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午,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今年以来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跨境突出犯罪情况,并公布9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会议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法院生效判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5225件9159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6949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782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21人,处刑最重者为无期徒刑。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共计1.5亿余元,判决处置涉案资产4亿余元。
生效判决跨境贩毒犯罪案件7件9人,跨境赌博犯罪案件18件114人,组织妇女出境卖淫犯罪案件8件16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112件231人,涉案金额上百亿元。
【裁判结果】李某、吴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某、邓某某等人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诈骗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对李某以诈骗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邓某某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某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当前网络代购流行趋势下,本案警惕广大人民群众在选择代购时应保持高度警惕,不能轻信于人,涉及款项支付时应三思后行,以防掉入诈骗陷阱。
【裁判结果】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认为,彭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彭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在全民反诈期间,上述被告人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法院对其从严打击,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电信诈骗犯罪零容忍,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裁判结果】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王某等人以诈骗罪判处二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目前针对在校学生等诈骗较为多发,该案提醒广大学生在加入各式“兼职群”“交友群”“返利群”时,要注意甄别其真实性,尤其是涉及到钱财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不贪图小便宜,以免受骗。
【裁判结果】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受雇实施网络诈骗,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对袁某等人以诈骗罪判处六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主要针对实践中发送诈骗信息数量巨大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法院对该行为依法惩处,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从严打击的要求,坚决斩断犯罪利益链条。
【裁判结果】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樊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对樊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某、樊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该案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不要为经营活动买卖公民的个人信息,即使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买卖公民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也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裁判结果】洪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舒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舒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洪江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伙同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钟某某伙同宋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为他人掩饰、隐瞒,且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对钟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三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洪江市人民法院贯彻依法严惩方针,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深入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对上下游犯罪一网打尽,强化对犯罪分子的警示,消灭其侥幸心理,体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信心和决心,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裁判结果】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某、何某某、谭某、喻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进行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傅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