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动迁新政后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纠纷研讨会综

一、综述所涉范围自2009年市政府、房管局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房管拆[2009]88号)之后,本市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房屋市场估价、户内人数共同考虑的“数砖头+数人头”操作政策,转向以房屋市场估价为原则、安置后居住困难予以保障补贴为辅助的新政策,也就是当前俗称的“数砖头+托底保障”或“套型保障”。本次研讨会综述所涉及的范围,即为上述动迁新政实施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予以拆迁许可的房屋,当事人因分割相应动迁安置补偿款发生的纠纷。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予以征收的房屋,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我们以后将另行研讨。

三、有关程序问题1、动迁补偿款分割中涉及继承问题的程序处理在动拆迁公告公布后至补偿协议签订之前,如承租人或同住人死亡,因动迁单位原则上仍将死者作为安置对象,必然涉及动迁利益的继承,且继承中有可能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以及丧葬费扣除等问题,在程序处理上存在不同意见。倾向意见认为:为避免诉累,应追加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在动迁补偿款分割案件中一并处理涉及继承的动迁补偿款部分。2、被安置对象中存在下落不明或身处外地,不能表态是否要分割动迁补偿款的,如何处理?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落不明的,应当以公告送达。3、审理中,如果无法查明安置对象、补偿方法、补偿对象等事实,法院是否可以主动追加拆迁单位等作为第三人?倾向意见认为:原则上不追加第三人,但是在确实有必要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追加拆迁单位等作为第三人,以查明各项事实,切实化解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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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房拆迁研究售后公房未获得产权仅为同住人,也算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公房拆迁案件中的福利分房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https://zhuanlan.zhihu.com/p/654488804
2.上海公房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有哪些3、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4、有权分割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人员有权参加售后公房动拆迁货币补偿款分割的人员,包括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及其他动迁协议中https://www.64365.com/zs/837729.aspx
3.售后公房动迁的权利归属其他房产问答不用着急,如果动迁,对于使用权房,补偿会发到产权单位,也就是鞍钢.然后鞍钢根据具体情况对你个人过行https://www.jiwu.com/wenda/4409113.html
4.售后公房动迁到底算公房还是私房?。售后公房动迁到底算公房还是售后公房动迁时到底算公房还是私房?这是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售后公房是指那些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此在动迁时,它适用的是私房的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在动迁时,原来的产权人已经去世,那么由他的继承人作为签约主体,与动迁组签订合同。售后公房有其特殊性,它属于福利性住房。参与售后公房的家庭成员对这套房子的https://www.douyin.com/note/7411876860151287075
5.上海市松江区人大据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手房交易情况采样分析,2001年二手房交易(售后公房)的平均价为1321.13元/平方米,2002年二手房交易(售后公房)的平均价为1970元/平方米,2003年二手房交易的平均价为3046.54元/平方米,2004年1月—5月二手房交易的平均价为3888.04元/平方米。这几年,房价一路飚升,而补偿标准依然未变。动迁过程中https://qrd.songjiang.gov.cn/contents/77/6866.html
6.房屋征收补偿遗漏事项,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可继续协商确定补偿2.补偿决定合法性剖析:其一,嘉峪关市政府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作补偿决定,职权有据。其二,房屋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资质完备,政府依高于评估价的安置方案补偿,何某虽称补偿低却无有效证据支撑,法院遂判定未损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2Njc2OTk1NA==&mid=2247490806&idx=1&sn=ceba978f1288761f9a1c5cebcd1954ce&chksm=ce4491bbf93318adea5180e65b945ffda2e42fbb4d2ccbf36182410983a7f94880a4bbeeefbd&scene=27
7.上海法院2020年审理动迁利益分割纠纷的规定代雨庭律师《上海高院2014年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多数意见认为: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但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的,达到标准的,也应视为“他处有房”。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涉及公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认定时,对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28224.html
8.在夫家享受过动迁福利,姐姐还能拿补偿吗?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曹女士和曹某两人之间分配,曹女士应当能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二分之一。首先,曹女士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曹女士丈夫王某的公房来源于王家的私房,该公房的获得并不属于福利性质。王某购买售后公房时,曹女士的户口并不在王某承租的公房内,即使王某购买https://wap.xinmin.cn/newspaper/xmwb/131408.html
9.微博认证: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意味着他们的居住保障主要由父母分到的房子提供,而不是由动迁公房提供。 全文 转发 评论 赞 上海方燕律师 12-1 18:27 来自 微博视频号 未成年时将户口迁入公房,是否属于同住人? 上海方燕律师的微博视频 45次播放 0:58 转发 评论 2 上海方燕律师 11-30 09:42 来自 微博 weibo.com 在处理动迁案件时https://m.weibo.cn/u/3676266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