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将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对被告进行提示并对房间内的家具给付情况再次进行确定,同时将拟定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发给被告,被告回复“可以”,后原告又将《卖房委托协议书》发给被告签字,被告再三推脱后向原告谎称已另与他人达成买卖房屋协议,房子不卖了。
此后,被告通过案外人的介绍于3月27日将案涉房产过户到张某及共有人名下。原告认为被告恶意跳单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29000元。
案件审理
法官说法
安丘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陈宗宝
《民法典》实施后,“跳单”行为被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制,是否构成“跳单”的违约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中介人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积极履行媒介服务。
二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三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
四是委托人存在逃避支付(不付或少付)报酬的恶意。
本案中,被告虽然没有在《卖房委托协议书》上签字,但是原告为促成中介活动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提供了媒介服务,且被告在聊天记录中予以认可,因此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恶意绕开原告与张某订立合同,主观上具有逃避支付报酬的不正当目的,构成违约。
诚信是公民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跳单行为既失德又违法,不仅会损害中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房屋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居间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需恪守契约,中介方应当勤勉履责,委托方应支付报酬或者中介方从事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