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谁能取得房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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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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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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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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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多个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的买受人虽然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没有交付的情况下,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如何防止
“一房二卖”情形发生?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在购房时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并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是最有效防止“一房二卖”情形的发生。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