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商一房二卖,其所有权以登记为先。都没有登记,以最先订立合同为准。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网友咨询:
王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张某欲出价85万元购买,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85万购房款给王某。李某知道此事后,向王某表示愿意出价90万购买这套房屋。王某心动,遂又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房屋买给李某。李某合同签订当天即入住该套房屋。刘某知道王某卖房的事情后立即表示如果王某愿意把房屋卖给他,他愿意出120万元高价购买。王某见有如此好事,二话不说与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约定过户十日后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当天,王某即将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同日刘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拒绝并称:自己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先,且已入住房屋,刘某明知此情况还与王某签订合同购买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房屋应该是自己的。张某闻讯赶来,称自己是第一个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并已支付购房款,房屋真正的权利人应该自己。请问:房屋究竟应该是谁的呢
律师解析:
房屋所有权属于刘某。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交付以办理所有权登记(即过户)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权人(即产权人)。所以刘某签订合同当天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就已经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张某和李某仅能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要求退还已交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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