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律师费、居间费、担保费是否包含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之中呢?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也是目前司法界和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从立法本意的角度出发,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为了控制借款成本,防止出借人以各种费用为名额外计收利息,进而规避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故“其他费用”应该是指借贷发生时、纠纷产生前已经确定并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各种除借款本金之外实际支付的费用。因此,居间费、担保费应当包含在四倍LPR之内,而律师费系纠纷产生后通过诉讼这种司法救济途径另行产生的费用,应当分开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纵观这么多年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利。所以,应当严格限制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故律师费也应当与居间费、担保费一样,包含在四倍的LPR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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