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融洽关系”理论及其在我国讯问取证中的应用

刘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

融洽关系已成为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和指控型讯问模式中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理论溯源和对比分析,厘清了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中的融洽关系,在性质上是一种积极的关系,以平等、尊重、友好、关心为基本特征,强调在整个询问过程中建立并维持融洽关系;与之相对,指控型讯问模式中的“融洽关系”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中性的,还可以是消极的,由侦查人员根据具体讯问情景的需要来确定,与融洽关系理论的起源及本意不符,在理论上应予以区分,界定为一种工作关系更为合适。本文依据国外代表性学者的研究,梳理、总结了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中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所运用的主要方法和技巧。对于询问被害人、证人,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能够提升调查询问质量,获得更多、更准确的信息,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将其确立为询问取证的指导准则之一。融洽关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制度相契合,在我国侦查讯问中,可整合、确立为讯问策略方法之一种,并优先适用。

【关键词】

融洽关系;性质;信息收集型询问;指控型讯问;共情;倾听

融洽关系对调查询问的积极意义已成为共识,即侦查人员与被害人、证人建立并维持融洽关系能使询问过程更加温暖而富有人性,也有助于提升询问质量,从而获得更丰富、更准确的涉案信息。本文重点探讨这一理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适用:首先,对国外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做法予以概要介绍,澄清这一重要概念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其次,对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的具体方法进行总结、梳理;最后,结合我国理论研究和实践现状,对融洽关系这一理论在我国侦查讯问中的定位及应用进行一些初步分析和思考,以期为审判中心改革背景下讯问理论及策略方法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融洽关系的使用概况

对于询问被害人和证人,国外代表性的警方询问指导准则均推荐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与证人、被害人建立起融洽关系。例如,著名的认知询问技术将建立融洽关系作为一项主要的具体方法;英格兰和威尔士的PEACE询问模式强调了应当与被害人和证人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国家司法研究所(theNationalInstituteofJustice)资助研发的《目击证人证据: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执法指南》)也推荐在正式询问之前的准备阶段与证人建立融洽关系,在询问实施过程中维持融洽关系,在后续的再次询问中重新建立融洽关系。

针对儿童等弱势询问对象,建立、维持和运用融洽关系也是一项关键的询问技术。例如,美国国家儿童健康和人类发展研究所(theNationalInstituteofChildHealthandHumanDevelopment)开发的调查询问方案(以下简称NICHD调查询问方案),和英国的《在刑事诉讼中获取最佳证据:关于询问被害人和证人以及使用特殊措施的指导》(以下简称《获取最佳证据指南》)都有专门的建立融洽关系阶段。这两个询问方案均针对儿童等弱势询问对象而制定,在国际范围内影响较大且应用广泛。

对于讯问或询问犯罪嫌疑人,当前国外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类结构化模式(指控型讯问模式和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均确认了应当与讯问或询问对象建立融洽关系。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中更是将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作为核心内容之一。PEACE询问模式是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的典型代表,20世纪90年代初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研发,近年来在许多国家推广和应用。尽管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变体,但都普遍强调了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的重要性。如苏格兰的PRICE询问模式中有专门的融洽关系建立阶段(即“R”阶段),荷兰的GIS询问模式的一项基本原则便是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澳大利亚、新西兰直接引入了英国的PEACE询问模式。日本部分引入了PEACE询问模式,并于2012年12月发布了适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基础手册》,强调了与审讯对象形成融洽关系的重要性,并提供了如何建立融洽关系的具体建议。

2021年5月,在联合国防止酷刑协会(APT)的支持下,多国学者参与制定了一份关于信息收集型询问的国际倡议性文件———《调查和信息收集过程中的有效询问原则》(以下简称《有效询问原则》)。这份没有强制约束力但颇具影响的文件强调“培养融洽的关系对于支持有效的信息收集至关重要”,其中,准则2“实际操作”部分专门阐述了融洽关系。

享有世界声誉的里德技术(theReidtechnique)是指控型讯问模式的主要代表,包括两个核心部分:行为分析询问法(thebehavioranalysisinterview,BAI)和九步讯问法(theReidninestepsofinterrogation),其中的行为分析询问法包含了建立融洽关系,要求在询问的准备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融洽关系。

二、融洽关系的含义与性质辨析

(一)有关融洽关系含义的代表性界定

尽管诸多理论研究、规范性文件和实证证据表明侦查人员与询问/讯问对象之间的融洽关系是成功询问、讯问所必需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对于融洽关系的性质、确切含义及主要内容还未形成共识,而且不同学者、不同询问/讯问方案推荐用于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的具体方法也存在很大差异。

2.在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时,融洽关系的含义与询问被害人、证人时的不同,且在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与指控型讯问模式之间有着泾渭分明的差异。

但是,在指控型讯问模式中,虽然使用的也是融洽关系(rapport)这个术语,其性质已有着根本不同。

对于指控型讯问模式中融洽关系的含义,里德技术认为:在行为分析询问阶段,融洽关系最精确的定义应该是“一种以遵从(conformity)为特征的关系”。里德技术还指出,在询问准备阶段建立融洽关系的目的主要有三点:(1)给予犯罪嫌疑人一个评估侦查人员的机会,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得出结论:侦查人员是专业、公正且知识渊博的人;(2)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初步评估,包括观察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水平、语言理解能力、情绪与生理状态、眼神接触及其他行为基线等各项数据;(3)侦查人员能够建立起正常询问所需的问答式模式。显然,这些目的,尤其是第三点,与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截然不同。

总之,在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强化的认知询问技术中,在询问儿童等弱势被害人、证人的询问方案中,以及在信息收集询问模式(包括对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询问)中,融洽关系的基本性质和特征都体现为一种积极的关系,强调在整个询问过程中对询问对象展现出平等、尊重、友好和关心,融洽关系使整个询问风格人性化。但在指控型讯问模式中,融洽关系只是一种工作关系,注重讯问结果(获取有罪供认或获得情报信息)。这种关系既可能是积极的,当犯罪嫌疑人持合作态度,愿意如实供述时,侦查人员通常是友好的;也可能是中性的,只是建立起正常讯问所需的问答式模式;还可能是消极的,如严厉、不耐烦或愤怒,运用“好警察和坏警察”技巧等。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融洽关系这一概念的含义与性质界定相当笼统、含混,甚至相互对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1.在适用对象上没有严格区分,将融洽关系这一概念笼统地适用于所有的询问对象及讯问对象,未予以明确区分,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滥用”。事实上,在刑事司法中,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利害关系、诉讼地位和利益诉求是不同的。尽管被害人和证人的诉讼地位比较接近,但仍有明显的不同。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而证人不是。这就要求对两者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包括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的具体方法也应有所不同。两者与犯罪嫌疑人的区别更具决定性意义:侦查人员的立场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往往是截然相反的。显然,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融洽关系与询问被害人、证人时的融洽关系性质不同,因而建立与维持这两种融洽关系的具体方法,以及融洽的程度自然也不同。

此外,不同询问模式与不同询问技术,对融洽关系的界定以及建立、维持融洽关系的具体方法技巧也一直处于调整、发展的动态之中,尤其是在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内部,各种方案或技术的具体内容仍有不小差异。如强化的认知询问技术中提倡使用共情技术来建立融洽关系,但在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的《执法指南》中并未推荐使用共情技术来建立融洽关系。与此同时,共情技术本身又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概念,共情的程度也存在很大差异。

(二)融洽关系的基本性质与特点界定

如此一来,融洽关系的含义和性质应当如何界定呢?在同一术语之下出现了性质上截然不同的内容。融洽关系作为调查询问或侦查讯问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必要的澄清。

首先,从这一概念本身的渊源来看,强化的认知询问技术、针对儿童等弱势群体而开发的询问方案以及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包括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中使用的“融洽关系”概念符合其原意。而里德技术、《战地手册》这种指控型审讯中所使用的融洽关系不符合其本意,不宜称之为融洽关系,只是一种工作性质的关系。

其次,指控型讯问模式与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的目的和运用的基本原理是完全不同的。

1.从目的或目标来看,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的目的是通过询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取更多、更准确的信息以查明案件真相,因而在询问一开始就会向犯罪嫌疑人表明,他们有机会讲述他们自己的故事。指控型讯问模式的目的是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最好是认罪供述,因而正式讯问一开始通常就是正面提出犯罪指控。

3.从认知的角度来看,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要求侦查人员以开放无偏见的态度来对待和实施询问,而指控型讯问模式则带有强烈的有罪推定风格(尽管遵循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审讯一开始就做出明确的有罪指控。相应地,在使用证据这一关键的方法上,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只使用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而指控型讯问模式则提倡通过营造讯问环境、暗示甚至明示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表明侦查人员已掌握关键证据,具有明显的欺骗、操控色彩。

4.在行为的角度来看,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要求侦查人员在询问时,通过言语和非言语行为,表现出平等、礼貌、尊重、友好、善解人意等,并且在整个询问过程中,即使犯罪嫌疑人沉默、撒谎、改变陈述等,也要保持冷静而不能过分指责。与此相反,指控型讯问模式则对抗性特征明显,侦查人员的姿态可以是温和、轻松的,但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一旦不供述或者撒谎,则可能变为态度严厉,训斥、责备等,言语和非言语行为具有攻击性,使用的具体策略方法具有较强的心理强制性(如好警察和坏警察技巧)。因此,如前所述,里德技术只是在行为分析询问阶段强调了建立融洽关系,而且相较于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里德技术中界定的融洽关系其融洽程度是极为有限的,只是最低程度的,旨在“建立起正常询问所需的问答式的询问模式。”在后续启动的正式的九步审讯法阶段,没有再使用融洽关系这一概念。

最后,从英语词典对“rapport”一词的界定来看,包括融洽、和谐、和睦、理解、友好等含义。例如“融洽(关系),和谐(关系)”(《简明英汉词典》);“融洽关系,和谐关系,亲善关系”(《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融洽”(《柯林斯英汉双解大词典》);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融洽”指“亲善、融洽、和谐”“一种人们之间相互理解的友好关系”。显然,这些含义解释相悖于指控型讯问模式中那些对抗、严厉的态度,以及欺骗、最大化增加恐惧情绪等方法。

总之,在询问被害人、证人,以及用信息收集型模式询问犯罪嫌疑人时,使用的融洽关系符合这一概念的起源和原意,是一种积极的关系。在以里德技术、《战地手册》为代表的指控型讯问模式中,融洽关系的性质与前者截然相反、甚至完全对立。即使是在心理强制性相对较弱的里德技术的行为分析询问阶段,融洽关系也是以“遵从”为基本特征,与融洽关系原意不符。故此,在指控型讯问模式中,描述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人际关系不应使用融洽关系这个术语,直接使用工作关系(workingrelationship)更为妥当。如前所述,一些研究者和执法人员在强调融洽关系重要性的同时,却在基本性质和特征上不加区分地使用“rapport”这一概念,这既不利于融洽关系理论发展,也不利于探究询问或讯问中的人际关系,还可能造成假借融洽关系之名,实则使用指控型讯问的现象。

三、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中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的具体方法

由于融洽关系尚无权威、统一的概念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亦不明确,故而在不同模式和方案中,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的具体方法不尽相同。依据其基本属性,综合几位代表性学者的研究,笔者将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中与犯罪嫌疑人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的主要方法和技巧归纳如下:

四、“融洽关系”理论在我国讯问取证中的借鉴性应用

笔者认为,整体而言,我们应当部分认可、借鉴融洽关系这一概念所体现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其中一些具体的方法和技巧也值得借鉴。

(一)融洽关系理论在我国询问被害人、证人中的借鉴

在询问被害人、证人中可全面借鉴,并将其作为询问的基本指导准则之一,基本理由与认知询问技术一致。简言之,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可改善询问质量,获得更多、更准确的信息,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需要强调三点:其一,对于被害人和证人,域外的融洽关系理论没有做出细分,事实上,两者在诉讼中利益和诉求明显不同。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所承受的恐惧、紧张及压力更甚于作为旁观者的第三方证人。因此,在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的具体方法上,也应根据询问对象而异,如共情技术更适用于询问被害人,而对证人的适用空间相对受限。其二,在询问儿童等弱势被害者、证人时,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比询问一般成年人时更重要、更迫切。对此,2018年修订版NICHD调查询问方案中有突出体现,且得到了实证证据支持。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充分借鉴融洽关系理论。其三,重视在询问的整个过程中维持融洽关系,不仅是在开始阶段建立融洽关系,而且后续的维持阶段亦不容忽视。

(二)融洽关系理论在我国侦查讯问中的借鉴

1.对于我国侦查讯问的借鉴价值

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的讯问理论和实践而言,融洽关系这一理论同样具有相当程度的借鉴价值。基本理由在于:其一,融洽关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之一是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教育,唤醒其罪责感,促使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二是融洽关系理论与我国的说服教育、情感感化讯问方法有相当程度的相通、相似性,尽管二者出现的背景完全不同。具体到讯问取证方面,建立融洽关系的作用可归纳为:

(1)有利于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抵触情绪,使讯问活动顺利进行,为其他讯问策略方法的展开提供铺垫和保障。在讯问的开始和讯问过程中都有此效果。

(3)对于到案后已经愿意如实供述的、态度合作的犯罪嫌疑人而言,融洽关系自然有利于促使其彻底悔罪、认罪认罚。

(4)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使真正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改变拒供态度,尽管这一效果尚未得到充分的验证。

(5)有利于实施供述激励制度,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确立了坦白从宽、公诉案件和解从轻、认罪认罚从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等供述激励制度,建立融洽关系有利于这些供述激励制度的实现。

(6)有利于稳定已做出供述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减少近年来较为突出的庭审翻供现象。

(7)对于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而言,融洽关系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在舒适的讯问环境中,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会坚持其无辜,抵抗任何有罪的暗示、利诱、欺骗等讯问方法,并提供更多的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辩解信息,有利于从根本上降低虚假认罪供述的风险。

(8)整体上使刑事司法更加温暖而富有人性,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参与者得到更好的过程体验。

2.在我国侦查讯问中的具体定位

首先,正如上述所总结的借鉴价值,融洽关系理论代表的理念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趋势,应当在侦查讯问理论和实践中得到更多的重视和运用。其次,可以将融洽关系整合到说服教育、情感感化方法中,作为相对独立的讯问策略方法之一种,并优先适用。对于到案后合作、愿意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可以全面适用(建立和维持);对于到案后不合作、不愿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优先适用(至少在讯问的开始阶段),这样至少有利于缓解对立抵触情绪,有利于运用供述激励机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认罪教育。

(三)融洽关系理论中两种具体方法在我国的借鉴性应用

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的具体方法很多,其中,共情和倾听是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中比较典型和独特的方法。

1.共情技术

共情(empathy),又称“神入”“移情”“同感”“同理心”等,是心理咨询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如前所述,共情技术也是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的一种具体方法。然而,国内外关于其含义的界定却是异常复杂,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就共情的基本含义而言,笔者赞同共情研究的代表性学者杰拉尔德·A格莱德斯坦的观点,共情包括两个维度:认知共情(cognitiveempathy)和情感共情(affectiveempathy)。认知共情又称角色采择共情(role-takingempathy),其基本含义“简单地说,是指从智力上接受另一个人的角色或观点,也就是,像对方那样看待世界。”情感共情的基本含义是指“用同样的情绪去回应另一个人的情绪。也就是说,感受和对方一样。”结合著名学者雷·布尔(RayBull)等人的新近研究,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中的共情技术可做如下分析:

(3)共情与同情的关系。在与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相对应的指控型讯问中,与共情相对应的概念或技巧是同情(sympathy),比如,里德技术的九步讯问法(主题1-4),反恐情报审讯(《战地手册》)中使用的也是同情,“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从最开始接触还是在讯问对象开始回答问题之后,侦查人员会采取一种更轻松,甚至是同情的姿态。”我国讯问理论、侦查讯问学或预审学教材中也有专门提到心理同情法。

共情和同情如何区分是一个很难精确界定的问题。笔者整理分析如下:

其一,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同情”有两层含义:(1)对于别人的遭遇在感情上发生共鸣;(2)对于别人的行动表示赞成。同情的近义词是可怜、怜悯。从这个界定来看,第一层含义与前述共情含义中的第二种成分“情感共情”比较接近;这两层含义尽管字面上没有明确使用“理解”,但其中包含理解的意思,其他一些词典对同情的解释中也明确包含了理解的意思。可见,“同情是指对他人的苦难、不幸会产生关怀、理解的情感反应”或者“对于别人的遭遇在感情上发生共鸣,或对别人的行动表示理解、赞同。”可以说,词典中的同情这一概念的含义基本上涵盖了前述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共情的含义,自然也涵盖了信息收集型询问中对共情的运用(主要是认知共情,尤其是“理解”),但也还有一个明显的不同:汉语词典中第二层含义(对于别人的行动表示赞成),超出了认知共情的范围,没有出现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以及信息收集型询问的共情技术中。

其二,对于指控型讯问模式的代表——九步讯问法中使用的同情,笔者认为,一是不太符合汉语词典中的第一层含义(对于别人的遭遇在感情上发生共鸣),更多的是指其近义词“可怜”“怜悯”这个意思,或者说情感共情甚少;二是符合汉语词典中的第二层含义(对于别人的行动表示赞成)这层含义,如“你与其他任何人相比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在相同的情况下,我可能也会和你一样干出这种事。”这个示范用语里面包含了理解、赞同和支持,超越了认知共情的范围。

其三,信息收集型询问中运用的共情,与指控型讯问合理化策略中的同情,在“理解”这层含义上是一致的,或者说二者重合。如何区分二者呢?笔者认为还得从整体模式来看,信息收集型询问中运用的共情技巧与融洽关系是一致的,强调与询问对象的平等,对其尊重、友好、关心,并且强调在整个询问过程中维持。但指控型讯问中,合理化策略只是讯问方法之一种,表示同情是其中的具体技巧之一。更重要的是,在指控型讯问中,同情如同其所谓的“融洽关系”一样,是根据具体场景和需要而调整的,可以表示理解、同情并贯穿始终,也可以不表示同情。

其四,心理咨询中对同情和共情的使用通常是明确区分的。对于二者的不同,简单来说,在心理咨询中,同情是从自己的角度、旁观者的角度,居于高于对方的位置,表达的是可怜、怜悯那些可怜之人和事,对应到我国侦查讯问中,可能会对长期遭受家暴行为的妇女说:“你这个情况我了解了,很值得同情。”共情的情感卷入程度更深,强调从对方的角度,是在地位平等的前提下表达理解,对应到我国侦查讯问中可能会说“我完全理解,假如我是你,我可能也会像你一样痛恨对方。”以心理学研究成果为基础的日本《审讯基础手册》中也强调了二者的区别:“‘同理心的理解’与同情是不同的,一言以概之,通过‘立足于对方的立场来倾听’对方的辩解和心情,理解对方的情感、要求、烦恼等。”

总之,对于同情与共情的含义及区别,可做如下简要总结:汉语词典中的同情包含可怜、怜悯、理解、感情共鸣、赞同等意思,隐含性地体现了身份和地位的不平等(上对下);在指控型讯问的合理化策略中,同情主要是指可怜、怜悯,理解,支持,而情绪情感共鸣的成分甚少,也隐含性地体现了身份和地位的不平等;信息收集型询问(询问犯罪嫌疑人时)主要是认知共情(理解为主),强调的是平等、尊重、友好、关心对方,不包括对询问对象的行为表示赞同或支持。

(4)在我国的具体应用。就共情在我国询问或讯问中的借鉴性应用而言,笔者认为,从易于理解、学习和便于操作的角度来看,共情的概念宜简化处理,虽不够严谨但却更具实操性、更适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一是在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将共情技术界定为认知共情(以“理解”为其主要含义),类似于信息收集型询问模式中的认知共情,是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的一部分;二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将共情技术界定为同情、理解,必要时可界定为赞同、附和,作为合理化策略的一部分来运用,类似于九步讯问法中合理化讯问策略对同情的运用。

2.倾听技术

笔者认为,(1)对于愿意合作、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倾听技术自然应当充分运用,探究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原因和目的,配合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所要求的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教育改造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彻底、真诚地认罪、悔罪,从而为达成公诉案件和解协议、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奠定基础。(2)对于不愿意合作、不愿意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更多的运用,倾听技术除了有利于探究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原因和目的外,也有利于收集更多的信息。针对我国的审讯实践中,侦查人员的打断比较多,笔者认为,在这两种情形下应更多地运用倾听技术:一是犯罪嫌疑人说谎时,应倾听其谎言内容,因为谎言中可能有侦查人员之前没掌握或者掌握不全面、不详细的信息。倾听有利于让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充分暴露、更具体化,为后期揭露谎言、使用证据做好铺垫;二是犯罪嫌疑人诉说与案件无关的事情,如自己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通常可将其行为解读为愿意合作、供述的征兆或迹象,至少是愿意打开话题与侦查人员交流,此时应更多地运用倾听技术引导犯罪嫌疑人继续诉说,以收集更多的信息。

结论

就融洽关系理论对我国的借鉴而言,对于询问被害人、证人,建立并维持融洽关系能够提升调查询问质量,获得更多、更准确的涉案信息,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将其确立为调查询问工作的指导准则之一。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融洽关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说服教育、情感感化等制度方法相契合,可整合、确立为一种讯问策略方法并且优先适用。对于建立和维持融洽关系中共情和倾听这两项具体技术,运用共情技术时应更多地调动以“理解”为主要含义的认知共情,同时应更多地将倾听技术应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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