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刘杨琳)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一家电动三轮车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电动三轮车以其方便、快捷、灵活等优点被群众接受,街头巷尾随处可见骑行电动三轮车的男女老少。江陵法院判决的案件,就与一起电动三轮车车祸有关。当时,骑行电动三轮车的人在车祸中去世,因该车经司法中心鉴定为机动车中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导致死者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中承担了机动车无证驾驶的责任,最终责任比例划分为同等责任。
因此,死者家属将电动车生产厂家、销售者、监制方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厂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无牌电动三轮车,导致该车无法投保交强险,给道路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直接导致死者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在事故中责任比例划分过重,致其少获部分赔偿,对此该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后,电动车生产厂家在收到判决书后不久便将相应款项汇入了法院执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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