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定西市安定区西关市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定西市安定区西关市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征收目的
西关市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征收范围
东至友谊南路、南至永定路、西至西河,北至解放路。总用地面积约99530平方米(约合149亩),房屋征收约837户(具体以房屋征收部门实际签订的户数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凤翔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
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标准,严格按该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载明。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公布的名录中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市自然资源局安定分局、区综合执法局、被征收人代表参与见证,通过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区公证处将对选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装饰装修,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一次性补偿。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给被征收人补偿总金额的40%,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2、产权调换
(1)单元住宅楼:以套为单位,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先签合同先选房、互补差价”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中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2)自建房: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的等级成新以《房屋产权调换比例折算表》折算后进行产权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
(1)经营用房产权证件齐全的按建筑面积1:1进行同等楼层产权调换;选择不同层产权调换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折算后进行互换。
(2)经营用房无产权证件但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层按建筑面积1:0.5进行产权调换;选择不同层产权调换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折算后进行互换。
(3)市场统一规划搭建的临时性经营用房(简易房、彩钢大棚)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主体仅为产权人或出租管理方,其承租方不再另行补偿。
(4)未经依法批准,私自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按征收时限要求自行拆除(在商铺跟前临时搭建的建筑)。
(三)企事业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的等级成新以《房屋产权调换比例折算表》折算后进行产权调换。
(四)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被征收人的附属物(包括车棚)及装饰装修,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五)差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调换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按评估价一次性补偿;实际调换面积大于应调换面积的,在房屋交付时按照协议签订时约定的价格由被征收人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调换面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的面积为准。
十、搬迁、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及残疾补助的标准
(一)搬迁补偿。住户每户按2400元进行补偿,企事业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必须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委托拆除单位统一拆除,延期搬迁或拒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在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每户每月800元及每人每月50元(以所在地户口簿为准)的过渡补偿费用。
2、从事经营的商铺给产权所有人(临街一层的每平方30元,二、三楼及临巷的每平方15元)过渡补偿费用,补助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之日起,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过渡补偿费用按季度发放。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停产、停业补偿按照被征收人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纳税证明确定;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确定。个体经营户临城市主干道的每月补助30元/㎡,临城市次干道的每月补助15元/㎡(无营业执照但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再补偿)。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每月补助30元/㎡(按照实际生产车间面积进行补偿,不包括办公用房及库房)。补偿期限为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四)救助补偿。依据省政府第59号令《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凡有残疾人的家庭,附属物、搬迁费的补偿费用在原基础上再提高30%。同时,凡在该项目征收公告前持有残疾证的被征收人,根据残疾证载明类别、等级给予一次性的补贴(多重残疾不重复补贴):肢体、精神一级8000元,二级7700元,三级7400元,四级7000元;语言、听力、智力、视力一级8000元,二级3000元,三级2500元,四级2000元。
十一、证件注销及办理
十二、奖励办法(不包括企事业单位)
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实际确定的第1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0元;第2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第3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第4个月及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任何奖励。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