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安全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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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道路通行权的概念是随着机动车的问世、道路的现代化以及交通流量的增大而产生的。在马车时代,调整兽力车、人力车以及行人矛盾的原则是相互礼让,这个原则当时之所以奏效,主要原因在于非机动车速度较慢,容易控制,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停车或者避让。加之那时道路处于原始状态,交通流量不大,既没有交通标志也没有交通法规,所以只要大家相互让一让,便可有效防止碰撞事故。如今,相互礼让已无法继续适应现代化道路交通的需要,交通流量的扩大以及速度的提升,都要求使用道路的车辆以及行人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在防止碰撞事故的同时,还可避免不必要的停车、慢行或者让行。因为,现代化车辆的速度以及保障其高速行驶的道路都不允许再像马车时代那样走走停停,疾驰的汽车,也并非如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地启动或者停止。以普通小汽车100公里的时速计算,车辆每秒钟的前进距离可达三十米左右,即使在时速减半的街区道路,每秒钟的前进速度仍然可达十五米左右。

由于自重和惯性的影响,载重大卡车则需要更长的停车距离。由此可见,要实现道路交通高效、有序、安全的目标,必须要改变现状,治标治本,综合治理。做为道路交通的一项基本权利——道路通行权,正是达到上述目标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之一。

1道路通行权的概念界定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道路通行权的研究较多,但国内法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义。在我国,道路通行权通常被称作路权。“路权”是用法理学方法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产物。尽管“路权”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并且还是一个颇受争议的提法,在现行交通安全法规中尚没有对路权的明确定义。

1.1国内外有代表性的道路通行权的定义

1.1.1美、英等国的定义

道路通行权的概念,世界各国都有研究和探讨。Wikipedia百科全书给出美国的道路通行权(right—of—way)的表述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处的优先权。车辆必须避让有优先权的行人和有优先权的其他通行车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它必须在对自身和他人的通行情况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以一种合理的形式进行实施。例如在交叉口处,它是一名驾驶员在其他驾驶员之前通过该交叉口的权利。

还有一种定义认为:人们沿某一固定通道穿越他人土地的特殊权益。在这一定义中,“人们”指公众或个人;“固定通道”指人们穿越他人土地时的限定路径,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越的界线;“他人土地”指的是业主具有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等有关权益;“特殊权益”指的是为了特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某种受到限定的特权,这种权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特定目的”可以是公众的或者是个人的。

英国对道路通行权的表述是“公众允许在路面上沿着线路通行的权利”。这种道路通行权的表述决定了几种道路的类型:步行道、马行道(非机动车道)、无限制性道路和限制性道路。

1.1.2我国台湾地区的定义

我国学界通常认为,道路通行权是车辆及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或行走的优先权利。即车与车、车与人(包括非机动车,下同)相会时,谁先行,谁要等。按照规则应当先行者,即拥有道路通行权,而没有道路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则应等有道路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通过之后方可通行。道路通行权包含了绝对道路通行权、相对道路通行权和优先道路通行权三个方面。总体上,我国对道路通行权的定义还不明晰,尚待深入研究。

我国1988年3月由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对道路通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通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车辆、行人根据道的划分,按交通法规规定属于谁的路就由谁走,这就是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法定通行道路的权利。

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道路通行权又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笔者认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通行权的表述有所弱化,只是强调了车辆、行人分道通行,没有体现出各行其道的必要性。

上述文献资料,对于道路通行权的定义并不十分清晰,因而导致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也相应的不足,影响到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进行重新认识。

1.2道路通行权的概念

笔者认为道路通行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具体阐述如下:

1.2.1广义的道路通行权

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动中,广义的道路通行权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对道路的使用权。广义的道路通行权可以划分为通行权、先行权和占用权三种。

(2)先行权是指享有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优先通行的权利。例如,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享有先行权。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在窄路或狭桥会车有困难的,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在行驶途中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等等。

通行权与先行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转化,是道路通行权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先行权所要解决的是车辆、行人在道路上相遇时让行的问题。先行权以通行权为前提,只有享有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才可能享有先行权。没有通行权,就不可能有先行权;享有通行权,也不一定就享有先行权。只有在交通法规设定的情况下,车辆或行人才享有先行权。

1.2.2狭义的道路通行权

2道路通行权的法律性质

2.1道路通行权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通行权利与通行义务关系

道路通行权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交通参与者,客体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交通参与者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或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时,所拥有的每一项权利都与他们履行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是不可分离的。通行义务,专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从事交通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时候,依法所应当履行的不得非法侵害他人道路通行权和注意交通安全、回避交通危险的法律义务。因此,道路通行权是交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2道路通行权的法律纠纷主要是侵权

违反道路通行权和交通违章的行为都是侵害他人合法交通权益的行为。违反道路通行权是指违反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的行为,交通违章是指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各行其道原则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各自的道路部分内通行,如果随意进入其他道路部分,就是对该道路内车辆、行人交通权益的侵犯,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侵权者承担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这里的“侵权者”是相对道路通行权而言,“承担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是相对交通法规而言。因此,侵权是道路通行权的法律特征。

2.3道路通行权是交通法规的法学范畴

道路通行权在交通法规规范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在交通管理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是应当指出,道路通行权既不等同于交通法规规范,又不等同于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它是长期以来人们在交通管理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共识,并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对交通管理立法和执法的发展和完善起着明显的推动和支配作用。道路通行权的这一特征表明,道路通行权是交通法规的法学范畴。

2.4道路通行权是交通主体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准则

道路通行权的内容丰富,它是诸多道路交通管理基本原则和诸多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基本原则的综合体现,它从不同层次涉及到交通违章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此道路通行权体了交通主体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准则。

2.5道路通行权对交通行为具有预测和评价的作用

道路通行权体现了交通法规对交通参与者进行道路交通活动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基本要求,人们可以以交通法规为依据,以道路通行权为方法,来衡量判断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用交通法规和道路通行权的预测和评价作用去指导或规范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为。道路通行权的评价作用还体现在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之中,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不仅具有定性作用,而且具有定量作用。

农忙季节即将来临。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物占道,不仅严重阻塞交通、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直接影响我区交通运输环境和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农村公路条例》、《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全区关于农业结构调整、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保障全区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物占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交通法制观念。各街镇要采取刷写标语、挂横幅、组织宣传车和充分利用媒体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办法,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堆物占道、焚烧秸秆的自觉性,增强交通法制观念,自觉养成爱路、护路、守法意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三、突出重点,加强管理。各街镇要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公路尤其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点县、乡、村公路的管理,对重点路段实行重点管理,组织专人负责辖区路段的制止、清障工作,加大巡查处罚力度。要重点做到:一是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二是严禁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物作业、焚烧秸杆,无积肥造肥占用道路;三是严禁在公路上占道经营,堵塞公路边沟,确保辖区内公路安全畅通。同时,各街镇要为群众合理安排打场晒粮场所,提倡机械收割、秸杆还田,有效防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焚烧秸秆等现象的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河东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和深化我区畅通工程工作,全面提高我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有效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建设平安河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出发点,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率先实现现代化为奋斗目标,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交通综合协调部门职能作用和公安建设部门的主力军作用,重点解决城市交通的堵点、乱点、事故黑点等突出问题,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群众交通文明素质,为我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2005年河东区确定在全区普遍开展畅通工程活动。总体工作目标是:构筑起社会化的城市交通文明建设和实施畅通工程的工作框架。进一步加大交通管理软、硬件投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改革城市交通勤务工作,建立科学、高效、文明的交通管理勤务模式,提高城市交通组织、指挥、疏导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全方位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构建畅通、快捷、安全、环保的绿色交通系统。达到B类城市三等管理水平。

三、评价项目

2005年评价围绕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设施齐全有效等方面的要求,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05年版)为主要依据。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与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附加指标适用于对应类城市。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和效果。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创建目标,要按照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及畅通工程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完善城区各类交通设施,搞好城市综合执法活动,共同整治维护城区交通秩序,达到预定的创建目标。

(二)初评阶段

各部门根据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做好自评工作,自评结果和自评的文字材料于2005年7月5日前报送到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评和省级评价验收。

(三)总结阶段(2005年10月-12月底)

根据检查结果和各单位全年的创建活动,对实施畅通工程效果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工作措施,解决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畅通工程作为形象工程、系统工程、民心工程来抓,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形成公安、建设、宣传、规划、教育、交通、环保、工商、广电、安全等多个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抓好畅通工程。

(二)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的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和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及时报道实施畅通工程的情况及效果,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活动,使交通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的意识。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任务再分解,加强量化考核。结合本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城市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畅通工程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再分解,逐一落实。要精心部署,量化考核,抓好落实,及时纠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各单位要把交通管理科技化工作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要以提高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交通管理示范城镇建设为突破口,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加大科技和设施投入,科学调整交通流量,提高管理效率。要将近期的工作措施同长远的工作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加快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要认真抓好驾驶员信息卡发放工作,确保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落实。

(六)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确保畅通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动,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努力减少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的整体水平,推动实施畅通工程,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六、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宣传、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工商、安监、综治办、文明办、人保公司、人寿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

一、宣传学习《意见》情况

加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对《意见》的学习,不断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以单位自身特点抓好《意见》宣传,利用横幅标语、车载广播等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五进”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多形式开展对二轮营运摩的司机的培训教育。一是积极配合公安交管大队对摩托车驾驶人的培训工作,凡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摩的司机,一律不予办理营运证等手续;二是举办了一起摩的司机岗前培训班,学习《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三是邀请政法、综治、公安等部门领导授课,举办治安培训班,教授摩的司机如何做好“义务治安员”工作。

二、贯彻落实《意见》情况

三、推动贯彻落实《意见》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识,提高中学生的现代交通文明素质,使我们从小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行为,提高中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伤亡事故,保证祖国花朵健康成长,再次举办了天

津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征文活动。我作为一名中学生想先对其进行分析一下。*市1.城市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更新,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的城市规划主要是土地利用

规划,城市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相互结合、相互反馈做得不够。交通研究的着眼点主要放在道路网络上,对影响交通发展的政策因素考虑不足,造成在规划实施中对于政策的变化无所适应,规划

缺乏应有的弹性和应变能力。2.道路容量不足虽然道路建设不断增加,但交通拥挤没有明显缓解,道路容量仍然不足,主要原因是车辆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道路建设增长的速度,道路拥挤,交通秩

序混乱,道路建设速度跟不上机动车车辆增加的速度,城区缺少停车场,其问题主要存在于太平路拥挤上。3.公交站牌位置不当及损坏后的维修,公交车车次不均因为*市是直辖市发展公交较早,

经过几次改革后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还是有一些较隐蔽或人少地区有一些较老的站牌,还有一些站牌受到人为或非人为的破坏后没有及时的维修,都会使司机犯迷糊,这也给经常出行的人们带来了许

多不便。4.停车场严重不足近年来,由于私家车的迅猛发展,这给城区带来了很大麻烦,尤其体现在夜晚停车上。居我了解到目前为止城区还没有一个停车场,一些私家车要么直接停在路边,要么停

在小区里面。细心的人就会发现夜幕降临之后,气象台路、友谊路等路边停满了车子,致使本来就小的可怜的道路变的更加狭窄,这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交通发展的对策措施为迎接即将到来

的机动化挑战,解决我县交通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满足城市新世纪发展和居民高水平出行需求的需要,实现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我县交通发展的相应对策措施应重视以下几点:1.我国城市机动

化刚刚起步,建立一种合理控制交通需求的发展战略,这对于城区今后的繁荣和发展,防止交通拥挤、环境污染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选择。2.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增开公交线路,适度发展小汽

车交通,合理引导自行车交通发展,控制发展摩托车交通,严格禁止燃油助力车。3.城市货运交通全部实现汽车化,严禁其它货运工具在市区内销售和行驶。货运汽车应向大型化和小型化以及集装箱

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5.自行车到目前为止仍为我县城区主要出行工具,因此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突出问题就是学校的上学和放

学,每天实验中学和新华中学等一放学城区交通事故的概率就明显提高,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学生们在街道上飙车、齐头并进……视交通法规于不顾,更视生命于不顾。所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是

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我代表县人民政府,把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简要汇报:

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已经正式实施。这“一法一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的惩戒。“一法一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规范、制约和指导作用。

一、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

县政府十分重视“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摆上了重要位置,做到了学习、宣传、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行动。切实保证了“一法一例”在县域内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一法一例”贯彻实施的领导。县政府及道路交通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一法一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都专门成立“一法一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主管副局长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详细的安排和部署,都把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

三是举办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为了使“一法一例”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所了解,更好地服务于群众和服务于社会,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发宣传单、挂过街横幅、设咨询台、组织秧歌队、电视领导讲话和“一法一例”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层面广泛宣传“一法一例”,扩大“一法一例”的宣传覆盖面,使之逐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全县共出动宣传车12台次,印发传单20000多份,悬挂过街横幅20多条,发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专题电视讲座5次,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学习宣传形式,极地大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自觉性,更加明确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意识。

(二)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一法一例”的贯彻执行。

半年来,县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好“一法一例”,主要加强了四项工作:

一是开展了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为了深入落实“一法一例”,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重要作用,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按照“一法一例”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在开展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中,重点注重了“一法一例”在执法过程中的实际应用,通过实际执法来提高执法人员对“一法一例”的理解和运用,通过实际执法来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

二是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一法一例”颁布后,我们按“一法一例”的规定,对全县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对执法主体进行了重新登记。把原来由农机部门管理的农用运输车辆移交由公安交通部门管理。为正确贯彻实施“一法一例”,我们对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了整顿,要求各部门选调事业心强、素质高的人员从事道路道路交通执法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对执法人员进行了“一法一例”重点培训,对考试合格者发放了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保证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都能按照“一法一例”规定依法行政。并经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建立完善内外监督机制,举办各类培训班,加深对“一法一例”的学习理解,剖析典型案例,使执法队伍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同时,注重发挥案审机构作用,杜绝了执法随意性,案件审理做到规范有序,程序合法,从而保证了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

三是强化路政管理和道路养护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道路交通标志。半年来,共投资20000多元,新增设路牌4个,做到了县内国、省干线、县、乡公路道路标志齐全,设置醒目。拆除公路控制区内围墙2处,木板房两所,马路工厂2个,清除路边柴草垛12处,制止公路打场晒粮5起、擅自开通路口3起,侵路经商18起,确保了道路畅通无阻。半年来,共投资60多万元,对道路进行了养护,补坑糟5071处,9400平方米,处理翻浆路段21处,385平方米,小修路段12处,1500平方米,清理路边垃圾8000立方米,平整平交道口13处,270平方米,基本达到了路路平坦,条条畅通,为交通运输提供了良好的通行环境。

四是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按照“一法一例”的要求,我们积极加强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消除各类隐患,制止道路运输违章行为,保证运输安全。对营运车辆实行四不准:车辆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准参加营运;没有上岗证的司乘人员不准上车;超员超限车辆不准出站出场;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进站上车;在客运站设立了“三品”检查站,配备了“三品”检查员,进行严格检查,较好地预防了爆炸事件的发生。对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进行了严格管控,对手续不全和违章上路的车辆,坚决进行了查处。半年来,共查处5台次违章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纠正了违章运送,减少了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中存在问题

半年来,我们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各职能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宣传方面仍存在死角死面;二是具体贯彻实施时,有个别执法人员对“一法一例”理解的还不够透彻,有时运用法律条文不够准确;三是对重大违法案件打击力度不够;四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等。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抓好对“一法一例”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一法一例”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

一是继续加大学习、宣传“一法一例”工作力度。要抓住有利时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采取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方法,重点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用,经常播放“一法一例”方面的知识讲座、新闻采访、重点案例跟踪调查等节目,努力扩大学习、宣传“一法一例”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农机等执法主体的作用,走部门联合办案的路子,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更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关键词:乡村生态旅游;路径隐患;建议

里耶镇位于湖南省武陵山腹地,湘、鄂、川、黔四省在此交界,隶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在土家语里是开拓这片土地的意思。里耶逢农历一、四、七为赶集日,四省边区人民在此赶集,这里有神奇的自然风光和奇特的民族风情,是乡村生态旅游地的最佳去处,但这里的基础设施落后、交通工具主要是农用车,安全隐患较多。

一、四省边区乡村生态旅游的路径安全隐患分析

1.道路通行条件、基础设施滞后。西部大开发、新农村建设、“三农”政策的落实,四省边区农村基本上通了公路,农村公路网已逐步形成,但这些公路90%以上都是毛路(简易公路),坑坑洼洼,弯多路急,无安全警示牌,遇下雨天,稍有不慎,就有翻车的危险。四省边区山高路远,有些公路建在崇山峻岭之间,清晨雾气严重,最多能看到50米远,但老百姓赶集都想最早到里耶,占个有利位置进行农副产品交易,驾驶员因利益驱使也想多跑几趟,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脑后,强行上路者较多。旅游目的地也无明显的标志牌,旅游者靠询问的方式到达,目的地也无规划,卫生条件差,牲畜粪便到处可见。

2.农用车非法载客现象突出。四省边区因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农村公交一下子难以形成,而农用车对于买车者和坐车者都经济实惠,因此农用车成了四省边区农民朋友乘坐的主要交通工具,而旅游者有些地方也不得已乘坐此车,安全无保障。

3.套牌、假牌、无证无牌车辆较多。在里耶赶集日,笔者看到,套牌、假牌、无牌车辆到处停放。四省边区车主自认为处于“金三角”位置,多数手续不怎么齐全。如果湖南抓交通整治,车主就跑湖北;如果湖北抓交通整治,车主就跑四川;有的车主只跑村级路,不进城。多数司机存在侥幸心理,不办证、不上户,更谈不上培训,自认为会开车就上路,能躲则躲,能藏则藏,造成四省边区套牌、假牌、无证无牌等混乱局面。

4.驾驶员素养差。由于四省边区特殊的地理位置,驾证获取渠道呈多元化趋势,有的司机故意异地办理,有的甚至哪里便宜哪里好办就在哪儿办理。四省边区交警部门又因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无形中展开了市场利益的争夺战,培训宣传工作不是很到位,导致驾驶员素质低下,交通法规意识淡薄,因此违章违规或肇事逃逸现象时有发生。

四省边区人民豪爽,遇到亲戚朋友就坐下来喝几杯酒以示友好,驾驶员也不例外。个别驾驶员自认为少喝点没什么事,把亲戚朋友人民的生命置于脑后,笔者几次听到个别司机喝酒时说什么“喝酒后我的车还开得好一点”等豪言壮语。

5.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由于四省边区线长面广,隐患较多,个别乡镇搞一次道路交通整治,驾驶员就玩起了“躲猫猫”,治标没治本。

笔者经过实地调查,四省边区交警部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不是很到位,以里耶镇为例,里耶交警中队正式工作人员仅仅3人,而他们管辖区域是龙山县里耶镇(岩冲乡、八面乡、长潭乡)、内溪乡、贾市乡、隆头乡、苗市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四省边区交警部门一个共同特点是:城里交警不愿到乡下来,乡下交警又只想往城里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无形中成为盲区。

二、搞好四省边区乡村生态旅游路径的对策建议

1.建立协调机制。四省边区应公安部牵头,把四省边区交通部门召集拢来共同制定管理目标、实施方案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笔者认为,首先要完善上层机构设置,搞好边区县交通局的工作,强化交警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召集公路、交警、城建、农机等部门召开安全协调会,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形成边区道路交通齐抓共管的局面;其次是夯实基础,各乡镇安监、农机、交警等部门应加大编制和经费投入,当地派出所协助,有序管理;三是统一证、照等手续办理的价格,实行户籍在哪就在哪办理的原则,避免办证混乱局面,也便于交警部门的管理。

2.成立农村交警支队,进行社会化管理。四省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延伸拓展至农村,应在各村道主要路口成立农村交警支队,聘请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做交通协管员,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农用车数量及驾驶员进行摸底,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设立举报箱,对未办证、报废车辆上路、肇事逃逸等举报属实者有奖,加大社会化监管力度,把安全隐患在源头上就予以扼杀。

3.添置检测设备,严查洒后驾车。四省边区车辆检测设备不是很齐全,多数还是沿用80年代中期的老产品,办事效率低下。我建议购置新世纪的高科技产品,如酒精测试仪、雷达测速仪、对讲机等,检测司机驾驶员是否饮酒,是否超速行驶等,并进行重拳打击。

4.搞好固定执勤和流动执勤。针对四省边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驾驶员普遍“躲猫猫”的侥幸心态,边区乡镇应进行固定执勤和流动执勤的混合运用,点线结合,不定时不定点地进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农用车非法载客。

5.创新宣传模式。笔者经过实地考察,认为四省边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应根据乡村的特点、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分时段、分地域,有重点地策划宣传活动,如编唱土家山歌、利用苗家挂图等形式,寓教于乐,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到位,提高边区农民朋友的交通法制意识。

三、结语

四省边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艰巨任务,线长面广,单靠有限的交警力量是难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只要农民朋友自觉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提高防范意识,随时注意安全,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徐鑫.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及预防对策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3,(11).

[2]赵嫣燕.多措并举创新机制[J].今日中国论坛,2014,(1).

[3]郑安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比较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5,(2).

现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交强险”)在争论中诞生,在争议中成长。保费高、保障低、投保率低、纠纷多、理赔难……,近5年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这一制度还没有健康运行。可以说,交强险有一堆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提高保障程度、加快理赔速度、提高投保率等,但最为基础的、本源意义上的问题是目标定位模糊、冲突和模式选择混乱。对于交强险而言,目标定位是灵魂主线、模式选择是基本框架,二者是交强险具体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但令人不无遗憾的是,恰恰是这两个应当首先解决好的基础性问题,不仅存在严重问题,而且至今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一、交强险的目标定位检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1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交强险的目标,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强险作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措施之一进行规定却是不争的事实①。因此,可以将交强险的目标确定为“保障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如此规定的主要问题有:

(一)核心目标不清

(二)目标之间相互冲突

首先,虽然《交强险条例》没有规定快速救济事故受害人这一交强险应当规定的基本目标,但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关于强制保险基本框架的设计来看②,其“不问过失”就让保险公司赔偿的规定已经明显体现出了快速救济事故受害人的立法目的。但是,这一为了快速救济事故受害人的“不问过失”赔偿制度设计,必然导致行为人注意程度的降低,从而伤害交通安全目标。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将财产损失也纳入了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即轻微事故的损害直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不考虑事故当事人的过失,从而加速交通事故的处理。显然,这一规定既不能与交通安全目标共存,也会伤及事故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保障程度。因为,保障财产损失就意味着挤占本来就不高的人身损害保障份额。同时,将财产损失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直接影响投保人的保费负担、投保率,最终损及交强险保障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基本功能。在这个意义上,交强险的保障受害人目标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目标也是不能共容的。

(三)目标很难实现

二、交强险的模式选择反思

中国究竟应当采纳何种强制保险模式这是一个至今未引起立法者、学术界和实务界足够重视的尚未破解的根本性问题。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修改,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均未有关于强制保险模式这一基础性问题的讨论。

(一)现行制度分析

(二)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现行立法在强制保险模式选择方面的最大问题莫过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内部规定之间的矛盾,以及《交强险条例》与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的冲突。这些矛盾、冲突是现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乃至机动车侵权责任制度的问题之源。如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强制保险模式选择,自无规定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机动车侵权责任的必要。但是,《交强险条例》向责任保险模式的彻底回归则造成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侵权责任缺失的严重问题。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来看,其第76条关于强制保险的规定显然不是深思熟虑、理性选择的结果①。

四、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目标与模式的重建、重构

(一)以给受害人提供快速、基本保障为宗旨

(二)以与严格责任相结合的强制责任保险为基本框架

“很明显,对一种体制而非另外一种体制的选择受制于基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3]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模式的选择也应当以此思路进行讨论。

1.无过失保险模式不适合中国

无过失保险包括美国的局部无过失和加拿大魁北克的纯粹无过失两种模式。可以说,中国目前实施美国式或加拿大魁北克式的无过失保险的条件尚不具备。

其次,实行无过失保险是否会降低驾驶人的注意程度,从而导致更多的交通事故,这在发达国家的研究中尚未有定论。不过,之所以有争论,并不是因为无过失保险本身不会影响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程度,而是真正影响事故发生的变量很多,如道路交通规则的完备程度、交通执法的状况、道路建设情况、人们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况,以及违反交通法规的刑事、行政处罚等等,不一而足。其中一个变量的变化不会导致结果剧烈变化。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由于在推行无过失保险时,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道路交通规则已经十分完备,交通执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已经成为普通百姓的惯行①,违反交通法规的刑事行政处罚等也相当严厉……。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实行无过失保险后,并未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明显变化。然而,在我国影响交通事故发生率的诸多因素中,交通执法、百姓守法、交通规则的完备程度、道路交通状况等都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而且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过失驾驶人的高额赔偿责任负担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实行无过失保险制度,且其他变量不发生变化,必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急剧上涨。

第三,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推行无过失保险的历史阶段来看,其一般是在与侵权责任机制结合的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十分发达,强制保险保障范围需要扩大的情况下开始建立无过失保险制度的。与这些背景不同的是,我国目前国民经济仍然发展程度不高,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强制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仍严格限定在车外第三人(连乘客尚未纳入)。在这种情况下,强制保险的目标只能是为交通事故第三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此时推行强制机动车主为自己购买无过失保险显然条件不具备,且无正当性可言。无过失保险将投保人也纳入了保险保障的范围,这不仅会增加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而且有过度干预投保人行使财产权之嫌,因为不应当强制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伤害保险。尤其是在中国机动车投保人保费负担能力十分有限、多年强制保险负担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更应当考虑这一问题。

2.中国应当选择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首先,选择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符合中国的法律传统和保险实践。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主要沿袭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的传统,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和实践也不例外。自从改革开放之初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到《交强险条例》,都坚持了与侵权责任相结合的强制责任保险模式。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有特别之处,但这一规定并没有被认真执行过。与此相反,强制无过失保险不仅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十分陌生,学界也并不熟悉。

其次,强制责任保险不将被保险人纳入保障范围,因而可以降低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同时,强制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结合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这在目前中国投保人保费负担能力不高、受害人急需基本保障、整个社会诚信状况不好的现实情况下是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②。

第三,各国强制责任保险的运行实践已充分表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通过赋予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预付金请求权及限制保险公司解除或终止合同权利、抗辩事由等而达到保护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目的。

最后,从保险实践和保险行业的发展来讲,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不仅有相当的基础,而且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当然,必须再次重申的是,我们反对中国实行无过失保险,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应当规定以侵权人过错为基础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际上,机动车普及的过程就是机动车责任严格化和保险强制化的过程。不仅大陆法系各国对机动车事故一般实行严格责任,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机动车事故侵权责任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要严格得多。[9]而且,责任的严格化是保险强制化的基础,保险强制化又促进了责任严格化。目前保险公司主张建立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没有理论基础,同时也与强制保险的发展趋势相背。至于无过错即无责任的主张是过错责任神圣化的错误认识,严格责任在现代新型侵权类型中的主导地位是不可否认的。因此,中国应当建立与严格责任相结合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3.如何看待混合保险模式

无过失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是两种不同的强制保险模式,世界各国、各地区所推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基本可以归为无过失保险或强制责任保险中的一种。但是,在选择了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的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却融合了无过失保险的思想。虽然这种融合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麻烦,但实践效果还是比较理想。这是否意味着我国也可以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呢从世界各国、各地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发展来看,无过失保险补偿应该是一种趋势。不仅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实行了纯粹无过失保险机制,而且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纯粹无过失保险的立法努力始终没有停止。由于无过失保险确实具有减少复杂赔偿关系和诉讼、快速救济受害人等优势,所以即使采纳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也借鉴了无过失保险的一些有益做法,以加强受害人的保障。因此,未来中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也不应忽视这一强制保险立法趋势。但是,就中国目前而言,首要的工作是完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而非急于向无过失保险方向迈进。主要理由是:

第一,无论是理论界、司法及保险等实务界,还是普通民众,对于无过失保险机制本身并不了解,这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修正过程,以及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争论、司法实践的混乱等很容易看出来。正是因为立法者不了解,才会出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及修正过程中对第76条强制保险规定的无意见和第76条规定的重大缺陷和逻辑混乱;正是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才会出现将第76条强制保险的规定理解为无过失责任保险的错误,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的争论和混乱;正是由于不了解,导致这一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制度竟连普通民众的理解与支持都得不到……。因此,中国目前不具备吸收无过失保险立法经验的适宜环境。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实际上就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产物,其结合了强制责任保险的无过失保险设计并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交强险条例》更是彻底背叛了无过失保险规定,完全回到了强制责任保险模式①。因此,目前我们的任务是重建真正意义上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而不是追求比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更高的目标,否则其效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没有真正解决在立法之初就应当解决的强制保险模式定位这一根本性问题。而且,正是由于强制保险模式定位的模糊和不合理,造成了一些本不该发生的争论、质疑。从中国的法律传统、投保人负担能力、保险业的发展现状等方面看,无过失保险不适合中国,中国应当选择强制责任保险机制。

(三)尽快修改现行法律法规

1.再次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颁布之后,其第76条已于2007年修正过一次,但这次修正并没有对强制保险的规定作出实质性修改。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则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基础上,对机动车侵权责任进行了补充规定。因此,交强险目标定位和保险模式选择方面问题的解决还得通过再次启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程序方可完成。建议将第76条修正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机动车保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外。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的除被保险人之外的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给予赔偿。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不得以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追偿。强制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之外的人身损害,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酌情减轻机动车保有人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机动车保有人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专项整治,宣传率先,打击结合,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市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也不断的增多,给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2003年8月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的职能部门开展取缔摩托车从事营运的整治活动。针对摩托车流动性大、灵活、取证困难、部分群众不能理解,***在工作中采取了针对不同特点、逐步纠正的方法。在路面巡查勤务中,对摩托车在市区人群流动性大的地点进行巡回检查,给利用摩托车从事营运者造成一种整治的氛围,同时在一些主干路段定点守候,对从事营运的摩托车驾驶员依法进行处罚,对乘坐的群众进行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摩的”载客的危害性,理解和支持整治工作,配合做好询问笔录,有效减少取证的难度,达到了整治工作的效果,同时也教育了广大群众,使其自觉地拒乘非法营运的摩托车,消除了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改善了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使客运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

二、预防事故,加强教育,确保畅通新晨

针对我市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上升的势头,大队在市区和南武线武夷山路段开展了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对所负责的路段采取发放宣传单,走访驾驶员及附近的客运单位等形势开展宣传,并结合驾驶员客运联系户的机会,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的专题学习,与驾驶员一道畅谈交通安全的认识及感想,并将自己从事交通管理工作十余年的工作经历进行言传身教,提高到驾驶员对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使大家认识到自身不但是交通行为的参与者,更是交通安全的维护者。

2001年以来我市实施“畅通工程”,***同志又充分利用契机逐门、逐户、逐店发放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单,向广大市民解释交通安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群众意识到实施“畅通工程”是全民全社会的一件大事,是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的大事。针对个别市民、店主的不支持,***采取了以“事实说话”的方式,耐心细致的宣传、交谈,再让交通事故受害者进行现身说法,用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危害性和带来的惨痛后果,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

THE END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郭杨铭律师律师文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的理解 道·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许多方面改变了以往交通事故处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2553241102558335oo79963
2.《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道路交通法第56条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相关处罚措施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辆须安放在指定的驻车区域内。严禁将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但依法规划设置的停车泊位除外。若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进行暂时性的停车行为,必须确保不会对其它车辆及行人们造成任何通行障碍。 1.6k浏览 交通违章 律图法律咨询 问题相https://m.64365.com/special/adljtaqfa76tgd/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机动车事故, 严格责任 ,强制责任保险 ,无过失保险, 和谐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没有终结道路交通事故领域的争论,反而制造了更多的问题。毫无疑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功过是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2005076023.nh.html
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三人谈转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张新宝教授,以及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进行了题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三人谈”的精彩对话。https://www.douban.com/note/229727134/
5.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无过错责任及其泛化问题/刘杰总之,道路交通法76条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吸纳,体现了生命的无价和法律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对及时、有效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一定程度上符合现今经济快速发展情况下的公平观。但因法条的规定存有不合理的泛化现象,在实施根据其制定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过程中这些不合理带来的矛盾就越加凸显,若不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795
6.你好请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6条是什么你好请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6条是什么 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侵权人承担。https://m.begoodlawyer.com/sys-nd/282398.html
7.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补救建议法信本文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立法,通过考察国外的相关立法,得出结论,即第76条所规定的机动车对行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符合世界各国相同立法的发展趋势的,但贯彻执行这条法律有赖于:(1)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法律的内涵进行更具体的阐明;(2)建立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道路交通事http://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11253
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如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0 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https://px180.com/jiaoyu/zhuanye/550403.html
9.《交通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李某诉杨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交通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李某诉杨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研究 李宏宇 2009年5月8日0时3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白云桥西天桥东侧,杨某驾驶杨京FF××号轿车、尹某驾驶京MU××号轻型普通货车、陈某驾驶京BH××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分别从倒卧于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郝某身上驶过https://www.ilawpress.com/article/detail?id=28587799679388928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最新修订) 作者:中国法律出版社 编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页数:36定价:4.00 元ISBN-13:9787509302392ISBN-10:7509302390?去豆瓣看看 想要 拥有 00暂无人评价 目录内容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http://www.queshu.com/book/12266961/
1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6条第一款律师普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6条第一款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https://www.110ask.com/tuwen/5151046011570675684.html
12.杨立新教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的“发生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影响到的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问题,之前,也看过一些法条解读,但是,和杨立新教授解读的不一致,特此摘录出来,也算作是自己进行的资料收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共有十个条文,作为基本条文的第一千二https://www.360doc.cn/article/56538936_1127358016.html
1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肇事者的法定免责事由【判断题】《铁路劳动安全》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判断题】带式机滤袋跑偏应及时调偏操作,操作不及时容易导致滤袋向左或向右偏移过大,导致撕带或损坏带式机。当滤袋向左偏,拉长左调偏气缸https://www.shuashuati.com/ti/2c08dd1be61344eabc23d214507e3266.html?fm=bdbds39e272221844ad1d4cbf70763a5f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