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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5福建
编者按
2017年5月,洪某(本案被害人)及弟弟因违法违纪,被监察机关留置调查。同年7月,洪某经审查后解除留置,待其归家后从朋友王乙(犯罪嫌疑人)处得知王甲(犯罪嫌疑人)有能力为其弟提供帮助,遂同王乙一道前往王甲家中。三人见面后,王甲声称其有能力通过使用大量资金“打点”的方式快速“捞出”洪某弟弟。洪某信以为真,遂决定通过王乙作为中间人向王甲转账“捞人”所需资金。
三人商定由王乙作为中间担保人保管洪某给王甲的办事资金,经洪某同意后再由王乙向王甲转账。洪某分别于2017年7月17日、7月24日、7月25日、11月19日和2018年8月27日分五次将约定的1.05亿转至王乙的账户,另1000万根据王甲指使洪甲转至他人账户。王乙在接到王甲的通知后将办事资金按要求分次将指定的数额转至王甲的账户。
但在洪某转账后,其弟却迟迟未被释放。直至2019年12月31日,洪某其弟被人民法院以行贿罪被判处实刑。此时洪某方知受骗,在索要钱款未果后选择报警。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洪某转至王乙账户1.05亿元中的9500万元由王乙通过其本人及妻子名下个人银行账户转至王甲的指定账户,另有1000万元余款仍在王乙个人账户内,但其在接受洪某质问和索要钱款时声称全部款项均已转至王甲账户,无法归还。
因此,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从国家纪检机关、司法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诈骗人民币1.05亿元,用于个人挥霍、向他人出借钱款及偿还名下企业贷款利息;犯罪嫌疑人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全部办事款项均已转至王甲账户使洪某放弃追索,诈骗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个人企业运营及购买房产。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但是,考虑到单纯从该事实层面展开辩护检察机关采纳的概率相对较低,承办律师还着重从法律定性层面展开了辩护。
首先,诈骗罪中的手段行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对方索要财物。而在本案中,王乙并未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留在其账户中的1000万元的性质并非洪某交给王甲的办事款,而是王甲归还王乙的股市投资款。同时,王乙也没有向洪某索要财物的行为。王乙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诈骗罪中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导致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非任何错误。本案中是犯罪嫌疑人王甲让洪某陷入了只要给钱就能“办事捞人”的错误认识,犯罪嫌疑人王乙只是让洪某误以为钱款已经全部转移至王甲处,与处分财产毫无关系。
再次,诈骗罪中被害人必须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财产。而本案中,洪某并非是陷入了王乙导致的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犯罪嫌疑人王乙虽未将全部实情告知洪某,但内容仅仅是在洪某将与王甲早已约定好的“办事费用”转账完成后,告知洪某款项全部转至王甲处,此时距离洪某转账完成已过两年之久,且该行为也未使得洪某处分任何财产。而洪某处分的1.15亿元财产的行为也与王乙无关,王乙主观上对王甲的诈骗行为毫不知情,因此不能构成诈骗罪。(参考案例:并小检公刑不诉[2017]2号)
最后,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洪某支付的财产金额均是与王甲沟通商定的,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王乙参与了该事项的讨论。此外洪某与王甲自始至终保持顺畅的联系,洪某对资金流转的全过程均可随时核查,王乙亦没有虚增、隐匿款项的行为与可能性。公安机关的指控有悖事实,不合常理。
在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中,不仅需要在事实和证据层面的有效辩护,更需要从法律定性层面个开展强有力的分析说理,从法律根基上动摇办案机关的起诉合法性。辩护律师需要牢牢抓住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模式,向检察院递交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并附以详实的证据予以支持,辩护意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展开:(1)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对方索要财物;(2)受骗者产生了错误认识;(3)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取得财产与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之间关系。不论是何种形式、何种手段的诈骗,披着怎么样面纱的行为,诈骗罪的本质均万变不离其踪,辩护人必须牢牢抓住上述本质特征,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有效开展辩护。
承办律师多次和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检察院起诉标准,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但是从辩护人案件事实、案件定性、审查证据的角度看,此案构成诈骗罪是不能成立的,并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当面对受害人的哭诉与“巨额的损失”,办案机关极易先入为主,将本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生搬硬套的错误代入构成要件中,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若律师不能精准把握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构成要件的本质特征,便极容易被办案机关牵着鼻子走,最终导致悲剧的结局。
历时九个月,奔波十余程。终使当事人免于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的牢狱之灾。刑事案件无大小,每个案件都牵涉到人自由乃至生命,刑辩律师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避免造成冤案、错案。天堂与地狱乃一念之间,数十载的牢狱是每个生命的不堪承受之重。一般来说,要想争取到最好的结果必须将辩护工作前置,律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争取不起诉决定,毕竟法院阶段的无罪判决率是很低的。检察院最终作不起诉决定,其中艰辛与坚持,汗水与速度,是何等宝贵。这是最好的结果,当事人重获自由,回归家庭。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用心办案和其专业敬业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承办律师为当事人奔走与呼号的场景都历历在目,无论是埋头伏案书写文书,还是耐心解答安抚家属,无论是研读材料核实证据,还是奔走检察机关沟通意见,每一个动作都践行着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