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孳息,统称为赃款赃物,对于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部分,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其他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外,均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于已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若赃款赃物已被扣押并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或其亲属,裁判文书的事实、证据部分应予以明确说明。
法律层面上,赃物的处理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随案移送至法院,由法院作出判决处理;二是案件审结后,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三是依法退还给被害人或自然人。
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的马艳杰律师进一步解释了赃款处理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若赃款已花光,可采取强制执行犯罪人财产的措施,对于犯罪分子所用的私人财产,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判决生效后,依法将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
1.对于刑事判决中的赃款追缴,被害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未退缴的赃款;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继续追缴,刑事判决生效后,若赃款尚未追缴到位,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
3.对于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依法应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执行,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执行。
4.刑事判决中的赃款追缴,被害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赃款追缴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处理,并非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确权性裁判,被害人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孙静律师表示,赃款和罚金可以终身追缴,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