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恶法?

事情是这样的,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朱某喝得醉醺醺,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不甚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由于-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朱某的家属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

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

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确定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那么陈先生还需要担责吗?每天要不要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到这个案件,小编的第一反应是挺冤的!

小编觉得此案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因为该条款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而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但陈先生的车停在自家门口,只能算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这是商业险的承保范围,不受法律强制规定。尽管根据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但对陈先生而言,其次年的保费会因此上浮,财产损失还是转嫁到了车主头上,这对没有任何过错的陈先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上面仅仅是小编的个人见解,对于这个案件你的看法是什么呢?留言给小编哦!

在上面的案件中,提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事实上,很多人因为这一条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视为一部恶法,也有许多人因为这一条脱贫致富。究竟76条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要设立这一规定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为什么要设立这一规定?

许多司机看到这一条都觉得挺憋屈的,很多觉得这个是恶法。其实不是的。

在实践中,受害人要主张请求权,必须首先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其难度可谓十分巨大。

结果常常是受害者无法举证,因而得不到任何赔偿,若自己财力有限,甚至抢救费和医疗费都得不到保障,不少事故受害者因此错过治疗良机而残疾甚至死亡。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走入普通家庭,有车族的数量迅速膨胀,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因此,为了照顾弱势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是从大局出发,兼顾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每条法律设定的初衷都是好的,只是看大家怎么用!

有了这一条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要赔偿?

其实不是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也有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机动车方能证明是由于非机动车方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话,那么机动车方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虽然这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责任,但并不是就这样一锤子敲死了,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更多知识:不当停车也是违法行为,也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也起了一定的作用,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什么情况下“停车”,要担责呢?

1、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5、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6、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8、城市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9、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修理时,未开启双闪,未在来车方向放置反光三角架或其它警告标志的。

驾驶员停车时,违反上述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承担到事故责任。被交警查获还要贴罚单。

在山西省违反这“两项”要求,也会承担事故责任。

1、运载危化品、剧毒品等车辆中途停车,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2、高速公路,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停车。

注:其他各省也有自己省内的要求,详见各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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