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一张记账凭证。
5.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余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
注意:
(1)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所附原始凭证自然张数为准。
(2)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编号或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现错误的处理:
①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②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如果错误的金额大于正确的金额,只需要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用红字填写,表明调减;如果错误的金额小于正确的金额,中需要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用蓝字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表示调增。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当一项经济业务,既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的业务,又涉及转账业务时,需要分别编制记账凭证。
【例】2008年10月25日,购买生产设备一台,价值60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400000元,余款签发三个月商业汇票一张。
本业务应编制两张记账凭证:
一是付款凭证,付款凭证上的会计分录是:
借:固定资产4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
二是转账凭证,转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是:
借:固定资产200000
1.会计凭证传递的作用
(1)有利于完善经济责任制度
(2)有利于及时进行会计记录
2.会记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和经济资料,每个单位都要建立保管制度,妥善保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通过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1.记录要真实;
2.内容要完整;
3.手续要完备;
4.书写要清楚规范;
5.编号要连续;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1.负责编制和登记管理明细账、总账及会计凭证制度管理等工作,直接对会计主管及财务部经理负责。
2.负责与二级账户对账。
3.负责编制会计报表,并做到数字精确、账账相符。
4.负责每月向财务部经理汇报往来账户和欠款情况。
5.负责向企业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查询或提供会计资料。
6.负责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汇总,并及时报送。
7.负责对企业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的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登记编号,妥善保管,按照规定办理销毁报批手续。
8.检查和督促会计和出纳人员按会计程序处理日常业务核算。
9.督促工作人员做好账簿的记录,做到内容简明扼要,对应关系简明,数字正确,字迹清晰,记账及时。
10.负责督促工作人员按权责发生制及时处理账务工作,做到日清月结,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应收、应付账目记载详细,清理及时。
11.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保证各种报表数据准确,编报及时,编表说明简明扼要,内容全面,突出中心。
会计凭证中的数字书写,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货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毛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4)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三字),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出了明白划定:
(一)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事情的环节。
关于原始凭证的法律划定
《会计法》对此划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划定的经济业务事变的单位和职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这一划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变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连续举行的,即是违法举动;
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交送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解计核算及时举行的,也是违法举动。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举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的重要职责。
《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划定包罗:
一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二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审核原始凭证该当根据国度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划定举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该当由国度统一的会计制度划定,会计机构、会计职员该当据此执行。
三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对不真实、不正当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禁绝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包办职员根据国度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划定举行更正、增补。从而既明白了会计机构、会计职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白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包办职员的职责和要求。
上述相干职员该当依法推行职责,保证原始凭证真实、正当、准确、完整。
(三)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为了范例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白相干职员的经济责任,防备使用原始凭证举行作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改作了明白划定:
第一,内容更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可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该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事情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举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该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举行。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应经济业务事变环境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作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来记录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特种日记账。其设计方法与现金日记账基本相同,但须将账簿名称分别改为“银行存款收入日记账”、“银行存款付出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将前两种账页左上角的科目名称改为“银行存款”。而且一般应相应增加每笔存款收支业务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一栏,以便分类提供数据和据以进行查对、汇总。一般企业也只设置三栏式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其基本格式可参照现金日记账,不另赘述。
新成立的公司要建以下账册:
总账,用于核算所有科目。
银行日记账,用于核算银行存款。
现金日记账,用于核算库存现金。
明细分类账,用于核算应付工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不需要单独设立账簿的会计科目。
管理费用明细账,设置二级科目,用于核算管理费用,登记管理费用明细。
营业费用明细账,设置二级科目,用于核算营业费用,登记营业费用明细。
财务费用明细账设置二级科目,用于核算财务费用,登记财务费用明细。
固定资产明细账,用于核算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原值和每月折旧情况。
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明细账,用于登记往来单位的应收应付情况。
备查账是一种辅助账簿,是对某些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未能记载的会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建立备查账时,一般应该注意以下原则:
(1)备查账应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管理的需要设置。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要设置备查账簿,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来决定,但是对于会计制度规定必须设置备查簿的科目,如“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备查账簿。
(2)备查账的格式由企业自行确定。备查账没有固定的格式,与其他账簿之间也不存在严密的勾稽关系,其格式可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
总账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亦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来分类登记企业的全部经济业务,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总括的核算资料。
总账的建账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l)总账科目名称应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一致。总账具有分类汇总记录的特点,为确保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完整性,提供会计要素的完整指标,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经济业务的内容建立总账,其总账科目名称应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一致。
(2)依据企业账务处理程序的需要选择总账格式。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总账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多栏式(日记总账)、棋盘式和科目汇总表总账等。企业可依据本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程序的需要自行选择总账的格式。
新建单位和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时,会计人员均应根据核算工作的需要设置应用账簿,即平常所说的“建账”。
建账的基本步骤是:
第一步:按照需用的各种账簿的格式要求,预备各种账页,并将活页的账页用账夹装订成册。
第二步:在账簿的“启用表”上,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册数、编号、起止页数、启用日期以及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在本年度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第三步:按照会计科目表的顺序、名称,在总账账页上建立总账账户;并根据总账账户明细核算的要求,在各个所属明细账户上建立二、三级……明细账户。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建立各级账户的同时,应将上年账户余额结转过来。
明细账通常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用来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提供有关的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是形成有用的会计信息的基本程序和基本环节,借助于明细账既可以对经济业务信息或数据做进一步的加工整理,进而通过总账形成适合于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又能为了解信息的形成提供具体情况和有关线索。
明细账建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明细科目的名称应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管理的需要设置。会计制度对有些明细科目的名称做出了明确规定,有些只规定了设置的方法和原则,对于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在建账时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明细科目的名称,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建账时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和原则,以及企业管理的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2)根据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选择明细账的格式。明细账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企业应根据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选择明细账的格式。
不论是哪一种企业,在建账时都要首先考虑以下问题:
1、与企业业务量相适应
企业规模与业务量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的品种也多;企业规模小,业务量也小,会计账簿需要的品种也少。有的企业,一个会计可以处理所有经济业务,就没有必要设许多账,所有的明细账合成一两本就可以了。
2、依据企业管理需要
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3、依据账务处理程序
根据企业业务量大小不同,所采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也不同。企业一旦选择了账务处理程序,也就选择了账簿的设置,如果企业采用的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企业的总账就要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会计人员就要准备一本序时登记的总账。
银行存款记账常见的错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造余额差错。即会计人员故意算错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来掩饰利用转账支票套购商品或擅自提现等行为,也有的在月底银行存款日记账试算不平时,乘机制造余额差错,为今后贪污做准备。这种手法看起来非常容易被察觉,但如果本年内未曾复核查明,以后除非再全部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否则很难发现。
(2)擅自提现。擅自提现手法,是指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私自签发现金支票后,提取现金,不留存根不记账,从而将提取的现金占为己有。这种手法主要发生在支票管理制度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的单位。
(3)混用“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账务处理中,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同现金收支业务混同起来编制记账凭证,用银行存款的收入代替现金的收入,或用现金的支出代替银行存款的支出,从而套取现金并占为己有。
(4)公款私存。即将公款转入自己的银行户头,从而、侵吞利息或挪用单位资金。其主要手法有:
将各种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预付账款”名义从单位银行账户转汇到个人银行账户。
虚拟业务而将银行存款转入个人账户,业务活动中的回扣、劳务费、好处费等不交公、不入账,以业务部门或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
(5)出借转账支票。即指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将转账支票借给他人用于私人营利性业务的结算,或将空白转账支票为他人做买卖充当抵押。
(6)转账套现。指会计人员或有关人员通过外单位的银行账户为其套取现金。这种手法既能达到贪污的目的,也能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在这种手法下,外单位的账面上表现为“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等科目以相同的金额一收一付,而本单位为外单位套取现金,从中牟取回扣。收到该单位的转账支票存人银行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提取现金时作分录: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付现金给外单位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现金
为了掩盖套取现金的事实,有些单位不作上述账户处理,而是直接入账,分录为:
(7)涂改银行对账单。涂改银行对账单上的发生额,从而掩饰从银行存款中套取现金的事实。在这种手法下,一般是将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同一发生额一并涂改,并保持账面上的平衡。为了使账证相符,有的还涂改相应的记账凭证。
(8)支票套物。是指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擅自签发转账支票套购商品或物资,不留存根不记账,将所购商品据为己有。
(9)从银行提现不记现金账。指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在由现金支票提出现金时,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登记现金日记账,从而将提出的现金占为己有。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分两个账本,如果不对照检查,这种手法极难被发现。
(10)截留银行存款收入。指会计人员利用业务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故意漏记银行存款收入账,伺机转出转存占为己有。这种手法大多发生在银行代为收款的业务中,银行收款后通知企业,会计人员将收账通知单隐匿后不记日记账,以后再开具现金支票提出存款。
(11)重复登记银行存款支出款项。指会计人员利用实际支付款项时取得的银行结算凭证和有关的付款原始凭证,分别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使得一笔业务两次报账,再利用账户余额平衡原理,采取提现不入账的手法,将款项占为己有。
(12)出借账户。指本单位有关人员与外单位人员相互勾结,借用本单位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或套购物资,并将其占为己有。也有单位通过对外单位或个人出借账户转账结算而收取好处费。在这种手法下,一般是外单位先将款项汇入本单位账户,再从本单位账户上套取现金或转入其他单位账户。这样收付相抵,不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13)涂改转账支票日期。会计人员将以前年度已入账的转账支票收账通知上的日期涂改为报账年度的日期进行重复记账,再擅自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并将现金占为己有。这种手法下,由于重复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将大于银行对账单余额。记账时的会计分录为:
这等于凭空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增加了借方数额,为提取现金做好了准备。提取现金时,会计分录为:
(14)套取利息。会计人员利用账户余额平衡原理,采取支取存款利息不记账手法将其占为己有。企业的贷款利息,按规定应抵减存款利息后,记入财务费用。月终结算利息时,如果只记贷款利息而不计存款利息,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就会小于实有额,然后再支出利息部分款项不入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就自动平衡,该项利息也就被贪污了。这种手法,在对账单和调节表由出纳一人经管的单位很难被发现。
(15)涂改银行存款进账单日期。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以前年度会计档案中的现金送存银行的进账单日期,涂改为本年度的日期,采取重复记账的手法侵吞现金。在这种手法下,根据涂改后的进账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这样就能将现金占为己有,但由于与银行对账单不符,因而容易被发现。所以,有些会计人员为了保持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也相应地在银行对账单上填列借方余额;或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法掩饰真相,使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自动平衡。
(16)其他一些错弊。主要包括:
①未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全部、及时地送存开户银行。
②通过银行结算划回的银行存款不及时、足额入账。
③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预牧货款业务。
④开立“黑户”,截留存款。
⑤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并由此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结账,是在把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计算并记录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结账程序及方法是: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答】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8
累计折旧12
贷:固定资产20
借:在建工程11
贷:银行存款11
借:固定资产19
贷:在建工程19
税务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11
【答】购买股票时,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其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按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购买股票时,公司应该做如下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000
投资收益25000
【答】公益性捐赠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税收调整:视同销售调增20,捐赠限额120,可以全部扣除97万元。
【答】如当月付当月房租的:
借:制造费用
如当月支付几个月房租需要分摊的,支付时:
借:预付账款——待摊费用
分摊时:
【问】中澳合作的某企业以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借入1年期抵押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为8%。如何记账?
【答】(1)借入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1000000
贷:短期借款——抵押借款1000000
(2)到期一次偿还本息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抵押借款1000000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000000×8%)80000
年度终了结账时,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账余额栏内即可,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也不必将余额再记入本年账户的借方或贷方(收方或付方),使本年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变为零。因为,既然年末是有余额的账户,余额就应当如实地在账户中加以反映,这样更显得清晰、明了。否则,就混淆了有余额的账户和无余额的账户的区别。
(一)结账的概念
结账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如:月、季、年度)将本期内所有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以后,计算出本期发生额及期末余额。结账工作是建立在会计分期前提下。
(二)结账的程序
(1)将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并保证其正确性。
(2)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调整有关账项,合理确定本期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
(3)将损益类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所有损益类科目
①收入收益转入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②费用损失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费用
③将制造费用转入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④结转已售商品的成本,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结算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账户,分别结出各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在结账前,要事先进行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妥善处理应收、应付及暂收、暂付款的清偿事宜,力争减少呆账和坏账损失的发生。
(一)期末损益结转
将收入收益、成本费用结转至本年利润,结转后损益类科目余额为0。
(二)年末本年利润结转
将本年利润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后本年利润余额为0。
(三)提取盈余公积
如果有未弥补的亏损,则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应先补亏,后提盈余公积;如果没有未弥补亏损,则以本年实现的净利润为基数提取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应在当年年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自行规定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也可以不提。
(四)分配股利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股利的账务处理。
(五)利润分配内部明细科目结转
将其他明细科目的月结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其他明细科目无余额。
库存现金的期末核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收付款凭证核对
收、付款凭证是登记现金日记账的依据,账目和凭证应该完全一致。
核对的项目主要是:核对凭证编号;复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看两者是否完全相符;查对账证金额与方向的一致性;检查如发现差错,要立即按规定的方法更正,确保账证完全一致。
2.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分类账的核对
现金日记账是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的,现金总分类账是根据收、付款凭证汇总登记的,记账的依据是相同的,记录的结果应该完全一致,但由于两个账簿是由不同人员分别记账的,可能发生差错。出纳应定期出具“出纳报告单”与总账会计进行核对,找出错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做到账账相符。
3.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的核对
所谓对账,就是核对账目。其目的是防止和避免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的差错,以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切实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各单位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核对各种账簿记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对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账证核对
账证核对应就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与账簿记录中的各项经济业务核对其内容、数量、金额是否相符以及会计科目是否正确。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可逐笔核对,也可抽查核对。如发现有差错,应逐步查对到最初的依据,,直至查出差错的原因为止。
2.账账核对
账账核对要求做到账账相符,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1)检查总分类账户的记录是否有差错。可以通过编制试算平衡表进行检查,如果借贷双方金额试算平衡,一般说来没有错误,如果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则说明记账有错误,要作进一步的检查。
(2)检查总分类账户与所属明细分类账户之间的记录是否有差错。有如下两种方法:
①通过编制明细分类账本期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或财产物资的收发结存表与总分类账户核对,如有不符,应进一步查找差错所在原因。
②加计各明细分类账户中的本期发生额或余额合计数,直接与总分类账户的相应数字相核对。这种方法可以省略上述明细表的编制工作。
3.账实核对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
顺查法是按照记账的顺序,从头到尾依次检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以及会计科目余额表等。
逆查法首先检查科目余额表中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其次检查各账户计算是否正确,再次核对各账簿与会计凭证是否相符,最后检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为充分发挥财务报表的作用,必须保证财务报表的质量,为此,企业编制财务报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持续经营原则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2.公允列报原则
企业在列报财务报表时,应严格遵循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与其他经济事项,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3.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列报的财务报表,除现金流量表外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4.信息列报的一致性原则
5.重要性原则
企业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6.抵消原则
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和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7.信息列报的可比性原则
8.财务报表表首列报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以及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9.报告期间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本都是通过对日常会计核算记录的数据加以归集、整理来实现的。为了提供比较信息,资产负债表的各项目均需填列“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两栏数字。其中,“年初余额”栏内各项目的数字,可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相应项目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当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一)根据明细账户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资产负债表中一部分项目的“期末余额”需要根据有关明细账户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1.“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账户和“预收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账户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预付款项”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账户和“应付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账户中有关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应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账户和“预付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4.“预收款项”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账户和“应收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5.“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各相应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账户中相应各项目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二)根据总账账户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资产负债表中一部分项目的“期末余额”需要根据有关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货币资金”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未分配利润”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账户和“利润分配”账户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为未弥补亏损,则在本项目内以“一”号填列,年末结账后,“本年利润”账户已无余额,“未分配利润”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账户的年末余额直接填列,贷方余额以正数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一”号填列。
3.“存货”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账户的期末余额之和,减去“存货跌价准备”账户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固定资产”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5.“无形资产”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6.“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均应根据其相应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其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7.“长期待摊费用”项目,根据“长期待摊费用”账户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将于一年内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将于一年内摊销的数额填列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内。
8.“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账户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部分后的金额填列,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部分在流动负债类下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内反映。
(三)根据总账账户期末余额直接填列
资产负债表中大部分项目的“期末余额”可以根据有关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物资”、“递延所得税资产”、“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递延所得税负债”、“预计负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项目。这些项目中,“应交税费”等负债项目,如果其相应账户出现借方余额,应以“一”号填列:“固定资产清理”等资产项目,如果其相应的账户出现贷方余额,也应以“一”号填列。
(四)资产负债表附注的内容
资产负债表附注的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备查账簿等的记录分析填列。
粉饰财务报表的基本方法
1.对虚拟资产挂账。
2.对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进行调节。
营业外收入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对利润的影响是暂时的,所以,营业外收入常常成为对利润进行调解的工具。
3.通过调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编制虚假报表。
4.变更会计政策。
5.通过调节存货价值来进行利润操纵。
存货计价采用的方法不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以及经营成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可以产生一定的利润调整空间。
6.利用计提手段来调节利润。
7.对费用进行调整,以虚增利润。
对当期费用进行调整,可以实现虚增利润的目的。在实际处理中,一些公司经常利用“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调账,在以后年度逐渐进行分摊,从而达到平滑利润的目的。
8.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1)虚构经营业务,人为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2)采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活动,由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以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和进行股权置换。
(3)利用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
(4)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用,或分摊共同费用调节利润。
对虚假财务报表的鉴别
一般来说,造成虚假财务报表的原因主要有两大类:第一、对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人为的编造;第二、由于会计方法的选择导致虚假财务报表的编制。对于由于这两大类原因而编制的虚假财务报表,分别有不同的鉴别方法。
(一)对人为编造财务报表数据的识别方法:主要采取搜集信息、查找证据、对企业报表进行对比分析、查账核实等手段,具体来说有以下一些方法:
1.通过不同的渠道搜集同一时点的财务报表,对比异同点,对差异的数据提出质疑。
2.核对各财务报表内部的平衡关系和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找出疑点。
3.与企业平时的经营状况进行对比,找出关键或重要财务项目的漏洞、疑点。例如,当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时,有些报表科目的数字和平时的数字相比可能会大出很多,也可能小很多,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进行深入的查证,以发现其中的问题。
(二)对会计方法选择形成的虚假报表的识别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往往做到了报表平衡及账表、账账、账证等相符,因此在识别方法上宜采取更深入的一些方法:
1.对重点会计科目进行分析。
企业对报表进行粉饰时,常常运用的账户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货、投资收益、无形资产、补贴收入、减值准备等会计科目。如果这些会计科目出现异常变动,我们必须注意了,考虑该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这些科目进行利润操纵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应收账款”科目来讲,如果这一科目下的金额过大,但是公司的收入又很小的话,那么这家企业就可能存在问题,如抽逃出资,很多抽逃出资的情况都是将账务记入了“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2.对合并报表进行分析。
对合并报表进行分析是指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母公司数和合并数进行比较分析,来判断公司公布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的一种方法。有的公司采取的粉饰报表手法比较高明,他们往往通过子公司来实现利润虚构。
3.对或有事项进行分析。
利润表中的各个项目,都是根据有关收入和费用科目记录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和累计发生数分别填列的。
“营业收入”项目,反映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理收入和物业管理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营业收入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营业成本”项目,反映指物业管理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总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和“其他业务成本”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物业管理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财务费用”项目,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则用“–”数填列。
“投资收益”项目,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实现的投资收益。如为亏损则用“–”数填列。
“营业利润”项目,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物业管理企业所取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物业管理企业所支付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利润总额”项目,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利润总数。如为亏损额则用“–”数填列。
“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是根据利润总数减所得税而得。如为净亏损,以“–”数填列。
以上各项目的“本月数”根据各有关会计科目的本月发生额直接填列;“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报告期止的累计发生额,应根据上月“利润表”的累计数加上本月“利润表”的本月数之和填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一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编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经营决策提供会计信息。由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千差万别,不同的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要求各有侧重。
1.投资者(股东)
投资者可以是国家、法人、职工个人、其他经济单位和外商等。投资者主要关心投资报酬和投资风险。因而,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应当着重为其提供盈利能力、资本结构等方面的信息。
2.债权人
4.企业经营管理者
5.企业职工群众
6.社会公众
为充分发挥财务报表的作用,必须保证财务报表的质量,为此,物业管理企业编制财务报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直接减征一般包括: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规定了减半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文件将免征对象扩大到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并规定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同时要求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在会计上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10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当月全部对外销售,销售额为150万元。假设蔬菜销售额能单独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费。
1.购进蔬菜时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财税〔2011〕137号文件明确规定,购进的蔬菜销售时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会计及税务处理不再像以前那样将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在购进时全部计入蔬菜的购进成本。
借:原材料1100000
贷:银行存款1100000。
2.销售蔬菜时
借:银行存款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即征即退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某外贸公司去年的货款今年2月份全部收回,去年的出口销售也在今年2月份全部完成。今年2月,企业将去年出口收汇和出口收入的汇率差作损益调整处理。请问,这笔汇兑损益可否确认为去年的损益?
【解答】
近日,某企业来电咨询,该企业自行研发了一项无形资产。2009年,研究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但在2010年企业开发成功,形成了无形资产,在计算自制无形资产的成本时,是否将企业在2009年已在当期扣除的研发成本重新冲回,补计到无形资产的总成本中进行摊销?
税务人员的回答是:已经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不再进行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费用的确定按照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来划分。
一是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包括意于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以及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从研究活动的特点看,其研究是否能在未来形成成果,即通过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也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
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研发人员的工资、材料费等,从事多项开发的所发生的支出按一定的标准在各个开发项目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不得低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需经过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3个环节。项目确认由市或直辖市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审核,方可发放《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登记时,由企业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认证后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企业依据告知书,每年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由于企业申请获得的研发项目财政拨款,一般不是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加之研发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不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因此大多属于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补偿以前发生的研发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收到财政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发生相应研发支出时,借记“开发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分期确认收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开发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中明确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应予以剔除,不得计入加计扣除额。这是因为财政拨款和母公司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当然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至于如何确定在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中有多少金额是由财政拨款支付的,取决于企业对该项资金的取得与发生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如果不单独核算,则应将当年度收到的财政拨款全额剔除;如果单独核算,则可在研发费用总额中剔除属于当年用财政拨款支付的金额,而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甲方向乙方销售一批材料,因质量问题,交易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23400元的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取得或支付违约金的双方的涉税处理方法各不相同。
增值税方面
供货方取得违约金。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例如,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收到货物但未能及时验货,导致延迟支付货款。按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3400元。则甲公司取得的违约金应缴纳增值税=23400÷(1+17%)×17%=3400(元)。应注意,如果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则收取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上例中,如果乙公司并没有收到货物,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违约,即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则收取乙公司的违约金不符合价外费用的特征,无需缴纳增值税。
购买方取得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对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故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执行。
营业税方面
提供应税劳务方收取违约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例如,A公司向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则A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30000×5%=1500(元)。
接受应税劳务方收取违约金。对于接受营业税应税劳务一方因提供方违约而从对方收取的违约金,因接受方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取得违约金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应该纳入应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已经交付,说明企业取得了向客户索取款项的凭据(权利),应按房屋价款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上述条款如何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现房销售,5月出售10套住房并办理入住手续,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为1200万元,收取首付款800万元,银行按揭400万元尚未收到。会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1200万元,应收账款400万元。税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800万元,400万元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