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2019年以来审结的4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唤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构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保障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近年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各项措施,通过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1.何某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采取诱骗、劫持等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拘禁,后强奸并强迫其卖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某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何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何某死刑。何某已于2019年7月24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强迫卖淫,隐蔽性高,危害性大。对此类案件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
本案警示公众,一定要加强网络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网络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切实履行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空间的法律义务;学校、老师、家庭、家长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法律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2.郭某某利用教师身份性侵学生案
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某小学班主任之机,在其办公室内、学校图书室、心理咨询室等场所内对本班学生陈某某(时年8岁)实施猥亵、奸淫。
教师性侵学生,严重挑战社会伦理,玷污人民教师的崇高形象,给幼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应当严厉打击,从严惩处。
本案警示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强教师队伍的监督管理,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仅学高,更要身正;要强化校园安全建设,堵塞安全漏洞;同时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性知识普及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
本案的裁判法院从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发,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零容忍”的态度,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适用从业禁止,有效防止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再进行此类侵害幼女的犯罪。
3.刘某某利用网络拐骗幼女并强奸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拐骗并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4.乔某利用网络伪装身份强制猥亵、强奸未成年少女案
(1)强制猥亵的事实
(2)强奸的事实
被告人乔某使用网名“轩子”将毛某某面部打马赛克的裸照发送到毛某某所在学校学生群中,吸引该校学生李某甲注意并取得联系,乔某唆使李某甲再找两名男子,与毛某某共同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又以传播裸照和性爱视频胁迫毛某某同意。李某甲联系其同学李某乙(17周岁)、陈某某(17周岁)轮流与毛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采用胁迫手段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后,唆使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轮奸被害人,其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四被告人性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以乔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也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强奸猥亵妇女的恶性案件。本案被告人乔某利用网络虚拟的世界,以及未成年女学生涉世不深的特点,引诱其陷入早已设下的圈套,又利用被害人害怕裸体照片被公开的心理,胁迫提出各种要求,令被害人言听计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未成年人对于人生、爱情、婚姻的认识还处于懵懂阶段,未成年女学生与社会上的人员交往,容易被骗、被利用。本案警示公众,特别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学生:网络交友一定要谨慎,遇到胁迫的时候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寻求家人、老师、朋友的帮助,或者直接报警。
本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李某甲等,均系在校学生,当得知女同学受人胁迫后,抱着占便宜的心态与其发生性关系,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案警示在校学生要学法知法,守住法律底线;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要友爱互助,切莫趁人之危,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