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打造“1+X”家庭教育法治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王某因结交了一些热衷高消费的“朋友”,逐渐产生了不当的消费欲望,多次伙同“朋友”盗窃商场名牌衣服、鞋子等物品;还多次利用打球之机,盗窃他人手机。最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已从其就读高中主动退学。

案例三

李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与社区党委合作共建协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李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离婚后,李某发现婚生子身上有外伤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明,张某在日常教育孩子期间存在过度责罚行为,李某认为张某未尽到父亲应尽义务,损害了孩子身心健康,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庭审中,张某承认在对孩子教育中存在不当之处,但表示均是由于孩子犯错不知改正,其心急之下才动手,并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欠妥,愿意积极改正。考虑到孩子已年满十周岁,法院询问了孩子本人的意见,其表示张某能够做一个好父亲,照顾好其生活、管理其学习,仍然愿意继续随张某共同生活。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部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本案中,鉴于张某存在过度责罚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及时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取得良好效果。长期以来,“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错误家庭教育理念,导致未成年子女在家庭教育中被过度责罚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对于此类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予以纠正,旨在提醒广大家长,家庭教育行为受到法律约束,过度责罚子女的家庭教育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受到惩戒。同时,鼓励社会公众以立德树人的方式传承良好家风,在家庭教育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严慈相济,言传身教,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此外,法院还依托与社区党委的合作共建,凝聚多方力量,形成了针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工作机制,有力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在辖区落地落实落细。

案例四

徐某猥亵儿童案

——根据被害人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教育需求,开展家庭教育

被告人徐某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分别骗取、威胁三名不满10岁的女童拍摄隐私部位供自己观看。后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通过网络以欺骗、威胁手段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猥亵儿童的人数、行为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家长存在履行家庭教育不当的问题,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上网疏于监管,对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安全教育不足。法院遂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针对上述问题形成指导预案,通过北京云法庭系统,线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良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了类似本案的“隔空”猥亵新动向。因此,家庭教育的理念、内容和方式方法都迫切需要不断更新和丰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围绕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防性侵等方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本案审理中,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及时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结合8至10岁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重点围绕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性侵害等内容共同制定了指导方案,对被害人家长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经后期回访,被害人家长已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监管,帮助未成年人进一步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该案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益探索,展现了人民法院围绕未成年被害人家长的特定需求开展相应家庭教育指导,取得良好的指导效果。

案例五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以“柔性司法”拓展家庭教育指导方式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但对于如何细化落实上述规范,现阶段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看,大多聚焦于对监护失当父母以“教育指导令”的形式责令其改正错误,正确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然而,从第三十四条立法精神及表述内容看,并未将家庭教育指导对象限定为“失职”父母,也未将指导情形限于“事后追责”,而是给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采取前瞻性、沟通性的方式开展工作的空间。正是基于此,我市法院积极践行柔性司法理念,探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以“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的形式,及时给予离婚家庭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传递出“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理念,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把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家庭教育指导职责依法落到实处。

案例六

张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依托全国法院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开展涉网络家庭教育指导

2021年,未成年人张某放假期间,其父母在未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未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未采取有效消费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将其母个人手机交予张某使用,使得张某以其母名义注册某直播平台账号,在无需输入支付密码的情况下即得以在网络平台对游戏直播进行充值打赏,其父母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充值的款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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