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后公房。公房分为可售公房和不可售公房。可售公房一般是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不可售公房是指根据现行房改政策还不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职工住房等厨房、卫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公房出售的依据主要为:1994年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94方案)》(该方案实施一年后,因本身存在不足,就在1995年7月份实施的《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被废止)和1995年7月实施的《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该方案从出台一直实施至今,又称为“96方案”。公房出售后,公房就转变为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房屋,房屋的产权人根据家庭内部协商一致,一般为原公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售后公房的产权房遇到动迁时,动迁政策一般按照普通私有居住房屋给予补偿和安置。但由于该类私房居住条件较好,除非遇到大的市政工程,一般不会被动迁,比如世博动迁。
2、无产证的私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的自住私房,一般是历史年代久远的房屋,现在房屋的产权人主要是基于继承或者在原有私房的基础上翻建、重建等。基本上没有产证、也没有翻建许可证。由于历史上的政策和家庭内部矛盾的限制,房屋产证无法办理。但是这类房屋之所以能定性为私有居住房屋,是因为他们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记载着土地的权利人。因此对这类房屋的动迁时的政策,考虑到对被征收人利益以及被征收人的便利,政府将该类房屋按照普通私有居住房屋给予补偿和安置。
3、无房屋产权证也没有土地证、同时也没有公房使用凭证的房屋。这类房屋在上海老城区比较多,被征收人三证均不具备,也没缴纳过房屋租赁费用。但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在册户口人能在房屋中实际居住或者管理,也是有一定的依据,就是他们有地价税缴费证明。有些居民居住的房屋没有任何凭证,但是在1985年房屋普查中被登记为私房的,也被认定为私有住房,且权利人也是当时被登记的人。政府对该类房屋也认定为普通私有居住房屋,动迁亦是按照普通居住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5、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由于其价格较低,因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才能购买。而且经济适用房属于半计划半市场的半商品房,该房屋的价格,转让年限均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该类房屋一般属于较新的房屋,不会遇到市政动迁。
6、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是指在区城建部门组织领导下,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利用各区私房比较集中的棚户简屋基地,联合各方面的人力、物力,翻建多层或高层住宅后,再以优惠补贴的价格,出售给原来的私房户和建设单位职工。首先联建公助建设住宅属于私有产权房。根据1984年10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所有权属购房者所有。分期付款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须待应付款交清后,房管部门再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联建公助住宅属于福利性分房,根据2004年《高院关于动迁款分割的解答》中:“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因此联建公助所取得的产权房,购房者只需要出资1/3既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因此联建公助建设住宅属于福利分房。再次联建公助住宅,还有些事业单位直接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联建公助住宅遇到房屋动迁时,同样是按照普通私有住宅给予安置补偿。
普通私有住宅遇到动迁时,其补偿标准是什么(除“代经租”的房屋)?
私有房屋征收补偿的数额一般高于公有承租房屋,评估价格为全额补贴,其他奖励费均一致。私有住房的补贴标准是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但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做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