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征收管理办法(精选5篇)

一、加强指导是确保两行业整治顺利进行的保证

二、深入检查是两行业整治顺利进行的关键

两行业共同的特点是经营收入数额较大,成本费用难以掌握,因此,在搞好宣传的基础上,我们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调查,摸清底数,为全面整治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业奠定了基础。一是明确职责,实行责任制。采取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划分范围、责任到人、三级签字认可的办法,抽调50名业务骨干组成25个调查摸底小组,分别对××户建安企业和54户房地产业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其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方式等基本情况,取得了第一手资料。二是区分层次,重点监控。对年纳税50万和年亏损50万的业户进行重点监控和稽查,进一步探索和掌握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的经营规律,摸清税收管理现状。三是加强复查,全面突破。在上半年初步清查的基础上,从第三季度开始,组织各管理科(所)和稽查局分别对所辖××户房地产业和24户建安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采取边检查、边规范的办法,收集整理各项资料,把两行业项目摸清、内容摸细、规律摸透,切实把按率征收落到实处。

一、南宁市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137号)精神,南宁市地税局于20**年7月下发了《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地税发[20**]174号)。目前南宁市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的这种管理方式,符合了南宁市政府关于税收属地管理的规定,利于协调与政府和财政的关系;方便了纳税人实行集中申报,不需在不同的城区多头申报,也优化了纳税服务;基本避免企业到不同城区进行重复注册,虚增户数现象;同时在注册地集中申报有利于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8年3月止,南宁市(含市辖县)登记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2,339户,房地产企业1,269户。2007年建筑安装行业征收入库营业税59,782万元,占全局营业税收入的23.96%;房地产行业征收入库营业税94,339万元,占全局营业税收入的37.81%。

(一)征管模式

从20**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地方税收,实行按项目进行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为:

1.20**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完工(完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不含外来施工企业项目),各地方税收仍由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注册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2.20**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及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由户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以下简称征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费、土地增值税,税款分税种和分预算级次分别缴入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其他地方税收统一申报缴入户籍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对市区范围内20**年1月1日起新批准及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申报时必须按项目填写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申报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城区(开发区)分别填列申报。

3.外来施工企业:外来施工项目的税收,除所得税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桂地税发〔20**〕209号)进行征收管理外,其他地方税收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并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管理办法

目前我市对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税收实行“三级”监控管理办法。具体为:

1.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征收管理单位的税源监控的业务辅导、检查监督和工作协调及软件开发和推广应用、优化系统管理等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有关房地产企业税源监控管理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属自治区级、南宁市级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准建项目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各城区(开发)局,同时,加强与各城区(开发)的联系,配合协助开展有关税源监控的管理工作。

2.各城区(开发区)主管地税局。主要负责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税收管理员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的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的管理和对税源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的监控和考核,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定期查询、统计和分析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的项目开况、楼盘销售情况和缴纳税款情况,定期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抽查审核,确保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项目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掌握企业的“项目开发”情况,对房地产项目的楼盘建设、销售、建筑安装项目工程进展及应缴、已缴税款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监控,及时将项目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监控管理;对列入税源监控管理的欠税,要采取措施清缴入库;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源监控的有关信息资料,要做好存档工作。

(三)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目前,南宁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也初步纳入了税务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虽然《**信息系统》的“房地产建筑安装明细管理项目”功能还比较简单,但南宁市地税局在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方面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那就是:在硬件设备方面,目前南宁市地税局已经拥有3台小型主机,市局与各城区局、县局已经实现2兆光纤网络的数据集中,并且南宁市的所有城区局已经实现了人手一台计算机,县局的主要分局也基本实现了人手一台计算机,这就为南宁局升级、改造现有房地产建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或引进、移植外省地税局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南宁市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模式执行一年多来,解决了纳税评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多头管理的问题,但在注册地税务机关集中申报方式,对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对项目地不归其管辖的税收只负责开票但不入其城区金库,且对项目不进行管理,不利于注册地主管税务机监控和掌握工程的进度,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三)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南宁市地税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也初步纳入了信息化管理,但《**信息系统》的“房地产建筑安装明细管理项目”功能还比较简单,仅能满足项目开工、竣工、纳税申报情况的基础管理,还不能通过网络监控功能,实现机构所在地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管理一体化;不能解决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中税票信息、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信息、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建筑企业发票信息与建设单位发票信息,以及总局拟实行的“双向申报”方式中,劳务地与机构地税务机关申报表的审核比对功能;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改建、停缓建、工程进度、付款进度,以及转分包情况,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

(四)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

(五)由于适用房地产业、建筑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多,填写复杂,有部分纳税人认为填写和理解较困难,因此目前建筑安装房地产业纳税人填写、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填写效果不理想。

(六)目前南宁市地税局尚不能和房产、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实施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三、加强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针对当前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结合南宁市地税局2007年7月对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政管理及征管信息化建设考察学习情况,现就如何提高征管水平,加强征管力度,促进税收收入提高,提出几点建议。

(一)施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属地化管理。要实现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管理的有效突破,是施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属地化管理,即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原则,由各个城区(开发区)局对其行政(经济)区域内的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实施税收征管。在当前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税收管理日趋纷繁复杂的形势下,信息技术对税务管理的核心支持地位日益突出。要赶超先进就必需全面实施科技兴税,加快推进项目信息化建设步伐,加速南宁地税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信息化的发展,缩小与国内先进省份在房地产建筑安装项目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差距,增强税务管理的科技手段。改变过去建筑业各税种分割管理的弊端,提高管理效率。同时,提高管理透明度高,防止了暗箱操作,达到了阳光作业的目的。

在考察学习中我们发现,福建省地税局建筑业的税收信息系统,非常直观且贴近南宁市地税局征管实际,其先进性和实用性及其强大的功能和涵盖力是无可比拟的,因此从现实的可能性和有效性看,最快速有效的办法就是移植改进福建省成熟成功的软件系统,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如果引进和改良福建省地税局的《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建议在整个系统的引进、移植过程中,尽可能的考虑其整体性,除依照**地税管理信息要求必须作适应性调整的功能模块外,尽量避免做更多的改动。同时考虑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入监理机制,以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50号)以及《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将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购销业务: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房地产业,按照房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加工或承揽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2011年重庆1亿元房产税仅占其29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的0.04%,与其820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相比数额很低。同样,2011年上海地方财政收入3429.8亿、土地出让收入为1510亿,新增房产税3亿。虽然从现状来看房产税占整体的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比较低,但是考虑到房产税可以抑制投资性需求、完善税制结构、促进合理使用土地的功能,沪渝两地开征房产税的试点意义重大。

二、渝沪模式的同一性

2.1保有环节征税

沪渝两地房产税细则表明,房产税的征收主体都是最终持有房产的所有者。通过开征房产税增加持有房产所有者的持有成本,从而到达抑制市场过度的投资性需求的目的。为了解房产税开征后,房产所有者所增加的持有成本进行。现以上海市为例,上海细则的差异的背后还有需要可以解读的地方,以下就对细则做些简要的解读。

从试点范围来看,上海市的征税区域为上海市全行政区域相比于重庆市的九个区范围要更大。从上海和重庆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特点来看,两者都有明显的合理性。重庆市主城九区与周围郊县发展差距较大,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房产税,其开征的难度较大,且不利于公平,因此重庆先在主城九区进行试点后再推向全市,显然更合理。上海各区域发展较为平均,在全行政区内推行新的房产税的条件是比较成熟的。更大范围内的试征收房产税标准的划分是以2010年全年新建商品房均价22261元/平方米的两倍即约45000元/平方米为标准,作为税率划分的分界点。小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4%;大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6%。那么一个外地人在上海购入一套单价30000元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每年应缴纳的税额=30000×100×0.4%=12000元,这12000就将作为房产的持有成本。

2.2针对个人收税

中国的税收体系中,主要以法人为主体,从来没有过对个人进行征税的传统,而沪渝的房产税的开征是首次针对个人进行缴税,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根据国外的实践表明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国家中间接税和所得税比例较高,财产税比例很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中间接税和所得税的比率下降,财产比例上升。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必然上点也有利于房产税的全国更大方位内推广。

房屋均价确定标准不同:上海是以上一年度官方统计机构公布的住宅均价为准,重庆以官方统计机构公布前两个年度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的算术平均为房屋均价标准。对比来看之下,上海的均价价格取自上一年的均价,更能体现这一年房地产的市场表现。重庆的以两年的的成交均价作为标准显得更为稳定,避免由于市场过渡的波动从而导致房产估值变化,也有利税收的稳定。

对于存量住房的态度不同,上海市对于升,税收构成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针对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才能进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从而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沪渝两地的房产税从本质来看主要是针对高收入阶层进行征收的税种。

2.3税率比较温和

从沪渝的两地的房产税条例中规定中都可以知道沪渝两地的税率都比较温和,重庆为0.5%,1.0%,1.2%三个档次,而上海为0.4%和0.6%两个档次,这样的税率相对来说都比较低。对于真正的居住者来说,是可以承受的一个比率。因此重庆和上海两地房产税为下一步逐步推广全国性的房产税积累经验。

三、渝沪模式的差异性

2011年1月27日,重庆和上海同时推出了各自区域内的房产管理细则。我们通过下表可以详细了解出沪渝两地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区别。

存量住宅采取一律不征的方式,而重庆市采用的对于独栋住宅进行征收。在细则中独栋住宅的定义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别墅。对于别墅住宅进行征税,对征收富人税收,有利公平原则。相比之下,上海不对独栋住宅进行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开征时机的问题。将来对存量开征是房产税可以预见的前景。

对于新购普通房征收管理办法不同,上海的规定需征收房产税的新建房屋如下:本市家庭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非本市家庭中新购住房(不论是否第一套)。重庆是规定的征收房屋范围如下:本市家庭独栋商品住宅(无论存量还是增量);新购的高档住房(指价格比主城新房成交价高2倍)非本市家庭(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第二套住房。从对外地购房者的不同规定来看,上海针对所有的外地购房者征收房产税,重庆是外地购房者的第二套住宅需要缴纳房产税。虽然两地都重视打击投机性购房者的行为,显然上海市的打击力度更大,更坚决。

免征面积的不同,上海市按“人均面积”算,人均60平方米(含)为起征点。重庆市按“户面积”算,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分每户10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两种起征点。这个细则的区别上海市的规定更加合理。若根据重庆市一户一个标准的话,那么可能出现用假离婚来规避房产税,逃避调控的情况出现。

适用税率不同,上海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从税率级差来看,重庆的税率更加有区分度,能够对不同档的房屋进行更加细化的征收管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上海是的房产税应纳税额=新购住房应税面积×新购住房单价×相应税率×70%,重庆市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对应税率。上海的房产税相当于减免征收30%。

这些具体条例的差异折射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重庆的房产的目的在于调控过热的房产投资市场,而上海市的房地产税政策更接近于未来在全国内开征房产税的一个试验方案。也就是说渝版房产税以调控为目的,沪版房产税是改革的过渡。

四、两种模式的适应性分析

由于,房地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可谓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了。沪渝两地推出的房产税还只是限定范围比较小的房产税,其影响肯定无法全部达到预期。

4.1保有环节进行,可以抑制需求,降低房价

4.2改善税制,调节社会财富

目前,我国的税种构成中主要以流转税比例过高,过高的财产税对活跃市场,促进商品流通不利。沪渝两地开征房产税是进行调整税制结构的重要尝试,就长远而言也是二次分配社会财富的一个有效手段。目前,沪渝两地房产税都只是针对个人进行征税,那些法人的房产未纳入征收范围,一些富人可以以法人名义对税收进行规避。目前的房产税征收管理未能适应这样的目的。

五、渝沪模式的结果:构建全国的调控性房产税模式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有关税收法规送到纳税人手中,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白税收政策,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诚信纳税;二是主动对砂石料业户进行纳税辅导,及时受理和解决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事宜,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到文明高效、优质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5年“8.14”我县境内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灾害,全县大部分省级公路、乡镇公路被洪水冲毁,几十座桥梁被冲断,农户房屋倒塌。灾后重建、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对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县水利电力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全县5大流域中的7个河段砂石料开采权实行了公开拍卖。使砂石料经营市场化。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近20家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THE END
1.新规来了,今起施行!购房契税降至1%…《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其中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Y5ODY0Mw==&mid=2656487046&idx=1&sn=9629554737c7c70f052149b476616384&chksm=bc8d47e24695d2777c2ec8acc7ecb827f96dd8a0c6179f9a8b808908759e128cdfc18b265706&scene=27
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在政策设计中,对老项目、老房产均给予了增值税的过渡政策。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5月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对老项目、老房产给予增值税过渡政策,也是本次营改增的一个原则。 对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业务而言,老项目是指纳税人在改革前,即4http://ww.catax.cn/f/platform/taxdoc/view/11c0372ae289401ab8d95292a3a5b10f
3.房产税简易征收税率大家都在问房产税简易征收税率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按照简易办法依据3% 征收率算,可是题目怎么做 书上说的征收率3%是新法规规定的,题目中的征收率6%是旧法规规定的。旧法规的部分条款已经修改了。下面是旧法规和新法规的部分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https://www.64365.com/special/fcsjyzssl/
4.12366热点问题解答(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5、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14条:个人住房https://www.99xueshu.com/w/qrzvi1sjinpy.html
5.增值税发票开具操作指南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http://www.nbmlkj.com/h-nd-105.html
6.含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含城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http://knlvshi.com/h-nd-7432.html
7.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还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出台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请问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是否还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解析:不需要。现在在电子税务局也找不到简易计税项目备案的模块了。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服务规范3.0》取消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备案相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58974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37号【发布日期】2000-02-25【生效日期】200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2000年2月25【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37号 【发布日期】2000-02-2https://www.lawtime.cn/info/shuifa/zzs/2011032428238.html
9.增值税课题研究论文(五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及涉税风险管控5、“其他进项税额”分析实务中,从分包方取得进项税额之外的“其他进项税额”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采购业务:采购钢材等适用一般税率计税的货物(13%)、采购农产品等适用低税率计税的货物(9%)、采购商砼、砂土石料等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货物(3%)、采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机械设备使用费(13%或9%或3%)、采购装卸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928/5223120313004014.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