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动能的前提。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一直致力于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的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位居第31名,连续两年在营商环境改善的经济体中名列前十。然而,与中国经济总量和增长水平的全球地位相比,我国营商环境依然还有提升空间和必要。同时,由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影响和国际经贸形势的不确定性,我国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巨大考验与挑战。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下,通过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有利条件,是稳住经济基本盘的重要抓手。可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复杂政治经济形势下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一方面指明营商环境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实施,以实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能够确认和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有效发挥,以确保营商环境的市场化。
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离不开公法和私法的有效协同。从公法层面看,主要是通过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的过度干预,为市场主体开展营商活动提供宽松、便利的环境。例如,规范行政审批、推行减税降费、改善政务服务效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商事登记改革、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行包容性监管等。就私法层面而言,以公平、合理、可预期的法律规范调整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民事商事关系,使各类生产要素能够高效配置、各类交易活动能够便利进行、经济活动成果能够得到确认和保护,也是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例如,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执行、产权的利用与保护、担保的形式与效力等,都会对营商环境产生影响。而私法所调整的内容,恰恰是各类市场主体以市场化方式所开展的营商活动,构成了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与根本。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将已有民事商事基础法律制度予以法典化,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了创新和优化,能够从私法层面丰富和完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供给。二
民法典强调了产权的平等保护。有恒产者有恒心,平等的产权保护能够增强境内外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的信心和积极性,是健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民法典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同时在物权编中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私权保护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立场,除了对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对于具有典型财产权属性的自然人与法人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投资性权利等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权利类型也提供了全面保护。民法典在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多元构成的基础上,对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的产权予以平等保护,有助于保障不同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使企业家群体形成积极且稳定的预期,从而为资本形成和交易繁荣提供有效制度激励。
在长期民事立法经验和制度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民事商事法律规范的整合与创新,是民法典编纂和颁布的基本思路和实现路径。按照体系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要求对民事商事基础性法律制度予以法典化,实现了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清晰化,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实施、普及和完善。必须充分认识到,民法典的颁布,不仅使得日常生活秩序得到更好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更好保障、时代变迁下的私法需求得到更好回应,而且,民法典为市场主体的营商活动提供了明确规则指引和法律依据,其设置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所体现的市场化取向和时代性特征也将更加便利商事活动并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产权得到更平等的保护、要素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交易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毋庸讳言,作为民事商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有效回应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发展任务和时代需求,必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制度根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作者:冯果,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