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则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征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这一公式明确了计算增值额的具体方法,为税收征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根据增值额的不同区间,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而言: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这种累进税率的设置,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和调节收入差异的作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