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辛苦带客户看房结果遭遇“跳单”法院: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应支付报酬
中介提供了房源、看房服务,买家嫌价格高表示不买了。谁知没过多久,买家却和房东签订了购房合同。客户“跳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
客户跳过中介交易房产
次日,范某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次月,该套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范某所有。明明付出了劳动,却让同行“截胡”,面对客户的这招“金蝉脱壳”,中介公司将范某起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中介公司起诉认为,自然人之间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中介公司向范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多次带领范某实地看房,积极与房东沟通,全心全意为范某服务,而范某却一边告知中介公司房子不要了,另一边却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绕开原中介公司与房东订立合同,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范某应支付中介服务费。
范某称,自己最后成功购买该套房屋,是因为另一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他沟通,并且协助他办理了还贷、查档、过户等手续,原告并没有付出,不应得到任何报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客户支付部分中介费
本案中,被告已经接受了原告的部分服务,虽然其已表示过不要该套房屋的意向,即单方解除中介合同,但其于次日即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绕开原中介人员的意图明显。
虽然被告的购房业务是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办理的,但不能证实该套房屋的房源信息来自该中介公司,不能排除被告利用了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被告的行为构成“跳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原告以成交价的2%主张被告给付中介费10160元,法院认为,中介费的通常收费标准为1%至2%,由合同双方具体协商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按2%收取中介费,法院确定应按1%的标准计算费用,即为5080元。结合该笔交易,中介的后续服务工作原告并没有参与,酌情扣减1080元,其余4000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范某给付原告某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4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释法
民法典禁止“跳单”行为
“跳单”是指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后,为规避支付中介费或少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与卖方或其他中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跳单”行为不仅会损害中介人、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整个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在中介服务合同,尤其是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中,很容易发生“跳单”行为,这主要是由于中介服务合同的客体是服务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这种非实体性的客体往往会使接受服务的一方在要支付报酬时“中间商赚了差价”的想法,从而产生想办法逃避支付费用,即发生“跳单”行为。
针对日益增多的此种情况,民法典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明确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对违背契约精神行为的一种限制,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