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二)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程序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等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均有明确规定。目前,虽有上述法律规范约束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但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律师、证人、辩护人、旁听人等参与者的疏忽或故意,造成司法程序中泄漏未成年人隐私的现象较为普遍,使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被媒体、网络披露。

(三)在媒体监督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媒体监督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媒体在监督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实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新闻媒体在行使其监督职责时受我国各种有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约束,同时也受《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报纸特别是网络等媒体的影响越来越大,但由于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及其保护没有正确的认识,一味地强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少数媒体为片面追求新闻效应和自身最大化的利益,在报道过程中故意暴露当事人隐私,刻意描述、大肆渲染案事件的细节以吸引大众眼球。目前,媒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2]。

二、国外未成年人隐私权在司法保护及媒体监督方面的状况

(一)国外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二)国外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媒体监督

国外的传媒业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有比较规范严格的行为规范,如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实施的新闻界行为准则等,规定如果媒体报道涉及或其他有关人员、机构违法披露、泄露儿童有关信息的,可构成藐视法庭罪[4]。如德国制定的广播电视与电信媒体中人格尊严保护与少年保护国家合同等。网络信息时代,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数据资料及网络隐私权保护并进行专门立法。1973年瑞典率先颁布《瑞典数据法》,此后英国出台《数据保护法》,联邦德国颁布《联邦资护法》,日本颁布《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美国通过了《信息自由法》、《儿童在线网络隐私保护法》,法国制定了《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84年《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之跨国流动指南》,欧盟于1995年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及1997年制定《电信事业个人数据处理及隐私权保护》[5]。这些对网络媒体的法规内容详细,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国外新闻媒体行业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方面的完善法规,使得他们的媒体在监督过程中泄漏隐私权的现象较少。

三、对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护

将未成年人隐私权列入宪法保护范围;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法,将未成年人按年龄划分为不同阶段[6],规定各阶段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主要内容,明确侵犯各阶段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责任范围及法律惩处措施,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通过判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判例制度在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承认,但有类似的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因此是可行的[7]。

(二)完善行业法规,加强新闻媒体的行业自律

加强新闻媒体采编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思想教育,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以法律精神、法治原则及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把握好事件披露的尺度,避免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制定细化、规范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行业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行为准则,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论是受害者、证人还是被告,新闻报道不应披露其姓名身份,也不得发表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材料等。

(三)健全机制,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侵权行为的监督

强化检察院的监督职能,监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在侦查、、审理过程中适用程序是否合法、有无泄漏未成年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对发生的侵权行为立案调查、实施法律或纪律追究。强化媒体的监督责任,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对出现泄漏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跟踪报道,督促责任追究;主流媒体应监督和制约其他媒体,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新闻,应积极发声引导,遏制事态扩展。建立新闻媒体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司法机关和媒体主管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情况,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案事件,应立即启动责任倒查机制,相互监督,一查到底。

(四)强化法律责任,对未成年人隐私侵权行为从严惩处

将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行为入刑。许多国家将泄漏他人秘密的行为归入侵犯秘密罪[8],我国刑法中也设置了“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泄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适用“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违法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办案机构、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也应承担刑法规定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四、结论

一、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主要是来自《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只是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等,并赋予了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的权利,但没有规定监督监护的机关,这种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保护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根本原因有多种:一是因离异等造成的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二是因务工形成的农村的留守儿童;三是城市中外来员工的子女;四是流浪儿童;五是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而监护没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根源就在于我国监督监护制度没有建立,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将未成年人纳入,因此要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就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监护机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将未成年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进而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法律制度。

1、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改善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世界各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经验告诉我们,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承担监督监护的职责比由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好。应建立监督监护机构,有效监督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使监护人履行其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建议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监护监督机构的权利义务,使监督监护机构确保辖区内每一个未成年人处于有效监护之中,确保每位缺失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得到社会的及时救助,并使他们重新处于有效的监护之中。转贴于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未成年人特别是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生活保障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3、健全监督监护法律制度

其次,应以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明确赋予监护人的法定权利,对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特别是父母给予重罚,甚至处以刑罚,改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仅侧重规定监护人责任而没有充分赋予其权利,特别是对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无法予以有力惩处的现状。

2015年以来,鞍山市工商局市场分局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为未成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健全队伍,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局党组高度重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成立由分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要求全局干部职工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把关心青少年成长、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志愿者服务队,结合党员干部进社区和进村定点扶贫等时机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帮助6个家庭的未成年人解决生活困难和现实思想问题。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制意识。采取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举办宣传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近几年,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5.15”政务公开日等时机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11次,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特别是家长和青少年展示假冒伪劣商品,教他们识别假冒伪劣商品,讲解投诉的流程,提高了家长及青少年依法维权意识。

20__年至20__年以来,__区检察院共受理了各类刑事案件3255件4809人,涉及的罪名分布较广,共有81个罪名,其中有被害人的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以盗窃、故意伤害、抢劫、诈骗等罪名为主的共计29个罪名,涉及的案件数为2634件。有被害人的案件占受理的总案件数的80.83%。

被害人为女性的有129件179人;被害人为老年人(以60周岁以上)的有12件15人。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占到有被害人的案件总数的11.8%,可见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的紧迫性。

二、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特点:

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伤害等罪名上,这三个罪名就占到了总数的66%,主要是侵财性犯罪,尤其是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这一段正好处于保护的真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身体发育还不成熟,再加上现在生活好了,家长一般都会给孩子们买手机、mp3等贵重物品,这样一来,就给了那些心怀叵测的人可乘之机,他们正是抓住了未成年人抵抗能力较弱,保护自己的意识薄弱的特点,对他们进行侵害,劫取财物。针对未成年女童的侵害也不可小视,犯罪分子主要抓住这些家长疏于防范,利用父母上班、外出,而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之机,用一些“小恩小惠”接近被害人,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对她们实施猥亵、等犯罪行为。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绝大多数时候,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的伤害远远比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主要表现为无法克服的恐惧、焦虑、抑郁、羞耻或者不信任等感受,长此以往,造成他们不愿意与人交往、接触,性格也由此变得孤僻和封闭,严重的会出现精神萎靡、举止失常、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成绩也可能由此下降等等。

三、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四、措施设想

应该仅仅把目光投放在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上,对那些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最深的被害人应该投入更大的精力,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实现。

针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利益保护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应该与侦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一起协商,研究并制定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询问规则、着装规范、警车警灯使用等规则,使得具体操作有章可循,避免出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再次伤害。

一、明确指导思想,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机制

长期以来,我们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全镇的核心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综治办等部门的自身优势,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年,根据人动情况,成立了**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帮护工程”领导小组。今年以来,领导小组实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季度通报制度,不仅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还群策群力积极探讨社会闲散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工作等重点课题,为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明确了思路。

二、深入调查研究,全方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首要前提就是加强对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状况的了解,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因素和新规律,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本地实际的工作思路,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并实施了科学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从而较好地保持了社会环境的持续稳定和全镇经济的健康迅速发展。今年来,我们通过定期深入基层单位,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对我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掌握了第一手资料。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今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城区发案比例较大;侵财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暴力犯罪情况突出等五大特点。

**年,针对**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趋势,我们积极寻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的有效途径,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制定了以管理和教育社区闲散未成年人为目的的“**镇未成年人社区关爱计划”。首批向社会公开招募了离退休党务(政法、教育)工作者、大学生等有志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员**名,在社区对无业闲散未成年人、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等社区弱势、边缘未成年人群体进行帮扶和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实现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三、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氛围

在学校,我们长期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扎实推选中小学校聘任法制副校长制度。广泛开展“法制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未成年人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还采取法律人士授课、录像观摩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我们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的同时,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今年,我们不仅深入开展好18岁成人教育、读书计划等活动,还尝试在各中小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及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认真做好“学困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不让他们成为学校、家长和社会“三不管”的闲散人员,防患于未然,将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同时,我们还坚持把提高家长素质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基础来抓,深入各村、社区和学生家庭,开展家长学校、培训班,帮助家长明确教育子女的责任和方法,建立“科学育人、文明教子”的新观念;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清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倡树新风正气。

THE END
1.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法律知识《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明文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吴小丽毒打马珍并故意让她挨饿,已经构成对未成年人的虐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吴小丽还侵犯了小马珍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11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http://m.110.com/flzs/642828.html
2.未成年人保护法精选案例小故事(64页)未成年人保护法精选案例小故事.doc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小故事 【篇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小故事】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范文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 1 吴凯与朱超是寄宿制小学曙光学校一年级( 1)班的学生,在同一宿 舍住宿。 2009 年 12 月 17 日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0830/8124007027002137.shtm
3.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精选6篇)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精选6篇) 1追根溯源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 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https://www.360wenmi.com/f/files1t9q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