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第五百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
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3.第五百三十七条则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代位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的,且已经届清偿期。
2.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即未积极行使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因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无法转让给他人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会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即只能在此范围内行使代位权。
2.当代位权成立并行使后,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如需进一步了解代位权的具体适用情形,欢迎向法律快车提问。我们将用最贴心的服务,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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