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是什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是需要根据司法机关掌握的有关证据来进行处理的,涉及到不同的标的物的认定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合同事项来进行认定,双方可以以协商的原则来进行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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