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诉状: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律师见解
民事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呢
债务纠纷的诉讼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需携带身份证、起诉状以及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2、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在七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将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将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驳回申请。
3、法院在立案后,会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需要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5、无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法院都会在宣判后十日内将判决书发送给当事人。
6、如果对方在判决书生效后仍不执行,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法律判断。最后,法院会作出判决,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诉前,原告应当确保自己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欠款起诉费用是多少
民事欠款起诉的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可能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来分段累计交纳的。具体的交纳标准如下:法规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以此类推,根据不同的金额区间,交纳比例也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案件受理费外,还可能有其他费用,如申请费、执行费等,这些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参考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案例分析: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自称复印自河南省长恒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于某某正与正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原告已撤诉)卷宗的合同协议及庭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未加盖长恒市人民法院印章)拟证明原告与正昊公司系挂靠经营关系。被告质证认为合同协议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和效力性有异议;庭审笔录是各方当事人趋利避害的表述,不能反映客观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被告与正昊公司签订的一系列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而生效法院判决已确认正昊公司为该一系列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原告在该一列合同履行中的身份为正昊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原告称其为该系列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与案涉合同工程款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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