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将未办产权证的自有房屋以19万价格卖予刘某,刘某居住一年后回老家生活,宋某以600一月回租,宋某又与陈某签订卖方合同,以20万元卖予陈某。
争议焦点
两份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归属
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一房二卖,且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两份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由于宋某与刘某签订的卖房合同成立在前,刘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宋某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宋某和陈某签订合同在后,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宋某应返还陈某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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