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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简易征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三)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七)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八)销售、出租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十)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3%征收;
(十一)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