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40年:从类法典化到法典化

今年是《中国法治》杂志创刊40周年,也是改革开放后加强法治建设的40多年。作为一位民法学者,纪念《中国法治》杂志创刊40周年,我特别想要说的是中国民法建设的40年,这就是中国民法从类法典化到法典化的立法转变。

一、1949年以来中国民法建设的历程和阶段

自1949年以来,中国的民法建设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非法典化时期,是自1949年开始至改革开放前。在这一时期,中国只有一部民事法律即1950年《婚姻法》,此外没有制定任何民事法律。因此,中国民法的非法典化阶段是中国民法建设的荒芜时期。

第二阶段是类法典化时期,自改革开放开始到2014年之前。这个时期的民法建设,是制定民法各部单行法,构成了松散的民法。其成因,是彭真同志提出的制定民法实行“批发改零售”的立法方式,表现形式是由松散的民法单行法构成的类法典化的民法。

从上述我国民法的三个发展阶段可以看出来,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民法建设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直至今天,经历了40多年的历程,立法经历了从类法典化迈向法典化的两个阶段。

二、我国《民法典》的主要民事立法成就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立足于中国社会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二,我国《民法典》突出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诚然,所有的民法典都以保护民事权利为重点,但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把民事权利保护原则放于首要位置,同时,在总则编以及分则各编全面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强调对于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同时,改变《民法通则》单一以侵权责任请求权保护民事权益的立法,全面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固有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两种保护方法,形成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体系,能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三,我国《民法典》注意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建立了完善的物权体制。财产是民事主体保持主体地位,享有民事权利、行使民事权利的物质基础,没有完善的物权体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就没有财产保障基础。《民法典》物权编坚持所有权平等保护原则,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实行一体保护,让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都能得到充分保障。《民法典》特别强调对农村土地权利的保护,在农村土地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实现“三权分置”,形成以公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置的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体系,使农户在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再设置土地经营权,可以在市场流通,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户对土地权利的支配和使用,使其发挥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在担保物权中,通过确认“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概念,承认更多的担保物权,在增加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第四,在交易领域,我国《民法典》广泛借鉴世界各国成熟的交易规则,借鉴有关交易的国际公约规则,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债法制度,在保障交易自由、强调意思自治、促进交易发展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调整作用。特别是在合同规则方面,《民法典》合同编广泛借鉴新规,结合国际国内的交易实践,形成完整的交易规则体系,与世界各国的交易规则相统一,保障国际交流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五,我国《民法典》在家事法方面,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确认近亲属之间享有身份权,受到妨害由身份权请求权加以保护,使配偶之间、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以及其他近亲属相互之间,身份地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和谐,能够保障亲属之间的亲情,稳固婚姻家庭关系,保障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在继承领域,适当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加打印遗嘱的遗嘱方式,否定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增加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保障私人财富的合法传承。

三、民法典时代的民法规范适用与民事权益保护

(一)民法典时代的民法普及热潮

以笔者本人的亲身经历来说,自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公布的当天晚上开始,连续三个晚上举办了《民法典》讲座,收看视频讲座的人次分别为40多万、60多万和80多万,三场共计收看收听的人次达近200万。

(二)民法典时代对《民法典》的适用和解释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官对《民法典》规定的规则都能比较熟练地掌握和应用,适用中还有创造性,对《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能够应用《民法典》规定的法源规则,创造典型裁判。例如,夫妻取得体外胚胎,丈夫死亡后,妻子将胚胎移植体内孕育,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则?法院作出了确认丈夫死后,妻子用双方的人体胚胎孕育的胎儿,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胎儿保护的范围,应当予以保护的判决,具有先例判决的价值。

在《民法典》的适用中,要特别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民法典》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在《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对以往起草的民法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整理,废止了与《民法典》规定的规则不相适应的解释,修改了可以继续适用于《民法典》的解释,制定了适用《民法典》的新司法解释,基本上形成了适用《民法典》的完整司法解释体系,能够保障法官遵循《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则,调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在《民法典》的具体实施中,还会不断发现新问题需要进行解释,在今后的法律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也会不断作出新的解释和推出新的指导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调整好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法典时代的中国民法理论研究

还应看到的是,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有了全面发展,为编纂《民法典》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是围绕着立法和司法完善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完成后,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重点转向对《民法典》规定的解释,不仅指导《民法典》的司法实践,而且能发现立法不足,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规范,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对此,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将继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融入世界民法理论体系,推动民法理论的发展。一方面,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各项规则进行准确解释,对民法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另一方面,对《民法典》规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理论研究,广泛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弥补中国《民法典》规范中的问题及漏洞,为将来修订《民法典》提供坚实理论基础。

只有通过对法典化民法进行理论研究,不断取得新的成果,才能使中国民法规范不断进步和发展,达到完善的程度,使《民法典》在完善法制、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的法官培训和继续完善规范体系

在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之后,还应注重民事司法中的法官培训和继续完善民法体系。

当前,《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初步完备,对于民事审判正确适用《民法典》能够发挥指导作用。但存在的问题是,《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能否被所有的法官接受。应保证每一个民事法官都能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则,每一个民事法官都能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规则审判案件。因此,步入“民法典时代”,仅有《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不够,还必须对民事法官加强培训,使他们能够全面地、准确地掌握《民法典》的规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使《民法典》的适用更加准确,确保依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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