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共有权纠纷问题齐秀峰律师律师文集

(一)确定适用“94方案”还是“95方案”的依据

(二)明确权利人依据94方案还是95方案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

根据上述第(一)部分的阐述,94方案与95方案最本质的区别在于,94方案时期的政策只允许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而95方案时期的政策则允许登记在多人名下,这便造成了适用94方案购买公房的家庭中,成年同住人及其他有资格的购买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为此上海市高院特地于96年出台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也有称之为96方案),在第9条中对于94方案存在的漏洞进行了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而如果是适用95方案购房的,则要求家庭成员达成一致,并签署《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否则不能购房,而达成一致就意味着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其他人放弃份额;二是房屋产权由多人公有。而实务中,适用95方案最后导致纠纷的情形大多表现于,家庭成员中的一人冒充其他人签字,最后将产权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所以,94方案和95方案最大的区别在于94方案规定产权证只能登记为一人,因此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人可以依据上海市高院意见第9条直接主张产权公有;而如果是适用95方案的,若家庭成员中的一人存在冒充同住人意见(冒充签字),擅自购房,那么同住人只能依据上海市高院意见第14条主张购房合同无效,而并不能直接主张产权共有。

(三)对于“同住人”如何认定

公有住房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依法成为售后公房共同权利人;在公有住房拆迁时,有权依法取得拆迁安置。然而对于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却存在不同的认定。

1、如果是在确定售后公房产权份额归属的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解释应该参照“《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中的规定,即“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

2、如果是在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纠纷中,对于“共同居住人”的理解,则应当参照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的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四)关于未成年同住人是否享有房屋产权份额的问题

在94或95方案中都明确,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十八岁的同住成年人,未成年同住人不是国家这种优惠政策的当然享受者,不被赋予购房资格,当然也就不能确权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

94方案这一规定也是合理的,因为让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包括成年同住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使之成为产权房,成为权利人的一项远远大于买价的私有财产,是基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所执行的高积累、低消费政策,即工资中不包括住房消费,而是以国家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使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有住房出售,是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而作为未成年的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是,这种居住使用权是基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包括为其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等。未成年人对父母承租的住房有居住使用权利,正是基于父母的义务,而不是基于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其对公有住房这一财富取得并未付出劳动,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的权利人。上海市高院的这一条解答,主要是确认,未成年人虽然户口在房内,但产权售后却不享有产权的份额。这样的争议,在实际中是常常遇到的。

(五)从实际判例中总结法院在确定未成年人成年之后享有购房资格(确权成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所参考的条件

笔者在实践中还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成年同住人之一于2007年将户口迁出,承租人于2008年将产权买下,当时房屋买卖是按照94方案进行的,并且户口上只有这两人,也就是说这两人均具有购买资格,在产权证发下之后,该迁出户口的同住人问自己是否能主张系争房产的份额。对此问题,笔者认为该同住人的主张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会被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有两点:其一,成年同住人迁出户口的行为,可以视作为是对自己购买售后公房权利的一种放弃;其二,其迁出户口的那一刻起,即丧失了成年同住人的身份,也就自然而然的不能构成94方案或95方案中所规定的有资格购房的人员。

总上所述,未成年人同住人成年之后,是否能享有购房资格(析产后享有房产共有份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三点:第一,该同住人在购房行为发生时,是否成年;第二,该同住人对于这套房屋使用权的取得是否付出过对价,即如果是动拆迁分得的公房,该同住人是否属于被安置对象,这就排除了那些公房分得之后才迁入户口的同住人;第三,该人员在购房时必须符合“同住人”身份,也就是说该人员的“同住人”身份必须是连续的,从公房分得到购买产权时,这就排除了将户口迁出后,承租人买断产权,该迁出人员再要求享有份额的情形,但这必须与另一种情况加以区别,如果是在房屋产权买断之后才将户口迁出的,那该人员的主张是能够得到支持的。虽然权利人依据94方案或95方案所提出的主张不同,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对于上述问题的认定。在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中,被告往往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对此,高院明确给予解释,该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矛盾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THE END
1.公房拆迁研究售后公房未获得产权仅为同住人,也算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公房拆迁案件中的福利分房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https://zhuanlan.zhihu.com/p/654488804
2.上海公房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有哪些3、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4、有权分割售后公房动迁补偿款的人员有权参加售后公房动拆迁货币补偿款分割的人员,包括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及其他动迁协议中https://www.64365.com/zs/837729.aspx
3.售后公房动迁的权利归属其他房产问答不用着急,如果动迁,对于使用权房,补偿会发到产权单位,也就是鞍钢.然后鞍钢根据具体情况对你个人过行https://www.jiwu.com/wenda/4409113.html
4.售后公房动迁到底算公房还是私房?。售后公房动迁到底算公房还是售后公房动迁时到底算公房还是私房?这是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售后公房是指那些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此在动迁时,它适用的是私房的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在动迁时,原来的产权人已经去世,那么由他的继承人作为签约主体,与动迁组签订合同。售后公房有其特殊性,它属于福利性住房。参与售后公房的家庭成员对这套房子的https://www.douyin.com/note/7411876860151287075
5.上海市松江区人大据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手房交易情况采样分析,2001年二手房交易(售后公房)的平均价为1321.13元/平方米,2002年二手房交易(售后公房)的平均价为1970元/平方米,2003年二手房交易的平均价为3046.54元/平方米,2004年1月—5月二手房交易的平均价为3888.04元/平方米。这几年,房价一路飚升,而补偿标准依然未变。动迁过程中https://qrd.songjiang.gov.cn/contents/77/6866.html
6.房屋征收补偿遗漏事项,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可继续协商确定补偿2.补偿决定合法性剖析:其一,嘉峪关市政府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作补偿决定,职权有据。其二,房屋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资质完备,政府依高于评估价的安置方案补偿,何某虽称补偿低却无有效证据支撑,法院遂判定未损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2Njc2OTk1NA==&mid=2247490806&idx=1&sn=ceba978f1288761f9a1c5cebcd1954ce&chksm=ce4491bbf93318adea5180e65b945ffda2e42fbb4d2ccbf36182410983a7f94880a4bbeeefbd&scene=27
7.上海法院2020年审理动迁利益分割纠纷的规定代雨庭律师《上海高院2014年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多数意见认为: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但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的,达到标准的,也应视为“他处有房”。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涉及公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认定时,对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28224.html
8.在夫家享受过动迁福利,姐姐还能拿补偿吗?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曹女士和曹某两人之间分配,曹女士应当能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二分之一。首先,曹女士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曹女士丈夫王某的公房来源于王家的私房,该公房的获得并不属于福利性质。王某购买售后公房时,曹女士的户口并不在王某承租的公房内,即使王某购买https://wap.xinmin.cn/newspaper/xmwb/131408.html
9.微博认证: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意味着他们的居住保障主要由父母分到的房子提供,而不是由动迁公房提供。 全文 转发 评论 赞 上海方燕律师 12-1 18:27 来自 微博视频号 未成年时将户口迁入公房,是否属于同住人? 上海方燕律师的微博视频 45次播放 0:58 转发 评论 2 上海方燕律师 11-30 09:42 来自 微博 weibo.com 在处理动迁案件时https://m.weibo.cn/u/3676266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