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但这种变更,并非代位权本身行使的结果,而仍是基于债务人权利的作用。因此,代位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由于代位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使债务的利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适用代位权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可以做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依其性质,包括以下几种权利:(1)纯粹的财产的权利。(2)主要为财产性质的权利。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所发生的撤销和变更权等。(3)一些诉讼上的权利。例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专属于自身。如抚养请求权等,它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行使,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4、债务必须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附停止要件的债权,在条件成熟前,效力尚不发生,自无代位权成立行使的可能性。而已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尚难预料,债权人的债权有无得不到清偿的危险不能确定,若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对于债务人就属于过分干涉,应为法律所不许。反之,如果债务人已陷于迟延仍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其又无资力清偿自己负担的债务时,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就客观地存在。这时,就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对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不能履行的,方才构成履行迟延。但是,对于一些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即使债务人并未构成履行迟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行使,这些权利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等。因为债权人代位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
5、须债务人怠于人行使自己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但却故意或过失没有行使,使得权利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主要表现为根据不主张权利或迟延履行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已到期的权利足以损害到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才能为保全过程债仅而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法律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将对债务人和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法律效力具体表现:
1、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行使,由此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如果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多名债权人利益而行使,则应优先得到偿还。
2、对债务人的效力。在债权人已着手代位行使而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能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不能不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即不得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却直接归于债务人,即使在债务人怠于受领而由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可请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的财产。
3、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债权人代位受领第三人的履行后,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债务不成立,无效等,均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