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统的自治——论卢曼对法律自治理论的重建

这种相对的法律自治所意指的是,较之于参照法律系统外部的权力和权威,法律更多地乃是参照自身内部的规则,按照自身特有的机制运作。这种理论的倡导者们不再坚持在法律和其它社会领域之间划出一条绝对的界限,而是转向于承认法律对外部的指涉不可避免,但是他们也认为法律绝不是其他某种权威的附属品,否则法律就会丧失自身的统一性。因此,法律的自治是一个程度问题,即某一法律领域拥有较多的,或者较少的自治。[3]这种解释为原本较为僵硬的理解提供了一定的回旋余地,但是在许多研究者看来,这一理论并没有能够真正解决法律自治概念所面临的问题。比如英国法社会学家Cotterrell就指出,相对自治理论把其论述的重心放在了“相对”而非“自治”上,其实是偏离了真正的研究对象。[4]而HughBaxter也认为相对自治只是排除了极端的封闭或极端的依赖情形,而对中间的程度问题未能做有效的解释。[5]这表明,对于法律自治问题,虽然学者们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但可以说并没有深入而有效地回答这一问题,正如Baxter所说,这一问题仍然是需要被“理论化”的。

二、自治:法律作为系统

卢曼对其法律自治理论的阐发是从对传统理论的批判开始的。在他看来,传统上对于法律自治的认识,总是习惯于从个人、职业的角度出发,比如强调法官的独立或者法律职业家团体的自治,它通过法官的任期或者专门的术语和方法来维持这种独立性,从而不受外界压力的干扰。但是,正如许多批评者所认识到的那样,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得足够大,始终能够发现一些外部因素是对法律的内部运作有影响的,而这种偶然性会推翻法律自治概念的论点。比如说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因素,甚至是法官的某一时刻的精神状态,都有可能影响法律的运作,也就是说法律不可能完全排除社会其他领域的影响;与此同时,那种将法律自治相对化的方法对于真正厘清法律自治的概念也是没有帮助的,“相对”始终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不确定的,因而不能为经验研究提供任何线索。[6—p96]实际上,“相对自治”这一表述也完全可以用“相对不自治”来表达,这种做法只会让法律自治的概念变得更加的模糊。

在此基础上,卢曼进一步阐述了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原有的法律自治理论由于刻意把法律系统于其他社会领域区分开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与政治、经济等系统间的紧密而复杂的联系,也就更无法回答法律系统如何在维持自身独立性的前提下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展开互动这一问题。卢曼采用了结构耦合这一概念来说明在各个社会功能系统之间,通过某些特定结构的媒介,使得不同的功能系统能够在维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保持较为紧密的联系。比如说法律通过宪法与政治系统形成结构耦合,即宪法同时扮演了对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加以限制的结构的角色。结构耦合这个概念为我们理解社会功能系统之间的互动提供了基本的分析工具,它说明了各个功能系统如何在维持自身同一性的前提下回应相互之间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观察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宗教、道德、政治等其他社会功能系统之间的差别。这些系统对法律系统的激扰总是存在的,但是这种激扰的存在并不影响法律系统的自主性。在功能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自治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事实。

三、批评与辩驳:对卢曼法律自治理论的再思考

「参考文献」

[1][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2][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RichardLempert,“TheAutonomyofLaw:TwoVisionsCompared”,inGuntherTeubner(ed.),AutopoieticLaw-ANewApproachtoLawandSociety,Berlin:walterdegruyter,1987.

[4]RogerCotterrell,“TheRepresentationofLaw‘sAutonomyinAutopoiesisTheory”,inJPribanandDNelken(ed),Law’sNewBounderies:TheconsequencesoflegalAutopoiesis,DartmouthPublishingCompanyLimited2001.

[5]HughBaxter,“Autopoiesisandthe‘RelativeAutonomy’ofLaw”,CardozoLawReview,July,1998.

[6]NiklasLuhmann,LawasaSocialSystem,OxfordUniversityPress2004.

[7]NiklasLuhmann,ASociologicalTheoryofLaw,Beijing:Chinasocialsciencespublishinghouse,1999.

[9]NiklasLuhmann,“TheUnityofLegalSystem”,inGuntherTeubner(ed),AutopoieticLaw-ANewapproachtoLawandSociety,Berlin:WalterdeGruyter,1987.

[10][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11]胡水君。卢曼的法律与社会理论:现代与后现代[A].胡水君。法律的政治分析[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https://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338.htm
2.第三章强制与自治——法律权威观法律自治不仅仅包括私法自治,它是指:社会全体成员互相间均能自觉把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绳。 【51】过去我国法学接受了苏联法学的影响,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既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又依靠人民的自觉性,甚至认为主要靠人民自觉性来实施法律,其理由和根据是: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94535780/
3.法律的自治性是什么意思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https://china.findlaw.cn/ask/wenda_9730545.html
4.法律体系的自治性对于法律体系自治性问题的研究比较深入和具有代表性的有奥斯丁、哈特、凯尔森、拉兹等人,所以,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分析和解释哲学和逻辑学中的自治性何以可能,以及由此反观法律体系自治性何以可能。第二章分析了奥斯丁的法律体系自治性理论,指出其将体系的自治性建立在主权者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由于这些不足之处的存在,体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053-1012311026.htm
5.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目前,大多数学者在论述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时主要限于合同领域内的法律选择问题上,并认为其正式提出源于法国学者杜摩兰(Domulin)。但是,就杜摩兰本人而言,当事人能够选择某些事项的准据法并不是一个全新的观念,而是有一个形成的历史源流的。作为一种思想萌芽,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 https://www.pkulaw.com/qikan/8cf07f091c753a2baabded2925731af2bdfb.html
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王晨在河北调研时强调:扎实做好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 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 广西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会议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 梧州市法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更多>> prevnext 广西富川:法治宣传“跑”进了马拉松!http://www.gxfxw.cn/
7.法律行为与私人自治从《民总征求意见稿》法律行为部分的体系与规则出发,构建理想的法律行为制度宜作四个方面的调整。首先,从体系化的立法技术出发,应补充规定合同订立规则以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规则。其次,确立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再次,从私人自治的实现与保障出发,应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的可撤销与无效制度。最后,为了实现对https://journal.ecupl.edu.cn/wap/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60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