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6月1日电(记者张婷婷)一个案例胜过一打判决。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6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山西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既有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涉及变更未成年人抚养关系、治安处罚案等民事、行政案件,还有家庭教育令等新型案件,旨在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未成年人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不当教育伤害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殁年9岁)亲生父亲,日常生活中,周某某常因琐事殴打王某某。2020年10月的一天,周某某因老师向其反映王某某在学校偷拿他人东西,遂质问王某某,王某某予以否认。周某某便用木棍持续抽打王某某的臀部、下肢及背部,直到王某某保证不再偷东西才停止。后周某某发现王某某身体状况异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当晚,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因臀部、双下肢及背部遭受棍棒打击导致大面积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坏死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木棍持续殴打其子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白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教师强奸、猥亵未成年女生被依法严惩
2018年8月,某中学聘任被告人白某某担任该校初中历史教师兼某班班主任。2019年3月至12月,白某某利用其身份便利,以照顾该班生病女生为由,多次在其办公室(兼宿舍)强奸一名、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
任某某等人强制猥亵、寻衅滋事案——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等人均为某校住校生,2019年5月至10月,任某某与李某等人多次在该校宿舍、教室对同为该校学生的小明(化名)实施猥亵并多次随意殴打、欺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与李某等人聚众并在公共场所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罪;任某某、李某等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任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罚。
石某某强奸、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石某某以胁迫的方法多次敲诈张某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未成年人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也要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及退赔非法所得。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本案被害人李某、赵某系被告人李某某的亲生父母,平日溺爱李某某。李某某初中辍学后,开始在社会上游荡,夜不归宿,且因索要钱物,多次殴打父母。2018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又与父母发生争执,当夜持水果刀先后捅刺正在熟睡的父母亲,致其父当场死亡、致其母受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捅刺亲生父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并取得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熊某某猥亵儿童案——精准干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两次将在其经营的小饭桌内就餐的被害人席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哄骗至其驾驶的车内实施猥亵。案发后,熊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的司法保护
任某(女)与王某(男)婚后育有一女,后二人产生矛盾,在女儿六岁时,任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对任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任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任某远在外地打工,婚生女却由其姐姐进行照顾,而王某抚养、探视孩子存在障碍,二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原、被告双方下达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王某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利,劝导任某不得阻碍王某探望女儿。经过家庭教育指导,任某自愿撤诉,愿意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
王某甲诉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子女均随被告生活。期间,被告强迫刚满11岁的女儿王某丙超出体力和能力做家务,致使其生理出现严重异常,医院诊断系营养不良、过度劳累所致,急需调理。原告王某甲认为前夫不具备妥善照顾女儿的能力,请求变更女儿王某丙的抚养关系。
本案中,王某丙已满11周岁,经主审法官征询其意见,王某丙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该意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尊重孩子意愿,注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抚养权问题,依法判决变更王某丙归母亲抚养。
刘某治安处罚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刘某和闫某均系某职业中学住校生。2021年5月,刘某让人叫闫某到自己宿舍,被拒后其前往闫某宿舍要求闫某过去,再次遭拒后,双方发生冲突,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刘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并依法对闫某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发生在闫某宿舍内的纠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闫某在自己宿舍制止刘某对其人身侵犯行为而造成刘某受伤,且在必要限度内,闫某对刘某的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