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艺人张杰、谢娜夫妇购买6200万豪宅涉嫌“跳单”的爆料,引发网络热议。这一热点事件中,“跳单”与否成为焦点。什么是“跳单”?到底哪些行为会构成“跳单”?中介方与委托人未签订过协议,就不构成“跳单”了吗?针对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为您解疑释惑。
受咨询的律师表态:对案子不乐观
“当时仔细分析过这些材料后,我感觉这些证据大多指向不明,关键证据缺失,难以证明张杰和谢娜方存在跳单行为。”刘健一说,仅就当时中介H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要赢得这个官司并不乐观。”综合H先生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现阶段各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如果这些材料均为真实,2次带看应该是事实。是否属于“跳单”,还有待各方当事人提供更多有效的材料予以证实。
什么情况下构成“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赵杰说明,一旦认定“跳单”,中介方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以及要求委托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什么行为不构成跳单?有以下四点。1、双方未建立委托关系;2、建立委托关系后中介方未履行中介义务;3、因中介方的原因导致当时中介方提供中介服务后未即刻促成交易;4、中介方未取得独家销售代理权,委托人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委托人有权选择中意的其他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不仅凭书面协议认定
资深房产律师刘健一指出,由于中介行业自身的不规范,大部分中介在一开始带看时并未签署《看房确认书》或《居间协议》,但如果中介确实提供房源、商定了最终交易价格等,即使没有与委托人及时签署《看房确认书》或《居间协议》,委托人抛开中介与对方直接交易,仍构成“跳单”。
中介提供交易对方信息后,房屋交易双方“手拉手”,是否双方都构成“跳单”?中介是否应收全额佣金?刘健一说,“手拉手”即房屋交易双方在没有中介的情况下直接完成交易。如果交易双方都委托了该中介,则“手拉手”的双方都构成“跳单”。提供房源或购房人信息也属于中介服务之一,但并非完整的中介服务,房屋交易双方绕开中介直接交易,仍需要支付佣金,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法院通常会酌情减少佣金。
新民晚报记者夏韵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xinmin.cn2024AllrightsreservedTech-vm-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