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今天通过通报会公布的案例为近两年来济南中院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在内的11件典型案件。潍坊新立克(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名高管贪污案财产刑执行案则是济南市中院首次受理涉刑事没收巨额财产的处置案件。
董某甲与朱某、董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董某与朱某系夫妻,共生育五名子女,董某甲系其大女儿,董某乙等系其他四名子女。董某与朱某经过共同协商,留下了遗嘱一份,将二人坐落于本市的一套房产留给大女儿董某甲。该遗嘱由朱某执笔,董某、朱某在遗嘱中签字,并找了二证明人签字。董某在2012年去世,朱某尚健在。后朱某反悔,主张其所占份额由五名子女共同继承。大女儿董某甲根据该遗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并确认对涉案房产拥有一半所有权。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朱某作为遗嘱执笔人及立遗嘱人之一,其认可该遗嘱是朱某与董某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董某未亲笔书写遗嘱,但不能以此否定私法自治原则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判决认定涉案遗嘱为合法有效遗嘱。夫妻共同出具的遗嘱理论界称之为共同遗嘱,因现行继承法并未作出规定,不属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行为,故不能硬性套用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其效力。
王振宝与山东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王振宝要求山东省审计厅对下列信息予以公开:1、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上述政府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专栏公开。2、上述信息书面提供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山东省审计厅作出书面答复,主要内容为:王振宝申请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等信息,山东省审计厅已在门户网站公开,网址:www.sdaudit.gov.cn。王振宝申请公开的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没有统一公开的要求,山东省审计厅不再主动公开。王振宝不服上述公开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关于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山东省审计厅已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明确告知具体网址,符合法规规定。关于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山东省审计厅拒绝公开,不符合法规规定。判决撤销山东省审计厅答复中“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我厅不再主动公开”的答复,限山东省审计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针对王振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王振宝其他诉讼请求。
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纠纷执行实施案
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与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等委托贷款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后判决:启德公司偿还鑫海公司借款8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鑫海公司对“启德国际金融中心”三宗土地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威公司、大地公司、张辉、张浩承担相应保证责任。该案山东省高院依法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启德国际金融中心”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对启德公司等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有关人员出境,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涉案“启德国际金融中心”,经79轮竞拍,以15.6亿元拍卖成交,并对现场强制清场腾空,交付买受人。根据鑫海公司的承诺,在拍卖款中提存1.5亿元,维护购房户购房款权益。同时留存相应款项,保障施工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剩余拍卖款,依法清偿启德公司所欠债务。
褚某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执行异议复议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佛山南海厂与济南星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褚某出境。之后济南星泰公司变更了工商登记,褚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出资亦转让他人。褚某遂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认为,采取限制出境的目的,是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主体为影响公司履行义务的人员,不限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褚某作为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期间,褚某转让投资及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公司义务的履行,也影响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因此,褚某要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不应支持。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即使法定代表人辞去其职务,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前,不应对其解除限制出境。解除限制出境的条件应是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严格掌握解除限制出境的条件,对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潍坊新立克(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名高管贪污案财产刑执行案
2009年3月4日,济南中院依法判决潍坊新立克(集团)有限公司原高管尹军、王铎、周同巨、季晓芳犯贪污罪,并处没收四人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济南中院依法查封、冻结了4罪犯的个人全部财产,包括12项企业股权、2套房产。上述财产分布在全国十几个城市,股权结构复杂,涉案财产数额巨大,且一案外人利用非法手段对部分涉案财产的处置设置了多重障碍,处置任务极其艰巨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