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

1、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姚宝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过错推定/分号/交叉适用内容提要: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在解决旧法问题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疑义。通过对新法两个分号的用法进行分析,前段与中段是并列关系,前两段与后段是交叉适用关系。应该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双方主观过错的不同情况,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适用新法。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3、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规定用一个分号分为两段,由于分号后有“但是,”的用语,因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前段为一般法律规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一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均“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后段为特殊法律规范,属于基于公平原则的法定减轻赔偿规则类型条款2。减轻责任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条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即受害人过错;第二个条件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需要说明的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该条件不应立即为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证明,而只是属于法定赔偿

6、利益关系。第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从无过错原则修改为过错推定原则。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说法,新法“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加10%的无过失责任”6。与旧法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新法没有明确规定其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只能通过由机动车一方举证其没有过错只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归责原则的变化。有学者以新法第76条第2款规定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抗辩事由在性质上属于“受害人故意免责”类型,与旧法相同为理由,认为新法继续坚持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观点颠倒了归责原则与免责事

7、由之间适用范围上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同时也不当缩小了该类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受害人故意”免责事由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7,属于针对责任构成的抗辩。归责原则的适用决定可能适用的免责事由,而“受害人故意”免责事由既然可以作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如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和第127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那么举重以明轻,自然也可以作为过错推定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存在反过来决定归责原则的可能性。但应该承认,该规范的确没有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这也是造成理解上不明确的原因。二、新法的结构分析和存在的疑义(一)新

8、法的结构分析修改后的第76条第1款第2项(下称“新法”)中有三个分号,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该项条文分隔为三段。新法删除旧法的“但是,”用语,通过后文的详细分析可知,两个分号前后的确描绘了三种不同的情况,这些情况都必须以第一个逗号之前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的,否则不能形成完整的情况描述,这是结构上与旧法的根本性差别,也是正确解读新法的关键。因此新法内容上应该分为四段,包括前提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前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段:“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9、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后段:“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以下分段进行分析:新法前提部分仍然使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提法,包含了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损害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两种情况。而从该法的规范意旨和整个侵权法的体系来看,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情形是一般侵权行为,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否则就将出现明显的法律适用不合理、不公平。8我们认为,对此应该作法律适用范围的目的限缩解释,应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批复的形式确认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交通事故种机动车一方

12、主观过错程度具有特殊意义。因此,似乎并无充分理由按照这种看似更利于操作的模式进行规定,而应该与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模式保持一致,将更大的裁量权交还给法院把握。有学者对新法后段提出高度评价,认为这改变了旧法“减轻”责任幅度过于宽泛的缺点,既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兼顾了无过错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的利益,10我们认为,该段是新法的全新规范,而非对旧法的修改。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只能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责任减轻事由。旧法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实质上并没有涉及到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而免责的问题。对该段规则的定性是理解新法的又一关键。(二)新法存

13、在的疑义尽管从直观上感觉新法较之于旧法的规定更为明确,但事实上却带来了新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后段“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责任性质不明确。尽管法工委负责人认为是无过失责任,但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属于相互排斥关系,一种侵权行为只能适用一种归责原则。如果认为该责任属于无过失责任,那么只能理解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就要承担该赔偿责任,属于结果责任性质,这显然与立法规定的10%是上限而非定额的模式不符合。按照新法的条文,10%以下的具体数额确定,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11。第二,前段、中段与后段这三部分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旧法适用无过错责任,

14、只考虑受害人过错,不考虑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因此案情可能的情况只有受害人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形。旧法前段与后段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以一般规范为适用原则,在特殊规范规定的情形下予以适用,逻辑上十分清楚。而新法由于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案情可能的情况包括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无过错,和机动车一方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三段规定本身都只涉及当事人一方的主观过错情况,因此三段之间在逻辑上并不严密。例如,前段规定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就可能同时适用于机动车一方推定过错和证明无过错两种情况;中段规定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也可能同时适用于机动车一方推定过错和证明无过错两种情况;后

15、段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可能同时适用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没有过错两种情况。三、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两个分号作用的分析我们认为,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理解上的疑义,主要源于两个分号使用目的不明确,因此明确这两个分号的作用是厘清该条内容,才能进行正确解读。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分号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用分号。第二,非并列关系(如转折关系、因果关系等)的多重复句,第一层的前后两部分之间,也用分号。第三,分行列举的各项之间,也可用分号12。从结构上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分号不属于第三种情况,但具体的并列或者非并列

16、关系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从文本分析的方法看,应该通过与分析对象内容和结构最类似的法条入手,通过对比分析来求得正确的句式结构解读。我们认为,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规定中具有类似结构的法条是最佳对比分析素材。与旧法结构类似的条文是民法通则第123条,该条前段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段规定的是免责事由:“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旧法也是前段规定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后段规定的是减轻责任事由:“

17、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见,旧法分号的作用是属于非并列关系中的转折关系。与新法结构类似的条文是民法通则第127条,该条有两个分号,分为三段。前段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段规定的是受害人过错的免责事由:“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后段规定的是第三人过错的责任分担事由:“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段与后段属于并列关系,前段与后两段作为整体之间属于转折关系,结构是较

18、为清晰的。新法前段规定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形:“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段规定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形:“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后段规定的是机动车无过错的情形:“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前段和中段是较为清晰的并列关系,值得斟酌的是前两段作为整体与后段之间的关系。语法上看,前段与后段的主语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而后段的主语是“机动车一方”。既然主语不同,就应该分属不同的独立句子,那么按照一般的中文用语习惯和标点符号用法,陈述句末尾的停

19、顿,应该用句号13。立法机关没有选择句号,而是选择分号,必然有其原因。我们认为,这样的标点符号使用,只能理解为立法者希望通过一个句子的内部结构,来表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可能情形的责任分担规则。考虑到前段与中段是对受害人有过错和无两种情况法律规则的描绘,后段是对“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法律情况的描绘,因此只能理解为前段与中段适用于机动车推定过错的情形,而后段适用于对受害人过错的有无两种情况,前两段作为整体与后段是并列关系。四、新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按照上文对新法两个分号不同作用的分析,由于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观上存在有过错和没有过错两种情

20、况,机动车一方也存在推定过错和证明没有过错两种情况,那么新法规范的双方过错情况共有四种组合,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分别如下:第一种情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推定过错,应该直接适用新法前段,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第二种情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推定过错,应该直接适用中段,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第一,结合新法第76条第2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前段“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

21、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故意碰撞机动车”之外的其他故意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仅排除“故意碰撞机动车”一种情况,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第二,结合后段的规定,基于受害人过错对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必须是大于10%的,否则在适用结果上就会和后段出现冲突,因此减轻的最低限度必须大于10%。第三种情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证明无过错的,此时应该同时适用前段和后段的规定,这是新法理解上的难点。条文适用的顺序应该是,首先适用后段:“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22、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适用前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不能减轻,以体现前段立法目的中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精神。而且只有进行这样的组合式法律适用,才能确保新法前段规定不出现前文所担忧的具文的情况,否则新法只需要规定中段和后段即可。我们认为,这样的情形属于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运用,属于没有侵权责任,根据公平原则,由一方适当补偿的情形14。对此我们还有两个佐证:第一,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第1款前段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

23、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里的用语是“分担”,而根据我们的考察,在我国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只有民法通则第132条使用了“分担”的用语,可见两处规定的同质性,且分担的责任也相同。第二,中段与后段在相对位置上,与民法通则第131条和第132条的相对位置相同,在比较法上是孤例15,这样的排列顺序,只能理解为这是公平责任在交通事故领域的适用。第四种情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证明无过错的,适用中段和后段。与第三种情况类似,首先适用后段:“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适用中段:“

24、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仍然是一种侵权法外的公平责任,但其责任基础不是民法通则第132条,而是基于机动车一方优位负担的原理,是一种新的公平责任类型。在10%以下根据受害人的过错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过错越大,减轻程度越高。这里的过错范围和第二种情况一样,包括“故意碰撞机动车”之外的故意和过失。同样是由于新法第76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故意碰撞”的情况,除此之外的任何受害人故意行为,只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按照这样的理解,新法规定的责任分担规则图示如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机动车一方过错适用第76条条文部分机动车方责任无过错1推定过错第1款第2项前段100%故意碰撞之外的故意、过失推定过错第1款第2项中段<100%->10%无过错证明无过错第1款第2项前段和后段10%故意碰撞之外的故意、过失证明无过错第1款第2项中段和后段<10%->0故意碰撞机动车无需证明第2

THE END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郭杨铭律师律师文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的理解 道·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许多方面改变了以往交通事故处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2553241102558335oo79963
2.《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道路交通法第56条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相关处罚措施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辆须安放在指定的驻车区域内。严禁将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但依法规划设置的停车泊位除外。若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进行暂时性的停车行为,必须确保不会对其它车辆及行人们造成任何通行障碍。 1.6k浏览 交通违章 律图法律咨询 问题相https://m.64365.com/special/adljtaqfa76tgd/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机动车事故, 严格责任 ,强制责任保险 ,无过失保险, 和谐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没有终结道路交通事故领域的争论,反而制造了更多的问题。毫无疑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功过是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2005076023.nh.html
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三人谈转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张新宝教授,以及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进行了题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三人谈”的精彩对话。https://www.douban.com/note/229727134/
5.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无过错责任及其泛化问题/刘杰总之,道路交通法76条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吸纳,体现了生命的无价和法律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对及时、有效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一定程度上符合现今经济快速发展情况下的公平观。但因法条的规定存有不合理的泛化现象,在实施根据其制定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过程中这些不合理带来的矛盾就越加凸显,若不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795
6.你好请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6条是什么你好请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6条是什么 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侵权人承担。https://m.begoodlawyer.com/sys-nd/282398.html
7.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补救建议法信本文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立法,通过考察国外的相关立法,得出结论,即第76条所规定的机动车对行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符合世界各国相同立法的发展趋势的,但贯彻执行这条法律有赖于:(1)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法律的内涵进行更具体的阐明;(2)建立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道路交通事http://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11253
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如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0 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https://px180.com/jiaoyu/zhuanye/550403.html
9.《交通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李某诉杨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交通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李某诉杨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研究 李宏宇 2009年5月8日0时3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白云桥西天桥东侧,杨某驾驶杨京FF××号轿车、尹某驾驶京MU××号轻型普通货车、陈某驾驶京BH××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分别从倒卧于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郝某身上驶过https://www.ilawpress.com/article/detail?id=28587799679388928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最新修订) 作者:中国法律出版社 编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页数:36定价:4.00 元ISBN-13:9787509302392ISBN-10:7509302390?去豆瓣看看 想要 拥有 00暂无人评价 目录内容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http://www.queshu.com/book/12266961/
1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6条第一款律师普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6条第一款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https://www.110ask.com/tuwen/5151046011570675684.html
12.杨立新教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的“发生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影响到的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问题,之前,也看过一些法条解读,但是,和杨立新教授解读的不一致,特此摘录出来,也算作是自己进行的资料收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共有十个条文,作为基本条文的第一千二https://www.360doc.cn/article/56538936_1127358016.html
1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肇事者的法定免责事由【判断题】《铁路劳动安全》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判断题】带式机滤袋跑偏应及时调偏操作,操作不及时容易导致滤袋向左或向右偏移过大,导致撕带或损坏带式机。当滤袋向左偏,拉长左调偏气缸https://www.shuashuati.com/ti/2c08dd1be61344eabc23d214507e3266.html?fm=bdbds39e272221844ad1d4cbf70763a5f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