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启东的施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因为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时被“拒之门外”,导致发生事故后理赔成了问题。记者20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2月13日,施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袁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施某和袁某承担同等责任,同时认定,施某驾驶的三轮摩托属于机动车。
经鉴定,袁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告到法院,要求施某赔偿损失。
“是保险公司不给上交强险,为何还要我个人承担损失赔偿?”施某抗辩称,虽然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但该机动车因类别特殊,无法购买交强险,袁某的损失应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同时,施某提供了其向多个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交强险,但多家保险公司均未同意其投保请求的证据材料。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目前我国低速电动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承保上尚处于落后状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就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则有失公允,侵权人宜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在对袁某的损失进行核计后,法院判决施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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