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哪些项目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待明确事项
(2)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而实际上并没有开工的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从目前文件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似乎没有强调实际开工这一要件,那么是否意味着开发商和施工企业补一份承包合同,就可以适用简易征收?
二、哪些老项目应选择简易征收
(一)开发进度及可抵扣成本占比。开发进度越靠后,可抵扣成本越少,适用简易征收可能更有利。对于建筑企业,符合条件的老项目也可以适用简易征收,为房地产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在具体判定上,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具体可以结合项目的成本等项目具体测算。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简易征收备案与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试点)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同时要求,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目前,还没有针对营改增试点企业出台具体的简易征收征管的具体文件,华税了解到的情况是,税务机关正在调整完善简易征收的备案系统。根据现有规定和税务征管的实际需要,房地产老项目选用简易征收,势必会被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房地产开发立项、取得土地、规划许可等手续资料;
4.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