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以“穿透思维”破解“执行难”的路径探索

然而,仅在审判中采用穿透思维对于法治建设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制约法律和生效法律文书全面实施和具体落实的重大问题,对于民众法律信仰和司法公信力都造成的很大影响。但随着“穿透式审判”的提出,“执行难”问题的破解也迎来了新的契机。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作出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意见就指出“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

二、对穿透式执行的梳理

1、穿透式执行的理念

“穿透式执行”的目的在于突破传统的执行理念和方式,强调“实质大于形式”,切实解决当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的问题。从理念上而言,“穿透式执行”以解决执行困局、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对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关系进行审查和监督。从形式上而言,“穿透式执行”不局限于传统的执行手段与执行思路,采用更为多样、专业、高效和直击核心的方式,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履行和被动执行到位率。

2、穿透式执行的类型

从字面上看,“穿透式执行”可以分为“穿透”和“执行”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其中“穿透”为实现执行的前提准备,而“执行”则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结果的实际措施。据此,我们可以对“穿透式执行”作如下分类:

(1)对内穿透和对外穿透

i.对内穿透:审查被执行人的内部结构和管理体系,探究导致债务纠纷和执行困局的内在原因,并从被执行人内部寻找对案涉债务及其执行困局负有责任的对象和主体。

(2)追加执行和另案起诉

3、穿透式执行的常见情形举例

执行事由

思路分类

方式分类

追加到期未出资的股东

对内穿透

追加执行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对外穿透

另案起诉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三、穿透式执行面对的现实困境

虽然上面我们罗列出一系列看似美好而高效的事由来进行穿透和补充执行,但是实际上每一种情况都充斥着严苛的适用条件,更不必说债权人为了证明这些条件满足所需付出的艰辛努力。随着“穿透式执行”的推进,似乎从执行手段的角度我们已几乎穷尽了想象力,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却依然在执行案件中如履薄冰、举步维艰。

四、穿透思维下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新思路

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已经有了一套成熟、完整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然而,现有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两者间却仍存在空档,即——很多执行案件由于债权人和法院无法通过其自身的查询找到可执行财产,也无法获得被执行人公司的财务及运营信息确定其是否资不抵债,亦或因信息不足而无法确定并追责造成执行困局的责任主体,从而出现大量案件被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终结。

2019年7月1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三、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四)创新和拓展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中,除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传统执行手段外,探索直接交付、资产重组、委托经营等执行措施,加快推进委托审计调查、依公证方式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区分执行权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明确执行辅助事务外包的范围,建立辅助事务分流机制,探索将案款发送、送达,以及财产查控、司法拍卖中的执行辅助事务适度外包。(五)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案件繁简分流、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等工作机制。……五、全面加强组织保障和工作保障……(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1)防止公司资产可能出现的不当丧失或耗散;

(2)通过查核公司的内部管理、经营和对外关系,收集公司财产线索,查找案件执行困局的原因及责任主体,形成调查报告并汇报法院,供法院后续执行处理及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阅;

(4)在调查报告显示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资不抵债情况下,向法院报告并建议启动执转破、预重整或重整;

(5)在调查中发现公司有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向法院报告并建议将案件中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处理。

五、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和范围内临时接管被执行人公司的意义

在目前的司法执行中,我们注意到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已几乎快要穷尽其能使用的所有执行手段了,但“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是因为法院目前的执行措施和手段大多是围着被执行人公司的外围在打转,而未能有力地穿透进公司内部查明造成执行困局的原因并对症下药。

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已经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至二十条就规定了执行过程中适用司法审计程序。然而,现实中往往由于执行法官工作繁忙及跨领域专业知识或意识欠缺、债务人配合程度低、债权人难以找到债务人财务账册准确所在地等原因,此类第三方司法审计工作能成功开展和实施的案件并不常见。

因此,如何在尊重现有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填补两者间的空档,使得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实现真正的无缝衔接?我们认为可以参考普通法国家普遍采用的临时接管人和临时清盘人制度的部分优点及功能,在特定条件满足情况下和一定范围内,由法院指定或委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临时接管被执行人公司,并通过其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穿透进被执行人公司内部并挖掘出现有执行措施中缺失的那一环信息。该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从被执行人公司内部挖掘出的信息的主要意义在于:

(1)威慑被执行人公司、其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等,主动归还或披露被执行人公司财产配合执行,以避免第三方专业机构进入调查后触发其他法律责任和后果;

(4)给被执行人公司带来企业重整或恢复正常经营等的转机和机会;

六、结论及建议

穿透思维的理念在司法执行中的适用,已经能指导解决一大批“执行难”问题;然而,现实需要我们法律从业者拿出更多的勇气和智慧,进一步丰富和优化我们的司法执行措施和方法,真正实现“执行不再难”的目标。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已经清晰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方向,在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仅不冲突、甚至可以进行补充丰富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在我国司法执行程序中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临时接管人制度是完全可行且具有重大意义的。

THE END
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律师普法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是什么?2021-04-14 151 普法内容(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https://www.110ask.com/tuwen/5207311609290674819.html
2.2014年江西始《人民警察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36、关于代位权适用条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 B. 债务人怠于行驶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D. 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http://www.ejgwy.com/2014/1121/476.html
3.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至第22条及原《合同法解释(二)》第17条,对代位权进行了更为详尽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解释,代位权诉讼的管辖,https://www.zhishanglvshi.com/mfd/11989.html
4.代位权的解释与适用/曹守晔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合法债权的存在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故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因违法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17
5.试论债权人代位权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客体是债务人现有的到期债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都对债务人的债权应是到期债权作了明文规定,我们在实际应用中不能对此作扩大解释,防止债权人代位权的滥用。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11/id/91113.shtml
6.论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与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高圣平[79]民法典第700条与第519条第2款关于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清偿承受权的规定表述一致,因此二者可以适用相同的文义解释 结论。参见谢鸿飞:《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的适用关系—— 以民法典第519条为分析对象》,载《东方法学》2020年 第4期。 [80]参见高圣平:《民法典担保制度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https://cpcivillaw.dlmu.edu.cn/info/1018/2302.htm