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4)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自称系济南市某集团公司领导,通过婚恋交友网站结交女性,以交往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诈骗其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自称系济南某集团公司质检部中层领导“安泰峰”,其通过某网站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后,谎称能够帮其办理工作调动,王某某听信后,于2012年9月27日交给赵某某现金5000元。
2、2012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自称系济南市某集团公司处级干部“朱*”,其通过某网站结识被害人牛*,谎称欲与其交往并结婚,取得牛*信任后,骗取牛*人民币400元及羽绒服一件。
3、2013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采用相同手段与被害人代某某“交往”,后于2013年12月4日骗取代某某消费5988元为其购买苹果5S手机一部。
以上,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138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赃款全部未追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表现材料、被害人王某某、牛*、代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伪造的姓名为“朱*”的身份证和离婚证、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发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和发破案经过、被害人王某某、牛*、代某某的陈述、证人王*、王*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主动替其交纳了退赔款,对被告人赵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五千元,发还被害人牛*现金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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