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2预缴税款金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其中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1.4发票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不征税(而非零税率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税收类别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款”,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要注意:规、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预测面积,房号等。
1.5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增值税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式下: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从销售额中剔除,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9%-进项税额
本期应交增值税金额=应纳税额-预缴税额
简易计税方式下:支付的地价款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增值税计算如下
2.3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四[房地产业]》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2号)第十一条规定: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九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