变更配制地址或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提供配制工艺对比研究与验证资料;提供质量对比研究与验证资料;提供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8.变更委托配制单位,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配制工艺对比研究与验证资料;提供质量对比研究与验证资料;提供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9.增加功能主治,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毒理试验(单次、重复)资料及文献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新的功能主治,用药周期和服用剂量均不变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增加已有国内同品种使用的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者,免报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毒理试验(单次、重复)资料及文献资料。

10.改变制剂的用法用量,但不改变制剂的给药途径,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需增加使用剂量者,应当提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需减少使用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变更制剂规格,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根据制剂用法用量合理确定变更的制剂规格,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提供工艺研究、质量研究、制剂内控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稳定性试验资料和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2.变更说明书安全性内容,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仅可增加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的范围,对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项目补充新的资料。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增加使用范围。

13.改变制剂的有效期,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制剂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14.申报资料须打印,A4纸张,一式二套(原件)。同时还应提供全套资料(证明性文件和文献资料除外)的电子文档(word文档)1份。

15.申报资料中每一份项目资料之间应加封页隔离。封页上注明制剂名称、资料名称、试验单位名称、试验负责人、试验完成人、试验起止日期、申请人名称(盖章),左上角注明该分项资料编号。

附件4

年度报告备案资料要求

一、变更情形年度汇总

二、制剂配制及质量情况年度分析

(一)对已备案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工艺执行情况、质量稳定性进行汇总、统计并分析。出现质量问题的,应详细报告原因及处理结果。

(三)需委托配制的制剂,应提交对受托单位的审计报告。

三、使用、疗效情况年度分析

(二)对已备案传统中药制剂临床应用情况、临床疗效进行统计分析。

四、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汇总

附件6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临床病历

总结报告申报格式要求

一、报告封面

二、报告签名页

1.报告题目。

申明中医处方使用医生均已阅读了该报告,并确认该报告已准确描述了临床病历内容。

3.中医处方使用医生签名和日期。

4.报告执笔者签名和日期。

三、报告目录

每个章节、附件、附表的页码。

四、报告正文

1.临床病历总结名称

2.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病证

应规范表述处方组成、各药味剂量,拟定的功能与主治和用法用量。

4.对主治病证病因病机、治法治则的论述

用中医理论论述制剂处方的配伍原则,说明组方的合理性。综述治疗疾病的病机、主要治法治则以及现代医学对该疾病的认识,和现有治疗方法的优缺点。阐述与本品主治病证(适应症)相同或相近药品的使用现状,与本品处方组成相近药品使用现状,以说明其治疗特色和优势。

5.诊疗方案

提供申报制剂治疗疾病的病证分型、中医诊断标准、临床治愈或好转的参考标准、处方及其调配方法、给药方案(包括合并用药、伴随治疗等)、禁忌和注意等内容。

6.临床病历(空白模板)

提供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两种空白模板。

7.临床病历统计分析

7.1.五年使用历史证明材料以及病历收集情况

7.1.1.五年使用历史证明材料

能证明申报制剂处方已有5年使用历史的证明材料情况。

7.1.2.临床病历收集情况

对收集的临床病历数量、分布情况(按年份、医疗机构使用科室、开具处方的医生、病历类别等)进行统计分析。

7.1.3.患者信息汇总表

7.2.临床观察病历总结

7.2.1.患者分布情况

7.2.2.处方变化情况

分析临床使用过程中处方药味和药量与最后确定的处方之间差异和变化原因,确定制剂处方的依据。

7.2.3.调配方法变化情况

分析临床使用过程中处方的调配方法与最后确定的制剂配制方法之间差异和变化原因,确定制剂配制方法的依据。

7.2.4.用法用量变化情况

分析临床使用过程中处方用法用量与最后确定的用法用量之间差异和变化原因,确定制剂用法用量的依据。

7.2.5.合并用药或伴随治疗分析

对合并用药或伴随治疗情况进行分析,阐述合并用药或伴随治疗中各药物或治疗手段以及制剂处方在治疗疾病中的作用。

7.2.6.疗程统计分析

7.2.7.疗效自我评价

阐述制剂处方的疗效情况和水平。

7.2.8.安全性评价

阐述制剂临床应用的安全风险。

7.2.9.医嘱汇总分析

对病历中医嘱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支持制剂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内容的确定。

8.结论

通过对临床病历的回顾分析,说明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明确申报制剂的处方、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禁忌等内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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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舒乐保(琥珀酸索利那新片)详细说明书用法用量使用注意不良反应因此,同时给药酮康唑或利托那韦、奈非那韦和伊曲康唑等其它强力CYP 3A4抑制剂时,本品的最大剂量应限制在5mg(参见[用法用量])。 严重肾功能障碍患者或中度肝功能障碍患者,索利那新和强力CYP 3A4抑制剂禁忌同时治疗。 尚未研究酶诱导对索利那新及其代谢物的作用,以及高亲和力CYP 3A4底物对索利那新暴露的作用。https://www.360doc.cn/mip/1107770521.html
9.达克罗宁的使用说明书用法用量[1] 0.5%~1% 溶液作为喷雾剂,用于支气管镜 等检查前黏膜麻醉。1%软膏或 乳膏涂布伤口,用以止痛或止痒。对浅、深二度烧伤创面,喷其饱和溶液(1:50)后15分钟痛觉迟钝,止痛作用可维持2小时。 应用[1-2] 达克罗宁是一种新型局部麻醉药,对黏膜穿透力强,作用迅速且局部麻醉作用较持久,主要用于止痛、止痒https://m.chemicalbook.com/NewsInfo_4191.htm
10.2型糖尿病丨怡可安Invokana卡格列净片说明书,适应症用法用量【用法用量】: 1片/次/日,推荐剂量为100mg每天,有耐药性的患者可增量至300mg每天,第一餐餐前服用。 中度肾功能障碍(45<eGFR<60mL/min/1.73m2)限定100mg每天。 重度肾功能障碍(eGFR<45mL/min/1.73m2)不能使用本品。 【副作用/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症状性低血压、肾功能损害、高钾血症、低血糖症(与胰岛https://www.headkonhcv.com/ekangmed/vip_doc/18878620.html
11.CDE发布: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 【性状】 【适应症】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滥用和药物依赖】 http://pharnexcloud.com/zixun/zc_4575
12.双胍片的作用效果卡双平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的作用效果有哪些,卡双平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的用法用量该怎么去使用,八百方为您提供卡双平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详细说明书及使用方法。 请仔细阅读(卡双平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 (15mg:500mg)*14片)的作用说明,并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http://www.800pharm.com/shop/news/166903.html
13.磷酸西格列汀片的一般用量用法是什么?最后,说明书用法用量应当包括用法和用量两部分,用法一般是指使用药物时,药物的使用方法或者叫服用方法,用量就是指该药物的一定时间内服用的数量。如果用法上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实际情况详细说明。需按疗程用药或规定用药期限的,必须注明疗程、期限。而一般使用药品只需要照着说明书来使用即可,如果自身有什么特殊的情况https://www.jianke.com/a/20190518/5758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