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缺陷

论文摘要: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是整个中国稳定发展的基础,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也是中国民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但是,由于缺乏制度方面的本国历史经验可资借鉴,使得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对当前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议。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由此可见我国已经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制订了法律法规.其立法精神也是十分明确的旨在为发展我国的基层民主保障我国农民的民主权利,但是在现实中,村民自治仍然面I缶着一系列的问题,民主选举遭受干扰,民主决策实施困难,民主管理环节薄弱,民主监督弄虚掺假。归咎其原因,本文主要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来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缺陷

2.对于乡村关系定位含糊不清。《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虽然从原则上规定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指导——协助”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总的说来,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形式。翻在全国各省人大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只有辽宁、黑龙江、湖北和新疆四个省、自治区明确列举了乡镇政府的具体指导事项。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只是对《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的简单重复或略作补充,甚至有的省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根本没有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专门条款。唧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客观上给予了乡镇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乡镇政府能够以指导为名对村委会的正常工作加以干涉,损害村委会的自治权益。要防止乡镇行政的制度侵权。就必须提供更为完整的《村组法》执行与操作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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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https://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338.htm
2.第三章强制与自治——法律权威观法律自治不仅仅包括私法自治,它是指:社会全体成员互相间均能自觉把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绳。 【51】过去我国法学接受了苏联法学的影响,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既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又依靠人民的自觉性,甚至认为主要靠人民自觉性来实施法律,其理由和根据是: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94535780/
3.法律的自治性是什么意思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https://china.findlaw.cn/ask/wenda_9730545.html
4.法律体系的自治性对于法律体系自治性问题的研究比较深入和具有代表性的有奥斯丁、哈特、凯尔森、拉兹等人,所以,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分析和解释哲学和逻辑学中的自治性何以可能,以及由此反观法律体系自治性何以可能。第二章分析了奥斯丁的法律体系自治性理论,指出其将体系的自治性建立在主权者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由于这些不足之处的存在,体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053-1012311026.htm
5.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目前,大多数学者在论述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时主要限于合同领域内的法律选择问题上,并认为其正式提出源于法国学者杜摩兰(Domulin)。但是,就杜摩兰本人而言,当事人能够选择某些事项的准据法并不是一个全新的观念,而是有一个形成的历史源流的。作为一种思想萌芽,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 https://www.pkulaw.com/qikan/8cf07f091c753a2baabded2925731af2bdfb.html
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王晨在河北调研时强调:扎实做好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 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 广西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会议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 梧州市法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更多>> prevnext 广西富川:法治宣传“跑”进了马拉松!http://www.gxfxw.cn/
7.法律行为与私人自治从《民总征求意见稿》法律行为部分的体系与规则出发,构建理想的法律行为制度宜作四个方面的调整。首先,从体系化的立法技术出发,应补充规定合同订立规则以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规则。其次,确立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再次,从私人自治的实现与保障出发,应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的可撤销与无效制度。最后,为了实现对https://journal.ecupl.edu.cn/wap/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60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