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工组〔2016〕7号)文件,解释如下: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通过开展“三变”改革试点,盘活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激活农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机制,形成先行先试改革典型模式,为全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改革发展培育示范样板。
为切实维护集体及农民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宁国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下简称“三变”)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8号)和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工组〔2016〕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通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盘活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激活农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动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目标任务。通过推进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2017年,每个乡镇、街道选择1个群众基础好、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率先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年底完成改制任务;同时在完成改革村中再行选择5个村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完成,50%以上的村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持续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农民主体。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全过程。
3.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工作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登记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3.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和能力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二)稳步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7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完成一个村的改革任务。改革的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确权确股”)或者份额(“确权确股不确股值”)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改革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设置股权、确股到人(户)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1.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市、乡两级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组,设立股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股改办),拟定实施方案,具体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联络人员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广泛征求意见、拟定实施方案。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改革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拟定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内容包括:确定量化资产的范围;拟定股权设置及其比例,成员界定办法,股份配置办法、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主要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改革方案草案及改革申请表报乡镇、街道股改办、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张榜公布。
5.开展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登记由村资产清查组具体负责,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性资产须进行实地勘察和清点,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清查核实村集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对集体所有非发包到户的山林、机动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登记,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后,报所在乡镇、街道股改办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7.编制股东清册。按照乡镇、街道批准的改革实施方案,改革村进行成员界定并计算其所享有股份,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编制股东清册,建立股东股权台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7天,并报所在乡镇(街道)股改办备案。
8.推荐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股东代表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原村民代表过渡产生。由村党组织提名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报乡镇、街道股改领导小组,依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9.拟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召开座谈会,拟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章程》应包括组织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确定、产生办法和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股权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同时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要求,及时制订资产、财务、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章程》和制度修订后要报乡镇、街道备案。
10.筹备股东(代表)大会。改革村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筹备股东(代表)大会,筹备内容包括:制订章程草案,拟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拟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选举办法草案,准备筹备工作报告,准备会议资料,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并发出通知。
11.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应当包括:村改革工作小组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表决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根据提名选举产生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选出董事长和监事长,公布分工情况;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其他事项。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职能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四)通过“三变”多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在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盘活资产资源,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市、乡两级要积极整合有关项目和资金,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1.资源变资产。在清查核实、确权登记、评估认定的基础上,将集体土地、林地、水域等资源要素和闲置的房屋、设备等,通过一定形式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取得股份权利,或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融资贷款。具体实施中,可进行以下探索:
(1)变集体资源为入股资产。对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林地、园地、“四荒”(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进行清查核实,评估作价,入股到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
(2)盘活集体资产入股经营主体。对一些闲置或低效利用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兴建或购置的房屋、具有经营价值的各种建筑物和机械设备,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但划归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通过清查核实、确定权属关系之后,折价入股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
2.资金变股金。将各级各部门投入到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生产的财政资金(直补农民、社会保障、优待抚恤、救灾救济、应急类等资金除外),在符合资金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整合,量化到村集体和农户,通过契约合同入股的方式,集中投入到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
具体实施中,可就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转变为村集体股金进行探索:将投入到试点村的涉农项目资金和村集体申请到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量化为村集体股金,集中投入到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或将财政投入到试点村以及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采取折股量化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
3.农民变股东。引导和组织农民自愿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住房财产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包括地上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自有大中型农机具、资金、技术、无形资产等生产要素,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折价后,投资入股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具体实施中,可进行以下探索:
(1)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林地)股份合作。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入股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经营主体+基地+农户”、“经营主体+集体+基地+农户”等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股份合作,让农民既能够作为股东获得收益分红,又能够让有意愿就地务工的农民获得工资性收入。
(2)开展农户住房使用权股份合作。在生态条件较好、人文资源丰富的试点村,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组织农民盘活闲置房屋资产,以住房使用权入股,采取“旅游公司+农户”、“旅游公司+集体+农户”以及组建股份合作社等形式,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
三、保障措施
2.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乡、村要层层召开改革动员会,广泛宣传发动,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形成共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思想教育和积极引导的工作方法,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防止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3.精心组织操作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工作涉及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做到改革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有关实施方案必须交集体成员广泛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取得广大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改革方案必须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和认可,履行规范的操作程序;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然后稳步推进;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4.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市农委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市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清产核资、社员资格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督查,严肃纪律,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市财政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推进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市国土局、林业局、住建委等单位要做好指导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协助做好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好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集体股权等抵押贷款。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融资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