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当事人的扣押物与案件无关,就会返还给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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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张晓律师为正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法学硕士,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代理各种刑事辩护申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案件等。张晓律师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底、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点,多年来潜心研究刑事辩护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执业至今,已办理过多起北京乃至全国重大社会影响力刑事案件。曾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过罪轻、无罪辩护,大多数被告人经张律师辩护后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贪污受贿、贩卖毒品、故意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诉、死刑复核案件工作,最终为当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或罪轻判决(肖某寻衅滋事案、索某某猥亵儿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复核案件最终没有被最高院核准死刑(赵某某故意杀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张律师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体会到犯罪嫌疑人亲友的不安和无奈。刑事案件关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关乎到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关乎着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和期许,辩护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