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第十三届中韩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

欢迎访问广东法治研究院(涉外法治研究院)网站!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

本单元由梨花女子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名誉教授赵均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专题处处长、三级高级检察官王佳共同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以《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之剖析》为题进行报告。他强调,在法律定位上,对物强制性措施扮演着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弥补国家社会公民财产损失的角色。然而,完善这些措施的同时,须警惕其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以免对刑事司法公正构成威胁。王教授认为,我国查封、扣押、冻结法律规范的特性呈现出法律渊源多元性、对人与对物强制措施存在差异性、适用阶段与主体的普适性、对人与对物强制措施发展不均衡性的显著特征。对此,应当坚持权利保障原则、加强对司法机关职权的规制、秉持程序效力原则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规则,针对现实问题,以更高权利保障为目标,将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障提升至相同高度。

成均馆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李京烈和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李昌玄作为与谈人进行点评。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相对独立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建构问题”。

本单元由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院长、西京大学教授丁雄奭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卓黎黎共同主持。

湖南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指出,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经济体制也不断壮大。但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民营企业产权、企业家权益保护不充分,监管执法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在刑事执法领域,这集中表现为存在公安机关逐利执法、违规处置涉案财物等乱象。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涉案财物处置体系不合理、不完善。涉案财物制度改革之所以势在必行,是因为这不仅关乎基本人权,是公民财产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直接体现,也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法治国家建设的向前推进。完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应当建立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的制度以切断利益输送链条;健全刑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制度,建立独立于办案机关的第三方外部管理模式;建立起对物强制处分程序,对涉案财物概念的准确认定加以规范,并加强监督机制的介入和运作。

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安成训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作为与谈人进行点评。

魏晓娜教授回答了安成训研究员提出的问题,她介绍道,没收在中国的刑法中是附加刑、财产刑,所以它是一个刑罚方法。但是中国的实体性处置除了没收之外还是比较多样的,比如说判决时可以判决责令退赔、判决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还可以判决继续追缴。

然后,魏晓娜教授总结道:中国、韩国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有一些共通的地方,但是又有非常明显的差异。第一,关于涉案财物的程序性处置,韩国一直遵循法院主导原则,由法官签发令状。但是目前中国在这方面,以查封、扣押、冻结作为程序性处置的主要形式,目前我们还没有实现韩国意义上的由法官签发令状的令状主义。第二,实体性处置方面,中国的实体性处置不仅仅包括判决之后的没收、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等实体性处置,在审前阶段也有实体性处置,例如先行返还被害人等。第三,第二个特点决定了中国涉案财物的实体性处置权力主体不仅限于法院,还会延伸到审前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第四,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中国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比较偏重于追缴、返还被害人、责令退赔等刑事手段,而韩国可能更偏重于通过民事诉讼。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

最后,魏晓娜教授坦言,她今天参会收获非常大,尤其在中国《刑事诉讼法》面临第四轮的修改的背景下,涉案财物处置的制度建构也是本轮修改的重中之重,非常感谢韩国同行提供的宝贵制度灵感。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独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违法所得的证明问题”。

本单元由CNCITY代表理事、韩国律师黄仁奎和法治日报首席记者、理论部主任蒋安杰共同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的汇报题目是《刑事涉案财物的证明机制》。她提到,涉案财物事实的认定需要以证明为基础,证明以程序为依托。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涉案财物的处置与证明完全依附于定罪量刑活动,事实认定多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种做法加剧了涉案财物处置的随意化,提高了法官事实认定的难度,不利于当事人等财产权益的保障。与传统的定罪证明相比,涉案财物的证明较为特殊,主要体现为主体的多元化、诉讼的主张多样化、证明的内容复杂化,因此应当由特有的证据规则或者证明规则来予以支持。闵春雷教授认为,涉案财物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财产的关联性事实、财产的权属性事实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或数额,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财产追缴事实和独立请求事实两类。财产追缴事实主要是检察机关所主张的追缴事实,而独立请求事实则是在相对独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追缴过多、追缴不足或者追缴错误而提出的事实。财产追缴事实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并应当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于独立请求事实,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则由提出独立请求的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并证明至优势证据的程度。

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国家专职律师崔冀求报告的主题是《围绕没收追缴的证明问题》。崔律师介绍,在韩国,关于证明,虽然有一些见解的差异,但是基本上会分为严格的证明和自由的证明。严格证明是指必须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并且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调查才能确认事实的证明,关于证据的调查之类的规则都应被遵守才可以。与之相反,自由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力证据或未经合法程序的证据来确认的一个事实。没收追缴的证明方法也是普遍被认为自由证明就足够了,但即使是自由证明,证据本身是要可信任的,也就是说证据本身是要存在的,它不能以一个很抽象的推理去证明。与此相反,韩国刑事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觉得对被告人的财产有害的情况之下,对涉案财物的证明也要有一个严格的证明,就这一点,学界和最高法院的立场是相反的。最后,崔律师谈到韩国最高法院关于没收和追缴的证明问题,又谈到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也谈到没收追缴的方法,还谈到了非强制没收中的比例原则以及追缴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单元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尹智渶、金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智华进行点评。

张智华律师提到,韩国在涉案财物问题上做的保障是比较好的,这可能与韩国在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程序上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如果说侦查机关想要对个人或者企业做一个涉案财物的扣押,需要由法院签发令状,这个令状上会附有清单:哪些财产可以扣押,电子证据哪些关键词可以搜索,并搜索到相应的数据,只能扣押相应的关键词所对应的数据。而这整个过程当中,律师都是可以参与的。所以如果侦查机关在进行扣押时,律师可以在场,也可以对侦查机关最后扣押的清单进行核对。包括侦查机关在搜索关键词时,律师也可以在场。如果说侦查机关搜索关键词之外的其他关键词,律师可以提出异议。所以在涉案财物的问题上,侦查机关的权限也相应地得到了牵制和监督,这个程序对我们国内来讲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四单元

本单元的主题为“涉案财物的管理及数字时代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本单元由“POSCOHOLDINGS”顾问、韩国律师金暎锺和文化日报记者姜汉共同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IPX律师姜善姬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周新教授共同进行与谈。

姜善姬律师谈到,虚拟资产在国际社会里的流通是非常不可控的,所以我们其实需要国际的合作去应对这些问题,我们可能需要第三方机构专门在国际各国之间搭建桥梁,去应对虚拟货币流通的问题。另外是对于手机扣押的问题,韩国也有很多留学生涉嫌电子诈骗的问题,这个时候扣押手机,实际上这些留学生的手机里除了非法信息之外,还有很多照片之类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资产。嫌疑人想要要回这个手机,但是屡屡会被拒绝。在这个过程中,不返还的措施有可能引发国家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闭幕式

闭幕式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和韩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庆北大学校法学专门大学院金成龙教授分别作了会议总结。

陈卫东教授明确表示,时下,我们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毫无疑问,这次修改中,涉案财物的查、扣、冻问题一定会成为重点。今天通过研讨,非常欣慰地看到,中韩两国对于这个话题都表现出了非常大的兴趣,而且也是两国在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程中共同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个措施的研讨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实有很多相同点,比如对这种措施性质的定位、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加以规制、如何建构更加完善的规则体系,以及在运行当中对于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案外人、第三人的程序救济机制、数字化时代面对涉案财物表现出的一些虚拟财产如何去处置等等。但我们也有不同,比如说韩国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令状主义、法院的司法审查,这在中国就不可能实现。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许会改变公安机关过往自己决定、自己执行、自行处置的状况。引入人民检察院对于这种措施的介入,并行使对这种措施的审查批准权,并且监督这种权力的执行。这是中国的方案,实际上与韩国的令状大同小异、殊途同归。

金成龙会长在闭幕式上对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表示高度肯定,并感谢与会各方的积极参与。他向来自中韩两国的所有专家学者,感谢他们在主持、做报告、在讨论当中所做出的努力;感谢广外的领导以及工作者,为大会做了非常充足的准备和细致的安排;也要感谢由于个人原因已经提交了论文,但是今天未能到现场的各位专家学者!他表示,资料集上的论文都是非常珍贵的资料,希望我们会后把这个资料集进一步完善,作为珍贵的资料进行保存。最后他提到,通过今天的会议可以进行一个反思,对于我们韩国自己的发展或者是对于整个制度的发展都有很好的借鉴,希望在接下来的研究当中能够找到改善、解决这些问题很好的平衡点。

THE END
1.违法所得追缴不能时执行等值财产的证成与适用另外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原则,等值追缴过程中,如果会对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的最低限度生活产生影响,则应当予以酌情减轻,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4523.shtml
2.公安局扣押个人的物品不返还怎么办律师普法公安局扣了东西还弄丢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师跟公安交涉关于扣押物品的返还。只要跟不是赃物或跟案件侦办重要的证据等需要扣,一般都是会还给的。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https://www.110ask.com/tuwen/10420233004287820892.html
3.返还扣押物品申请书.doc此致湖口县公安局申请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附: 1、刑事裁决书复印件一份;2、扣押物品清单复印件二份;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分条款 . 【篇二:返还申请书】返还申请书传真服务码: (注 :此服务码具有唯一性,请仔细填写,免得服务受阻)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企业: 本人已要求贵企业停封我在https://mip.book118.com/html/2021/1117/6042023103004052.shtm
4.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救济方式在盗窃、抢劫等非经济类犯罪行为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往往会在现场或涉案人员居所及时查扣车辆等财产,如果扣押财物被证明与犯罪事实没有关联,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返还。例如,某盗窃案中,被告人团伙利用一辆“金杯”面包车装载、运输盗窃物品,在侦查阶段,公安同时扣押了其中某一被告人日常使用的黑色别克轿车,后经公安机关审http://www.qiushilaw.com/xuyunangel/vip_doc/169021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